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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指标与实质指标:慈善组织评估指标的僭越及其后果

       如何才能合理有效的评价慈善组织的实际运作效果呢?例如为了评价慈善组织理事会是否运作良好,应该依据怎样的指标进行评价呢?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我们看到现有的评估指标主要关注理事会的人数、开会次数、会议记录及签名、表决方式和程序等形式化的证据。而事实上,这些指标仅仅是对理事会基本规范的把握,远远无法完全反应出理事会真实的运作状况。因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理事会不但要确保开会次数,不但要有签字,不但要有民主表决程序,更重要的是其最后产生的治理效果,即理事会成员是否真正参与、是否真正有活力、有创新,发挥其战略决策和作用。

 

       我们将那些依据法律法规,对于慈善组织的运作过程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等运作痕迹进行细致的求证,偏重量化、结构化、固定化的指标称之为形式指标;而那些反应和呈现慈善组织运作的真实状况和实际效果,关注组织的专业性、实际能力与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侧重系统性、质性、多元化的指标称之为实质指标。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慈善组织运作的实质内涵比形式规范丰富多元,实质指标也应当远比形式指标复杂开放。

 

      根据对慈善组织评估的功能定位,评估本身不仅包括对慈善组织的规范监管,也包括支持和引领。我们认为形式指标主要是在监管层面发挥作用,确保慈善组织的基本运作规范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而实质指标则更多在在支持和引领层面发挥作用,确保慈善组织在公益市场中自主运作,产生真正的社会效果。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形式指标替代和僭越实质指标的现象,例如前文提到的在评估理事会治理效果的过程中主要依据形式指标进行评判等,而这往往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第一,形式指标比重过高易诱发慈善组织造假和作秀。正如前文所述形式指标所依据的材料多数是可量化、可看到的,也是比较容易人为“制造”的,比如如果仅用会议记录、理事签名、章程制度等这些材料的有无和详实程度来衡量理事会的治理状况,那么慈善组织其实很容易在评估前进行突击“造”出一些制度规范和运作痕迹。另外,这种形式化表面化的评估指标也诱使慈善组织为了获得高分数去追求作秀之风,甚至我们看到那些最为务实、最为草根的慈善组织也开始发展出一种形式化和作秀的本领,陷入各种文档工作而忽略了真正的实质运作。总之,这些现象说明依靠形式指标无法完全评价出慈善组织的实质运作内涵和效果,过度偏重形式指标极易引发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二,形式指标主导的评估理念存在“霸权主义”倾向。评估机构主要依据和使用形式指标进行的评估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假设,即所有慈善组织遵循这一套唯一的指标体系的规范原则就能够产生良好的运作效果,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产生良好的效果。这一逻辑背后显示出评估者认为的“好”是唯一的,实现“好”的路径也是唯一的。而事实上,我们在实践中看到慈善组织的类型、发展方式和社会效果都是非常多元、灵活的,不同组织有着不同的合理化运作的路径和模式,这也是鼓励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主要原因。而评估过程中使用一套形式化的指标规定慈善组织必须怎么做,这就是以偏概全的霸权主义,扼杀了其他组织探索不同道路的合理性。现在指标制定中要尊重慈善组织多样化,比如依然以内部治理为例,慈善组织理事会为了要保持活力和创新要遵循民主、参与、负责等原则,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不同组织有不同的办法和路径,如果我们评估时用形式指标统领,就会认为有一套唯一的标准答案,这就会产生霸权主义的做法。

 

 

       第三, 追求形式指标易造成评估指标的异化。形式指标背后的“霸权主义理念”落实到具体评估实践中会导致评估机构追求指标的极端“完美”,即形式指标制定过程中遵循“集优即为最优”的原则,将所有可能的规范指标做到极致,集合成一套“完美”的指标体系。而当这套“完美”的指标体系在现实中应用时,却又无法真的评估出慈善组织的实质效果,而评估者往往将这种情形归咎于指标不够完善,于是就继续增加形式指标,这就形成一个饮鸩止渴的怪圈,也导致指标体系异化成一个“超级怪物”,使其对慈善组织的形式控制极端严格,甚至是畸形的严格。例如:现有指标中如何评估监事是否履职,需要查看上两个年度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年检工作报告,不仅仅需要看报告上是否有监事签字,而且需要提出详细意见和建议。我们看到这些指标背后的逻辑就是认为只要在形式上越详细、越具体就能够保证监事的实质履职,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第四,极端“完美”的形式指标将造成对慈善组织的变相控制。当评估机构用一套集合最优形式规范的指标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时,往往会为慈善组织带来巨大的形式压力和束缚,这样就会将评估功能限于监管与控制,评估机构变相成为“二政府”,评估非但无法实现以评促建的目的,反而给慈善组织增加了另一重控制的枷锁。《慈善法》的整体思路是在法律规范基础上鼓励慈善组织自主运转,但是具体到慈善组织评估的环节,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缺少法律规定就有了更多灵活的人为解读和操作的空间,正是如此评估既可以走上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路径,又可能走上控制和监管慈善组织是否规范的路径,两条不同的路径选择取决于评估机构与评估指标遵循怎样的逻辑和指标。而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目前的评估存在走上控制路径的倾向。

 

 

       第五,形式指标主导的评估结果容易造成以偏概全。正如前文所述形式指标无法完全涵盖慈善组织运作的全部内涵和实际运作效果。但是,目前评估过程中又往往以形式指标主导,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即假如形式指标仅仅可以评估出慈善组织30%的运作效果,而评估机构如果不加说明却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这就是全部的实际效果,以偏概全,以部分取代了整体。

 

 

       以上仅仅是以内部治理为例,因为我们知道内部治理的评估指标是比较典型的容易规范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部分,而我们看到即便如此内部治理的实际效果依然无法完全通过形式化的指标就可以涵盖,那么就何谈更复杂、更多元和更具灵活性的工作绩效部分。如果对慈善组织工作绩效、社会影响等部分的评价依然沿用形式指标就更容易产生负面效果。因此,我们在评估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形式指标僭越实质指标的情况,在评估指标的设立过程中也要兼顾形式指标和实质指标。那么到底该如何在评估过程中提高对慈善组织实质运作内涵的把握程度和设置相应的合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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