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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你们关心的反家暴如何了

       编者按:关乎国计民生的两会已于昨日顺利闭幕,会上有关反家暴的提案和议案再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值此《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之际,橙雨伞特邀性别研究专家陈亚亚对近年来“上会”的反家暴相关提案议案进行梳理。可以看到,这些提案和议案对反家暴的具体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016年:

明确家庭暴力定义,完善和细化工作机制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刚刚发布,这一年的提案和议案集中在希望对《反家庭暴力法》中家暴的概念进行解释,并出台更细致的工作规定,便于基层司法实践者、相关部门更好地操作。在具体措施上有人参考国外的情况,提出了“首问负责制”(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案后,不可以推诿责任,不在管辖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到有权处理的机关)、“专家证人制”等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存在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如家庭暴力的定义较简略,家庭暴力处置中庇护、告诫书的规定较笼统,多机构合作缺乏具体工作要求等,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多机构合作机制等。同时,她还建议工作机制中接到投诉、反映或求助的机构应实行“首问负责制”。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认为,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往往很复杂,而法官、检察官对家暴可能缺乏了解,无法体会受暴女性的极度恐惧心理。国外对此的做法是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由家暴问题专家帮助法庭来查清家暴的情况,因此建议我国在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审理也引入类似的专家证人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晚于民事诉讼法出台,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案件,导致基层实践中法官对办理案件期限、手续、实操细则等存在不清晰、不一致的认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曹宝华认为,遏制家暴有赖于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司法调解、各级妇女维权组织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因此需要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和机制。

 

 

2017年:

各部门出台实施办法,刑法单列家暴罪

 

       2017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后,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即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如何出具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他相关机构如民政部、卫生部、妇联等如何开展工作,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因此许多委员和代表建议相关机构出台工作细则。此外,还有代表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家暴罪”,以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操作有难度,因此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化,做出具体解释和补充。因此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做出进一步解释,对反家暴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公安部制定警察全面介入反家暴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公安干警的宣传和业务培训,提升其执法意识和能力;

 

       民政部制定落实反家暴法的实施意见,指导相关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司法部制定落实反家暴法的指导意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反家暴的普法宣传,对施暴者的矫治等作出具体规定,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暴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不够完善,对于有效、准确识别家暴有一定难度,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细节有争议,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力度不够,临时安置制度不规范,告诫书制度的实施相对消极,反家暴法配套机制缺位,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等。

 

       因此她提出建构和完善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方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家庭暴力的定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表现形式,将前配偶、同居关系中同性恋者等列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畴;对涉及家暴案件的审理出台较全面的指导办法或意见,完善证据制度,细化申请监护权撤销的具体程序。

 

       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门等制定相关的工作机制,全国妇联制定反家暴的具体协调机制等。同时,她还建议建立责任部门反家暴培训机制,将反家暴法以及相关理念的学习纳入部门业务培训和日常培训中,并纳入国家层面的普法计划。

 

       全国人大代表温秀玲认为,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频发性等特点,而法律和相关规定较原则,当警察离开或者隔一段时间后,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情况很多。目前,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诫,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进行查访和监督。鉴于江苏、辽宁、湖南等地建立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议将该制度推广,由国家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做好对公安干警的工作培训。

 

       全国人大代表高莉认为,目前有很多国家将家庭暴力列入刑事犯罪,而我国刑法中尚未有“家庭暴力罪”,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往往散见于“故意伤害”、“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多个条款,罪名认定比较复杂。这种将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对犯罪构成、犯罪要件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予以详细的规定,单独入刑。

 

2018年:

公安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多层面推进反家暴法实施

 

       2018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后,妇联经过多方调研、结合自身的工作,对公安部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公安部尽快制定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其他委员、代表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大致和以前的建议差不多,如呼吁各部门、地方出台相关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邓丽认为,反家暴实践中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意识不强;

 

       二、是有些机构对依法处理家暴案件存在错误认识和畏难情绪,仍把维护家庭稳定放在第一位,不愿深入干预;

 

       三、是家暴告诫书发放不多,亟需规范统一;

 

       四、是有关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有待加强。

 

       因此她建议,公安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意见等,其内容应该包括:

 

       1、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家暴案件接警、出警、取证、适用告诫制度、给予行政处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受害人协助安置等一系列规程,实现家暴案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规范化;

 

       2、统一制定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基本范本,并纳入警务执法办案平台,办案民警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制作、报批《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

 

       3、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类别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统计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严慧英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存在家暴概念规定较为原则、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门槛较高等问题。她建议在内容上要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各部门反家暴的具体职责和内容,完善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法律援助与庇护等处置机制等;具体形式上可以通过部门立法,如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或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地方立法。

 

 

 

 

 

       小结

 

       从这几届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来看,对反家暴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是妇联工作者和妇女研究专家,她们的提案和议案也相对专业和严谨,其中妇联作为与政府部门沟通较多的民间机构,其建议可能更多得到相关部门的采纳。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提案和议案将促进《反家暴法》相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反家暴的具体实践工作将有一定的促进。

作者陈亚亚,上海社科院文学所研究院,性别平等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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