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已有2年,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全国各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情况,笔者团队成员分析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截止至2018年2月)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数据,并总结得出本报告。
本报告从基本情况分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总结思考三部分展开,系统地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与业内同行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并推动我国反家暴司法实践工作的进程。
壹
基本情况分析
数据来源:
本报告的案例来源于聚法案例数据库,共选取了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813份。经筛查,剔除部分民保更案件以及多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个案外,共得出692件有效案件。本报告以这692件案件为基础,得出统计数据。
一、各地法院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案件数量差距较大
从已公布的数据来看,江苏省各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案件居全国首位,四川省以及陕西省各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次之。此外,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河南省、云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共9个省市自治区的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案件数量均低于10件。
二、2017年度较2016年度全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数有所上升,但不明显
2016年度全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为317件,占比46%;而2017年度全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相比2016年度增加了58件,达375件,占比54%,与2016年相比同比增幅18%。
三、当事人的性别情况
(一)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用拳头说话?93%的申请人为女性
在692件案件中,共326个案件记载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申请人主要为女性,占比93%;被申请人主要为男性,占比96%。
(二)95%的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在异性之间,且大部分是丈夫打妻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关系以异性关系为主,占95%;而发生在同性间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案件仅占5%。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异性关系的案件中,共299件案件中申请人为女性,被申请人为男性,共10件案件中申请人为男性,被申请人为女性,双方的身份关系以配偶为主,占75%。(见表一)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性关系的案件中,双方大部分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性的案件中,共4件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为女性,共14件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为男性。(见表二)
四、受暴者80后最多,施暴者70后最多
在692件案件中,共462个案件记载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年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70后、80后为主,其中申请人中80后最多,而被申请人中70后最多。
五、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类型
(一)受暴者几乎都曾遭受肢体暴力
在692件案件中,申请人自诉遭受肢体暴力的案件占比最大,共482件。此外,申请人自诉遭受精神暴力的案件次之,共332件。申请人自诉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共32件,自诉遭受性暴力的案件共7件,而申请人自诉遭受经济控制的案件最少,仅2件。
(二)其他暴力类型均不同程度伴随肢体暴力同时发生
申请人明确其所遭受的暴力种类的案件中,申请人单独诉称遭受其他暴力种类的案件数量为0,所有案件的申请人均诉称遭受了肢体暴力。
申请人诉称同时遭受精神暴力与肢体暴力的案件最多,共304件,占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对其施加肢体暴力案件的63%。此外,申请人诉称同时遭受限制人身自由与肢体暴力的案件共28件,占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案件的88%。
申请人诉称同时遭受肢体暴力与性暴力,以及申请人诉称同时遭受肢体暴力与经济控制的案件,分别占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对其施加性暴力的案件、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对其施加经济控制案件的100%。
六、大部分被申请人过往均有施暴历史,且施暴对象不仅限于申请人
在692件案件中,共482个案件的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有家暴史,占70%。其中,73%的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仅对其本人施加暴力;而27%的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不仅对其本人,亦对他人施加过暴力。
贰
一、审判组织形式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以独任审理为主
在692件案件中,共644件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审理,占93%;共48件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审理,占7%。
二、法院核准保护令的比例达72%
在692件案件中,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件共500件,占72%;驳回申请的案件共87件,占1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共105件,占15%。
三、法院核准保护令的速度有多快?24小时内出具裁定的案件数量最多
在692件案件中,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基本在24小时内,共372件,占54%;在24-72小时内作出裁定的案件共157件,占23%;在72小时-7天内作出裁定的案件共39件,占6%;在7天-15天内作出裁定的案件共25件,占4%;超过15天才作出裁定的案件共21件,占3%。
此外,共计82件案件未披露法院作出裁定的周期。
四、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最短15天,最长6个月
在692件案件中,法院共出具了50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最短的保护周期为15天,仅1件。最长的保护周期为6个月,共419件,占84%。保护周期为3个月的案件共47件,占9%。
除此以外,保护期为1个月、2个月、4个月以及5个月的案件数量均低于10件。
五、申请人的对外求助情况
(一)超过一半的申请人未曾对外寻求帮助
在692件案件中,共320件案件的申请人曾自力向外寻求帮助,占46%;14件案件中的申请人曾通过第三方向外寻求帮助,占2%。此外,多达358件案件的申请人未曾向外求助,占比达52%。
(二)申请人更倾向于向公安寻求帮助
在692件案件中,共320件案件的申请人曾自力向外寻求帮助,共14件案件的申请人曾通过第三方向外求助。
