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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参与式发展”到“公益市场化”:中国NGO场域的范式转移

 

       总所周知,中国NGO行业发展至今,实际上经历了“参与式发展”-“公民社会”-“公益慈善”三套主流叙事。许多人认为这三套叙事的更迭的实质是代际变迁(intergenerational vicissitude),即“一代新人换旧人”,但我认为这是一种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而非代际变迁。所谓的“范式”(paradigm),指的是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用以指代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一整套信仰、价值、技术、方法的体系,简单来说就是一群人所共享的,关于“什么是什么”、“什么为什么是什么”、“如何认识到什么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的答案。以此出发,则不难理解我的观点:因为道理很简单,新人并没有换下旧人,反而是依附在旧人所建立的体制和派系上,人还是哪些人,更迭的只是一整套“说法”。

 

       但是,要理解这些说法是如何更迭的,则复杂得多,必须回到历史情景和脉络、做一些提要钩玄甚至是训诂考据的工作,如此方能让我们理解中国NGO为何沦落至今日之境地。

 

       事实上,中国NGO的实践是早在“NGO”这个概念传入中国并被广泛接受之前。至少在1980年代,中国就已经开始有一些民间或者半民间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

    “在1989年以前,中国非政府组织管理很松,根本没有任何的文件。……1989年的4月我成为“加拿大国际发展署”的妇女专家。……1990年我是通过了王行娟老师认识了谢丽华,当时她是《中国妇女报》的记者。她从1993年开始办起《农家女百事通》杂志。我非常支持他我的主要任务就是筹钱。……”

(吴青,农家女创始人,见王名:《中国NGO口述史》)

 

       而直到95年世妇会,“NGO”这个概念才开始主流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当时是没有人提的。一提到NGO,即使是政府包括高层领导人,都认为是跟政府对着干的。咱们领导人出去以后,看到很多NGO都有游行等活动,所以在他们印象中,NGO就是反政府的。……但是从那以后,整个社会,包括政府都转变了对NGO的态度,媒体也开始使用NGO这个词汇。”

(陈永玲、马延军,世妇会主要工作人员,见王名:《中国NGO口述史》)

 

       因此,对于中国的这些早期的社会组织究竟是不是西方话语中的“非政府组织(即NGO)”,其实一直是有争议的,甚至还因此出现了一个“GONGO(Government Operat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政府控制的非政府组织)”这种不伦不类、充满“中国特色”的提法。而这些提法往往还会带来许多的争执:

    “那个谁谁谁写书,说我是GONGO,我很不高兴,我说你凭什么说我是GONGO,你连访谈都没有和我做,也没有过来看我的项目……到了下面(项目点)我们和政府都是分开的……”

(某机构负责人,来自我本人对其的非正式谈话)

 

       事实上,“NGO”这个提法即便是在西方世界,也是非常模糊、常常让人费解、往往带来争议和误解的一个概念。这或许和这个概念最早的出处有关:

     “‘非政府组织”(NGO)’是人类发明出来的最可笑的词汇之一。它涵盖了数量如此众多又千差万别的机构,不禁让人迷惑。这种称呼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将椅子、沙发、橱柜甚至电视机统称为‘非桌子家具’一样。

       那么,这么一个让人不解的此是怎样来的呢?关于‘非政府组织’一词的起源,最可信的一种说法是:一位联合国的官员杜撰了这个词。在联合国的词汇中,各会员国的政府机构被统称为‘政府组织’(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GOs)。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时,联合国就开始邀请政府组织意外的其他类型的机构出席它的会议和活动,相应地,它需要一种简易的方式来指称这些机构,并最终采纳了‘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s)这种叫法。一段时间后,一些存在已久但是从未想到自己属于这个范畴的机构开始自称为“非政府组织”;此后,在所谓的“结社革命”中,全球成立了数以千万计的新机构,这个词也成为它们用来称呼自己的一个现成的标签。”

(高飏(Nick Young),《中国发展简报》前负责人。)

 

       但是,即便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毋庸置疑的是,中国NGO在其萌芽的早期,就已经受到了国际NGO组织的影响,既包括“NGO”这样的“提法”,也包括经济资源,更包括理念和方法。当中,最有影响力、最成系统的理念和方法,莫过于“参与式发展”。

 

