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基金会中,德国基金会在其历史、数量、规模和发展成果方面都堪称表率。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德国有登记的基金会数量已有近24000家。(数据来源:Bundesverband Deutscher Stiftungen)
“我们已无法想象我们国家的现实中没有基金会这样一种存在,无法想象没有它,我们的社会与文化,教育,体育乃至教会的现实会是什么样子。在上述乃至更多领域里,各种基金会促使各种任何事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11届总统约阿希姆∙高克
一、拥有着上千年的基金会历史
在德语中,基金会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有上千年的历史,意思是捐献自己的财产。中世纪,成立基金会的主要是上层政界人物,教会首脑以及财产颇丰的私人,主要遵从基督教“爱邻人”的信条,乐善好施。许多至今还存在的医院与孤儿院均得益于此。13世纪,基金会事务正式成为教会法的组成部分,之后逐渐出现与教会基金会相区别的世俗基金会。
有三个延续至今的基金会成立年代可以认为是准确的,因为有文书为证。它们是: 希尔德海姆的约翰尼斯基金会,成立于1161年;吕贝克的圣约翰尼斯-圣女修道院,始于1177年;明斯特的玛格达伦院,成立于1184年。总体而言,联邦基金总会记录了5家基金会, 自称其成立年代可追溯到12世纪。此外,源自13世纪的基金会有23家,源自14世纪的有35家。
关于“基金会”的定义
“基金会”这一术语,欧洲并无通用的法律定义。欧洲基金会中心的功能性定义在大欧洲范围内被普遍理解和接受:
单独组建的独立非营利性团体;
拥有确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这些收入通常来自但不仅限于捐款;
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通过支持协会、慈善组织、教育机构、个人或通过开展自己的项目,将其金融资源用于实现公益目的。
可以对比我国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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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会种类多元且个性突出
在德国,基金会大致分为具有法律能力和不具有法律能力的两种。按照德国民法产生的具有法律能力的基金会是基金会的雏形,其他形式有基金会协会或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按照法律范围归属,可以区分出民法与公法基金会以及教会基金会,后者既可具有私法也可具有公法性质。其他区分可以根据捐建人(如公民基金会),宗旨(家族基金会)或宗旨实现方式(如委托基金会)而定。以下对几种典型的基金会形式进行简单介绍。
是指按照《德国民法典》和各联邦自行制定的基金会法(财团法)的相关规定,以具体的公益目的为宗旨,由个人或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会。如德国西门子基金会。截至2018年底,德国共有具备法律能力的民法基金会22743家,占基金会总数的95%。(数据来源:Bundesverband Deutscher Stiftungen)
2.比较罕见的基金会替代形式:基金会协会、基金会责任有限公司与基金会股份公司
这种形式的基金会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的诸项规定,因此比较少见。与民法基金会不同,这种形式的基金会更为灵活,比如能更简单地更改章程,解散基金会。当然负面性也不容小觑,例如基金会宗旨的实现难以保证。
3.颇具特色的政治基金会
在德国,政治基金会在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承担各个政党的政治教育任务,提拔人才,同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预算,尽管与政府机构联系紧密,但法律地位独立于政党,实际上属于公法基金会的一种。政治基金会的产生与德国近代的政治文化、政治体制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密切相关——二战后,德国通过对民主政治的曲折历史和惨痛教训的反思,意识到民主政治教育和广泛的政治参与在现代国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性。
举例:
成立于1925年的费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是德国历史最悠久的政治基金会,它是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费里德里希·艾伯特的政治遗产,基金会的主要目标是:
秉承民主和多元化的精神,促进各界认知的政治社会教育;
提供奖学金,帮助有天赋的年轻人摆脱对家庭的依赖,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促进国际理解与合作。
4.追求“私人”利益、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家族基金会
家族基金会主要服务于特定受益家族的福祉,受益者与捐赠人间为亲属家族关系。此类基金会大多为民法性质,拥有法律能力。因其追求私人利益,而非公益,故不享受税收优惠。联邦基金总会数据库统计有620家家族基金会,估计总数超过850家(2013年)。
注:基金会的公益性由财税局来确认,作为大多数税种的免税前提。在德国,93.7%民法意义上拥有法律能力的基金会只追求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宗旨;1.7%兼顾公 益与私利;4.7%追求纯粹私利。
5.不可小觑的教会基金会
教会基金会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堂基金会(多为公法基金会),由教会组织按教会法创办,负责管理教堂财产,支付主教和神职人员薪酬,为教会事务提供服务,还承担其他如学校教育、医疗康复等社会责任,收入来自信教人员缴纳的宗教税和社会捐赠;另一类是捐赠人以教会名义设立,归教会管理的基金会,属民法基金会。联邦基金总会2013年统计数据线束,民法性质的教会基金会超过900家。
关于宗教税:
这是对教会成员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在各国的税法体系中往往显得很独特,目前主要存在于部分欧洲基督教新教国家,如德国、瑞士及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在德国、瑞士、奥地利,政府与天主教和新教教会签的条约有宗教税。一般是所得税的百分之九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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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健全,体系完备。
德国法律充分保障基金会发展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结社还有两个基本限制:一是不得触犯宪法,二是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团结友好的思想。以基本法为基础,《德国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对民间社团和基金会的权责作了基本规定。基金会管理属于各联邦州的事务,各州都有相应的基金会法。建立基金会应得到批准,在各州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州政府对基金会的审批,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拥有办公场所、章程、理事会以及监事机构。其他方面的法律管理,则主要参照社团标准执行。
2.属地为主,依法监管。
德国联邦州负责基金会管理事务,一般由州及大区政府的司法部门负责基金会的登记注册,财税部门对基金会的税务进行监管。各管理部门依据联邦州的基金会法,对基金会履行批准设立和依法监管工作。批准设立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基金会申办者提供咨询服务。二是检查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和章程。三是收取设立基金会资产的各类证明。四是向基金会发放批准书,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监管,则主要包括审查基金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对基金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两个方面。
3.准入宽松,形式多样。
德国基金会的登记注册程序比较简单,只有涉及未成年人教育的基金会需前置审批,其余都直接向司法部门注册登记。原始资金要求也不高,一般民法基金会为5万欧元,信托基金会可低至5000欧元。德国基金会可以有很多形式,开展公益活动非常方便灵活。同时,德国倡导结社自由,登记与否并不是社会组织合法性的前提。对那些未经登记的基金会,只要能证明其开展业务是公益性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4.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德国基金会组织机构健全,一般由监事会、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组成。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监事会,由著名的政、商、学界和业内知名人士组成,多为不拿年薪的荣誉工作者,负责基金会发展计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理事会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通常为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基金会的对内、对外事务及财务管理工作。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为雇员,享受行业工资水平待遇。此外,还有大批志愿工作者从事具体服务工作。
5.税收优惠,财政支持。
德国基金会都要进行税务登记,有纳税义务。主要有法人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按巴伐利亚州财税部官员介绍,基金会只要被认定为公益性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情况,可降至按7%征收。
如何认定基金会的公益性?
确定基金会是否属于公益性,主要依据四个方面:一是基金会章程明确规定的宗旨具有公益性,符合基金会法关于公共目的的要求。二是基金会的受益对象具有非特定性和一定广泛性。三是基金会理事薪酬相对合理,行政费用不应过高。四是基金会增值中的大部分资金要及时用于公益目的支出,一般应在两年内用完。
参考资料:
《基金会法规重点对比——欧洲基金会运作环境研究》,欧洲基金会中心
以上仅是根据文献资料整理的一些关于德国基金会的介绍,如想了解更多,推荐阅读相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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