在申请人自力向外寻求帮助的案件中,申请人向公安求助的个案最多,共284件,占79%;申请人向妇联求助的个案次之,共30件,占8%;申请人向亲属以及村居委求助的个案数量均为20件,各占6%。
在申请人通过第三方向外求助的案件中,申请人向公安求助的个案依然最多,14件案件中的申请人均曾通过第三方向公安求助。
(三)申请人更倾向于寻求司法帮助
在692件案件中,仅129件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仅占全部案件的19%。其中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共123件,占95%;双方均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共6件,占5%。
在129件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中,67%的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此外,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占比18%,而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13%。在该129件案件中,仅4名申请人寻求了法律援助。
六、申请人的举证情况及举证与法院出具保护令的关联性
(一)大部分的申请人未向法院举证
在692件案件中,共248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其中,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交了一类证据的案件共91件,占13%;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两类及以上证据的案件共157件,占23%;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的案件共444件,占64%。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种类当中,向公安求助的证据占比最高
在248件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案件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其曾向公安求助的资料的案件共187件,占75%;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其因家暴到医院就医的材料的案件共110件,占44%。此外,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伤情照片用以证明其曾遭受家暴的案件共95件,占38%。
在187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材料以证明其曾向公安求助的案件中,将警方的出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比例最高,为41%。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报警回执、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告诫令等证据的案件占比均在10%以内。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伤情的证据中,医院病历的占比最高
在110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材料以证明其受暴伤情的案件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病历的比例最高,为50%。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诊断证明/疾病证明的案件所占比例次之,为17%。此外,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检查单、医疗票据、伤情鉴定、就医记录以及检查报告等证据的案件占比均低于10%。
(四)施暴者自认材料和妇联的求助记录,均被法院采纳并出具了保护令
在91件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交了一类证据的案件中,法院在申请人只提交了施暴者自认材料/妇联求助记录的案件中均出具了保护令,法院对该两类证据的采纳程度达100%。而法院在申请人只提交了就医材料的案件中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也高达92%。
此外,法院在申请人只提交了报警材料的案件中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为88%;在申请人只提交了伤情照片/调解书的案件中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为75%。
(五)申请人举证越充分,法院出具保护令的可能性越高
通过对比申请人举证与否时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可见,在申请人已向法院举证的前提下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能性明显高于申请人未举证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人未向法院举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撤回申请的比例达24%。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一)50%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裁定与申请人诉请的保护令内容基本一致
在500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与申请人诉请基本一致的案件共249件,占50%。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与申请人诉请不一致的案件共127件,占25%。此外,其余共124件案件中无法获悉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与申请人的诉请是否一致,该部分案件占25%。
(二)禁止令使用最为广泛,迁出令及远离令使用得最少
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数据包含禁止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500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最多,达490件,占比98%。法院采用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次之,达324件,65%的保护令中均采用了这一措施。此外,法院采用迁出令以及远离令这两类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均较低,案件数量均低于30件。
(三)迁出令及远离令使用最少,驳回率却很高
在500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保护措施中包含远离令的案件仅26件,驳回远离令申请的案件共18件,驳回率达41%。保护措施中包含迁出令的案件仅11件,驳回迁出令申请的案件共25件,驳回率达69%。
(四)合并采取三种及以上保护措施的情形少见,同时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两类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最多
在500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保护措施以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两类保护措施为主。
合并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迁出令以及远离令共四种典型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为0。
合并采取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迁出令/远离令三类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为9件以及16件。法院同时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两类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最多,共315件,占所有保护令的63%。
法院单独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共154件,占31%。
法院单独采用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共7件,占1.4%。