       所谓的“参与式发展”,是指二战以后,伴随着“国际援助项目”的兴起,国际NGO(即所谓的“INGO”)成为了国际援助项目的主要执行方而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同时伴随着国际援助项目和国际NGO工作的推进,“发展”这个概念作为国际援助的目标、国际NGO工作的总议程而成为主流叙事。但是,随着国际NGO工作的推进,许多困难、挑战、障碍和不足都显现了出来。在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关于“有机知识分子”的论述和反科学主义流派学者费耶阿本德对于“知识和文化多元论”的论述影响下,在拉丁美洲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的斗争实践中,由缪尔达尔在《亚洲的戏剧》、舒马赫在《小的便是好的》、弗里埃在《受压迫者教育学》等一系列著作的深入讨论的启发下,强调反对外来专家干预、否思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强调尊重本土知识和强调多元价值-文化视角的工作理念开始进入到NGO的实践中。并最终在Norman Long和Robert Chambers等一大批发展学家的系统梳理下,成为一整套关于NGO应该如何尊重本地知识、如何发掘本地经验、如何觉察外来专家和本地村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如何基于本地人真实意愿开展在地工作的范式

 

      这套范式何时引入中国,目前存在着多种说法,1993年中国农业大学(时称“北京农业大学”,下略)的李小云邀请Robert Chambers至云南昆明讲授“参与式农村评估法(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PRA)”被视为一个标志性事件,标志着参与式发展在中国的正式进入,但是,早在1980年代联合国发展署(UNDP)就在其中文出版物中对“参与式发展”做出了介绍,并且在90年代初Chambers尚未访华之时,福特基金会就已经在中国西南片区有限度地开展过一些参与式发展的工作——而其时尚在NGO这个概念在中国主流化之前。

 

      目前我所掌握的材料难以真实而全面地展示“参与式发展”在进入中国后的盛况,但是,说它是一个时期的主导范式或曰主流话语,应当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这种主导性和主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国际NGO对“参与式发展”范式的接受、采纳和推广,今天仍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国际NGO中,世界宣明会、行动援助、国际计划等都是旗帜鲜明主张过参与式发展范式的,福特基金会、乐施会、小母牛等都是以各种方式实践和推广过参与式发展范式的,其余涉及过参与式发展范式的国际NGO则更是不可胜数。

 

       第二个方面是中国草根NGO对于这套范式的接纳,可以这么说,凡是在2000年以前开展过农村发展工作的,中国本土草根NGO,都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实践甚至推行过参与式发展范式,当中既有今天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陕西妇援会”这样的本土知名NGO,也有已经停止工作但是一度有着较高区域影响力的“贵州PRA网络”等组织。

 

       第三个方面是这套范式的知识化程度,其中不仅仅有以李小云、李鸥、卢敏等体制内学院派知识分子所写作的关于参与式发展的一系列正式教材(用作“农村区域发展”及其他相关本科专业),也有陈思堂等身在NGO行业中对参与式发展范式的阐述性著作,还有伴随着互联网和个人电脑在中国的兴起而数不尽的各种关于参与式发展的“傻瓜式”工具包的电子书。

 

       那么,这一套如此主流甚至煊赫一时的范式,何以在今天湮没无闻,以至于许多刚刚投身到这个行业的年轻人,完全都没有听过“参与式发展”呢?——与很多人的看法不一样,我认为这和中国NGO行业的另一个范式的兴起有关,这个范式就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和“NGO”一样,非常模糊、常常让人费解、往往带来争议和误解。最早的时候这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概念,并且围绕这个概念,至少有三种不同的主流使用方法,一种是以卢梭、洛克、霍布斯为代表,用这个概念描述一个区别于野蛮状态的有序的文明社会;另一种则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用这个概念描述家庭以外、而又不属于国家的一个领域;第三种则是以萨拉蒙为代表的,用这个概念描述公共社会中不属于国家和市场,而与NGO相关的领域。

 

       以此出发,则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使用方法,“公民社会”都是一个学院派叙事和书写文本中的一个描述性概念,这显然和大部分亲身经历过“公民社会”这个范式的NGO同人的感觉非常不一样,对于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经历过这个范式的人来说,无论是否同意“公民社会”这个提法本身,至少都能够感觉到这个提法在中国大多数时候是方向性的、目标性的,甚至提供了某种“终结历史”的终极解决方案。那么,这其中的变化是如何产生的呢?

 

       事实上,早在1980年代,西方学者就已经开始使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去讨论中国的问题了,但是有关讨论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否有公民社会”或曰“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是否适合用作讨论中国的情况”这样的争论上。即便在苏东剧变之后,“公民社会”在西方逐渐演变为一种终结莫斯科-华沙体制的“策略”之时,围绕中国的讨论仍然集中在“有没有公民社会”这样的问题上。其中最重要的例子,莫过于Modern China这本学术期刊在1993年春季出的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专号,黄宗智等一批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持续影响力的学者们所争论的还是前述的这个问题,并没有将之转换为某种行动方向的尝试。而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郝秋笛(Jude Howell)等西方关注中国NGO发展的学者们,主要也都是在讨论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Corporatism)两个概念中哪个更适合于描述中国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的改变,是从国际NGO调整其在华工作策略,将“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其在华要“打造”的“产品”开始的:

     “从1999年开始,我们明确地将公民社会作为我们资助的重点领域之一……我们逐渐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从整体上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第一,推动能力建设。你们知道温洛克项目,就是专门用来推动福特资助的那些组织开展能力建设的。……在那个时期,一些国外做能力建设方面的NGO也都开始进入中国……但有一个磨合的问题,很多国外组织不太了解中国,它们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对中国法律框架不清楚,对中国的制度不太清楚,所以很快我就发现它们的做法不太好。虽然它们希望能跟中国NGO合作,但是它们的做法不很适合中国的情况。……我觉得引进来并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帮助中国本土的NGO进行能力建设。……第二,支持NGO和公民社会的相关研究。当时中国社会对于NGO、公民社会的了解很少,社会上对许多概念不清楚。……因此我觉得要加强NGO和公民社会的研究,资助研究机构的发展。包括资助它们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资助出版相关的书记,特别是学术著作,资助各种公开的出版物和内部的研究报告、政策报告等等。……第三,支持中国相关法律框架的建设。……我注意到中国这个领域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而NGO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一定需要又一个比较好的体制和法律框架。所以我们就围绕法律框架,资助一些,研究一些,调查一些,翻译一些,帮助大家了解国外NGO的管理需要考虑一些什么问题。第四,帮助整个社会提高对NGO和公民社会的认识。这主要是通过资助一些比较零碎的项目来实现的。”

(华安德(Andrew Watson),福特基金会原驻华负责人,见王名:《中国NGO口述史》)

 

       但是,在我看来,福特基金会的工作,由于其依托于政府、学院派精英和其他国际NGO的基本策略,以能力建设(也就是培训)、学术研究、内部政策倡导为依归的基本策略,虽然让许多NGO从业者得以知道“公民社会”这个理念,但是有没有让“公民社会”这个提法成为一种主流范式尚有争论的空间。这样的的看法在我的访谈中得到了佐证:

    “我是99年,从《(中国)发展简报》高飏的文章中,意识到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有一个老外,专门做了谢丽华、王行娟和我,从性别话语向公民社会转化的研究……”

(高小贤,陕西妇援会创始人,来自我对其本人的非正式谈话)

 

       那么,“公民社会”从进入NGO从业者的视角,到成为中国NGO行业的主流范式的关键节点在哪里呢?我个人认为,此关键节点在于香港乐施会及其所资助的一个名为《民间》的民办刊物。

 

       香港乐施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大陆开展的工作中,“两个主流化”:即“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公民社会主流化”,都是其核心内容,在其2015年1月发布的“农村发展与灾害管理项目干事(驻贵阳)”的招聘启事中,尚有“在其项目工作中推进社会性别及公民社会主流化”的岗位职责描述。但是,两个主流化的命运大不一样,虽然都遭遇到了一些外来的压力,但是压力显然是非常不同的,社会性别的介绍性文章进入了各级妇联的官方网站,甚至还被人民网转载,2006年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总工会连同联合国性别主题组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一起开了“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成果”新闻发布会,当时的全国妇联副主席赵少华还到会并发表讲话。而公民社会则非但没有这样的待遇,还在2011年被时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的周本顺在《求是》杂志上点名批评,文章题目就是《社会管理不能落入“公民社会”陷阱》。

 

       那么,何以两个主流化会有如此不同的命运呢?我想一些关键性的人、事件和特定的历史及社会情境,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自己的经历出发,我07年夏天在山东的某个村庄作为志愿者修建乡村图书馆,刚一到埠,新任的村书记就和我们几个大学生志愿者侃侃而谈,说的是:“你们志愿者嘛,就是NGO,是哈贝马斯说的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最终都是要实现公民社会。”正当我惊讶于书记的理论水平,想询问他这套东西都是哪儿看来的之时,在他的茶杯下我突然看到了一本《民间》。

 

       这本杂志是由乐施会资助,由中山大学朱健刚牵头,《南方周末》原主编江艺平、“自然之友”创始人之一梁晓燕等人都参与其中,由翟明磊担任主笔,围绕着“公民社会”开展各种各样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写作。许多NGO行业的历史性事件和历史性人物,我最早都是通过这本杂志得知的。