叁
报告的总结与思考
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通过互联网公开的比例低
据最高院统计,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3个月后,全国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已过千份。但笔者通过互联网所获得的截至2018年2月全国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却不足千份。可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通过互联网公开的比例较低。
二、家暴案件基本发生在异性伴侣间,且大多涉及离婚纠纷
仅就获悉的数据分析发现,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事人双方主要为异性配偶,且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
三、具有家暴史的施暴者日后继续施暴的可能性较高
在所统计的数据中,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具有家暴史的比例达到70%。此外,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双方曾涉及离婚诉讼但双方在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案件中仍处于婚姻关系的案件中,施暴者并不会因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方撤回离婚诉讼求/双方调解和好等原因而不再对受害方施暴或减少对受害方施暴。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以肢体暴力为主,肢体暴力与精神暴力的并发程度最高
诉称遭受肢体暴力的申请人达70%,其中63%的申请人同时诉称遭受精神暴力。肢体暴力与精神暴力的并发程度最高。此外,申请人诉称遭受经济控制或性暴力的案件数量少,均低于10件。
五、申请人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不高,且种类单一
申请人向法院举证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36%,其中申请人更倾向于提交向公安求助的材料、就医材料以及伤情照片,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提交率明显较前三类低。
申请人的举证情况和申请人的对外求助情况密切联系,将近80%的案件中申请人均倾向于向公安求助。
法院对于证据的采纳情况也有明显特征,对于施暴者的自认材料以及妇联求助材料法院的采纳比例是100%,对于就医材料以及报警材料的采纳比例也高于50%。
六、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司法实践
第一,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周期基本在法定期限内,即在72小时内出具。但在23%的案件中法院存在超过法定期限才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甚至存在超过15天才出具裁定的情形。
第二,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例总体达72%。随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类别增加,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比例有明显提升,已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案件中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为94%,而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但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为60%。
第三,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中保护措施较为单一,50%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保护令内容和申请人诉请基本一致。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中,法院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比例最高,为98%。法院采用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次之,占65%。法院对于远离令以及迁出令的使用率最低,且驳回率高。
第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周期基本为6个月,但也有例外情况,最短的保护期为15天,保护期为三个月的保护令数量位居第二。
七、报告当中其他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前配偶申请保护令的法律适用情况
在所统计的数据中,共有4起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事件,其中2件案件【案号:(2016)渝0116民保令1号;(2016)皖1002民保令1号】,法院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法院出具保护令的该两起案件中,较为明显的特点是双方仍共同居住,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请,这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保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一条文的体现。
对于法院驳回对前配偶进行保护的2起案件【案号:(2016)湘1002民保令2号;(2016)川0107民保令1号】,法院驳回的理由均为因双方已不属于家庭成员,且并未共同居住。
(二)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
在所统计的数据中,存在一起申请人为岳父,被申请人为女婿的案件中【案号:(2016)津0102民保令5号】,法院却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直接主体而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此外,在另一起申请人为媳妇,被申请人为公公的案件中【案号:(2016)苏0116民保令1号】,因公公已经导致媳妇身体多发性浅表损伤,因此法院最终出具了保护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定义,我国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中亦未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界定。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确立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具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据此认定家暴案件中的家庭成员范围似乎过于狭窄。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正处于适婚适育年龄,年轻夫妻与双方父母共同居住的情形比比皆是,若将翁婿、婆媳等姻亲关系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对于发生在该类人群中的暴力事件将得不到良好的处理,甚至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
在上述案件中,部分法院对于家庭成员的定义并未局限于共同居住这一特征,但也有少数法院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并未具有如配偶等密切的家庭联系以及共同居住等原因而驳回申请人的诉请。为此,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仍有待进一步明晰。
(三)临时庇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但在所统计的数据中,家暴受害者接受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的帮助的案件微乎其微,仅3件案件【案号:(2017)浙0304民保令11号;(2016)苏0602民保令2号;(2016)鄂0303民保令2号】中的申请人被送至救助站/安全场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