 

       在2000年世纪之初的那几年,那时的互联网是一个和我们此刻所见的互联网非常不一样的场域,宽带和手机上网尚未普及,也不是很多人都有个人电脑,因此上网本身是一个相当精英化的行为,“网民”几乎就等同于“城市中产阶级”。而微博和微信则尚未诞生,网民的网上交流主要是通过各种网上论坛(BBS)实现的。新兴的城市中产阶级对于自身权利和权益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关注,因此在网络上总不难看到基于“权利”而归于“公民”的各种讨论。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学成为了公共讨论中的主流话语,法学紧跟其后,经济学-法学在公共话语中的联合,或许正给这些新兴的城市中产阶级提供了坚实的叙事基础,而当时主流经济学和法学对于个人权益、公民身份、市场经济的偏好,则无疑在许多时候影响了公共讨论的底色。

 

       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民间》这本杂志顺应了当时的时代潮流,一时成为了洛阳纸贵的热门读物。我自己不仅仅在各种网络平台上看到了这本杂志的官方电子版,也在各种没有想到的生活中的“犄角旮旯”于它的实体版一再相遇,甚至还辗转听说许多当时有名的公共知识分子和社会行动者都是这本杂志的热心读者。许多人在多年以后仍然满怀深情地和我说,《民间》这本杂志完成了其“对公民社会的启蒙”。

 

       但是,恰恰是在这个时候,“公民社会”的意涵开始悄然变化,开始从一个描述性概念变成一个人人都可以也应该奋斗去争取的终极目标。我自己当时正是本科学生,因为机缘都有幸求学于这本杂志的几位主事老师,而面对“公民社会”这个提法时,我最大的困惑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公民社会”和它本来的意思太不一样了,这不是把它意识形态化了么?而得到的反馈则是:“我们就是要将它意识形态化,用这种意识形态去取代现有的意识形态!”

 

       然而,这种主动将“公民社会”意识形态化的“策略”究竟要如何评价,恐怕不同的人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周本顺作为落马官员,其对于公民社会的评价固然不足取,却也折射出国家内部对于“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基本判读。而且,即便我们完全不理会这种判读,也不应忽视,在公民社会意识形态化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充满瑕疵也闹了不少笑话的。比如说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来自于对英文词组civil society的翻译,而civil society除了翻译成公民社会,还可以翻译成市民社会,而“市民”和“公民”在法学于中国内地公共讨论场域中勃兴的背景下,显然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涵,所以还有人望文生义,作宏文说我们今天有市民社会而无公民社会,NGO的最终目标则是变市民社会为公民社会——这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试问,这样的论文应该如何翻译成英文呢?’from civil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类似的弘论高言,在“公民社会”兴盛的那几年比比皆是,如果说来自政府的态度和禁令摧毁了“公民社会”这个提法,则恐怕这些态度和禁令本身也是这种对概念漫不经心、看似慷慨激昂实则色厉内荏的使用是有关的。

 

       但是,作为一个“范式”的“公民社会”,仅仅提出一个终极目标,显然是不足够的,而群体抗争、群众运动和街头运动又从未在将公民社会意识形态化的操盘手的叙述中明确地作为方法提出过,因此,作为一个“范式”,“公民社会”所亟待填补的,是它在方法论和方法上的空缺。

 

      正是在这个时候,“公民社会”吸纳了“参与式发展”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工具和方法,将“参与式发展”这一整套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完整的范式,割裂为碎片,并从中抽出“参与”,还将其与自身新的关于公民个体权益和民主的叙事结合,赋予了新的意涵,开启了新的实践。

 

       举例来说,我曾于2005年和2011年两次,分别作为大学本科生和大学社工系教师参加南方某位一度高举公民社会旗帜的先生所主持的课程和培训,当中都将许多参与式发展的工具“揉合”其中,浓墨重彩地作为某种终极方法加以宣介。但是,这套方法怎么来的、要带我们去哪里,则不甚清楚,而单纯变成了一个“如何让我们项目设计更有效”的工具。以此而言,“公民社会”范式实际上是变“参与式发展”为“参与”,表面上看还是部分采用了一些参与式工具,但是已经完全屏蔽了这套工具背后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看似还有“参与”,实则只有形式和工具。

 

       因此,与许多同人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参与式发展”和“公民社会”归根结底就是两个不同的范式,“公民社会”范式看上去吸纳了一部分“参与式发展”的工具,但是因为使用这些工具的原因、目标和语境已经变了(即“范式转移”了),所以两个范式只是一个表面同盟的关系,就算没有后来的外来干扰,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熔融关系。

 

       那么,“公益慈善”范式又是怎么来的呢?

 

       2008年汶川地震,民间组织高度介入救灾工作,在此前和此后期间,国家一方面降低了NGO的注册门槛,由双轨制变为单轨制、注册资金的要求也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则开启了大规模的政府购买NGO社会服务的社会福利外包工作。但是,与此同时,国家也加紧了对意识形态的管控,“公民社会”彻底敏感化而成为一个禁用语,“公益慈善”作为某种替代性提法而出现。

 

      但是,“公益慈善”绝不仅仅是一个替代性提法而已,事实上它是当下中国NGO行业的一种基本范式,也即所谓的新常态。在这个常态之下,国家成为了社会福利的主要发包方,NGO成为了主要承包方,国家-NGO-服务对象成了开发商-包工队-买房者的关系。国际NGO组织被限制工作而导致内资基金会的异军突起:

“如果国际机构没有门槛,和内资行程充分竞争,应该没几家机构会对内资感兴趣吧……”

(某内资基金会负责人,来自我本人与其的非正式对话)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市场化”成为了“公益慈善”范式的某种主流话语,被拔高到“人间正道”的层面对整个行业加以宣教,许多人对此感到十分突兀,并且引起了许多争论。

 

       但是,我丝毫不觉得这种提法在今天“公益慈善”这种范式之下有任何突兀之处,这不仅仅是因为“公益市场化”的主要倡导者徐永光先生对于自己“温州人”身份的高度认同,以及其早年本来是想着要办“华青公司”却因为某些偶然因素去了基金会进了NGO行业,而是他自己、他的主要追随者们对于“新自由主义”的高举,以及在“公民社会”这个范式中隐而不宣的新自由主义底色。

 

       所谓的新自由主义,指的是一套从个人主义出发,认为个人是理性并且最合适决定自身利益的主体,相信市场作为交易和分配机制是最有效率,反对公有制经济、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政治-哲学主张。

 

       这一套主张伴随着改革开放进入到国内,随着改革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兴起,并随着经济学在公共讨论中主流化、经济学家一度成为主要的“公共知识分子”而普及化。其流行程度,没有亲历过的人是难以想象的。以我个人为例,我在高三时就拜读了新自由主义主要代表人物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等到入读法学本科的时候,整个学院的老师都在宣扬自由主义的观点,老师们也都组织各种读书会,研读从密尔到诺齐克等诸多自由主义学者的经典著作。我在那个时候也一度以哈耶克的信徒自居,逢人便说《自由秩序原理》。

 

       当“公民社会”这套范式在NGO行业开始确立的时候,一方面它自带着变革莫斯科-华沙体系的议程,另一方面则更是躬逢新自由主义在公共讨论和公共生活最热闹的阶段。从这个角度说,它非但不是排斥新自由主义的,而且它从底色上和旨趣上就带着新自由主义的烙印。个体化、个人化“公民权益”概念和作为终极机制的“市场”,在“公民社会”范式中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叙述。以前文所提到的那本杂志《民间》为例,你总可以在一位人在香港的先生写的关于公民社会基本介绍的专栏中找到这套个人主义和市场主义的蛛丝马迹。

 

       从这个角度说,则一点都不难理解,何以“公益慈善”范式作为大潮涌来,“参与式发展”范式的工作者们纷纷噤声不语,而主张“公民社会”范式的诸君则“从善如流”,再次屹立在时代潮头,手把红旗旗不湿,看我时代弄潮儿。也一点都不难理解,公民社会范式如何孕育出一个“可市场化”的“公益慈善”范式

 

       如果要总结我的梳理,则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已在上文分别阐释过的)结论:

       第一,参与式发展-公民社会-公益慈善不是代际变迁,是范式转移;

       第二,公民社会作为过渡范式,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化、变“参与式”为“参与”、新自由主义底色,导致或者说孕育了其自身的死亡、模糊了参与式发展的面貌、助产了眼下这个“可市场化”的公益慈善范式

       第三,“国家-社会”这个传统上用作分析中国NGO的理论框架是不足够的,必须加上国际政治变迁和场域中能动的行动者两个维度;

       第四,话语分析是我们理解许多事情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既要看人们说什么,也要看人们为什么这么说、说的和做的之间张力如何,理解这样一个“叙事场”是如何形成的,对于我们理解NGO范式转移、场域变迁,看清某些人的底色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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