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团、社会组织、公益社团、慈善组织、非营利机构,一些活跃在公益界的伙伴和一些与公益界合作的人经常觉得这些名字既熟悉,又不知道其中的区别。从而在一些规定的适用上,对外的表述上,产生了很多疑惑。本文就带领读者把这些概念厘清楚。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概念
在《慈善法》之前,中国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也是有法律界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将这类组织称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所称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可见,《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称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了狭义的社会团体(即根据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定义的社会团体》),也包括了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说法的出现
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我们现在所熟知的社会组织概念,并用“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等沿用多年的旧概念。在民政部门的文件中,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种组织形式。目前活跃在公益界的机构伙伴,基本上是以这三种组织形式存在的。
《慈善法》颁布后,是否定义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叫慈善组织呢?这也一度引起了公益慈善行业内的讨论。
根据《慈善法》的第八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是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慈善组织本身并非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十条,慈善组织是一种属性。这种属性的附加以存在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为前提条件。因此,依据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三大条例”的规定,慈善组织的成立需要取得业务主管机关的许可以及民政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根据《慈善法》第十条,慈善组织的设立看上去是直接登记制度(实践中是混合登记制度,对于双重管理的慈善组织,依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许可)。对于在慈善法公布以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即,慈善法公布以前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并不自动获得慈善组织资格,而需该组织主动申请;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予以认定。
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的定义,非营利法人是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上位概念。简单地说,如果你是社会组织(无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你都是非营利法人。因为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三大条例”的规定,非营利性都是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要求。
但非营利法人除了三类社会组织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类型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捐助法人
对于这些公益界经常听到的名词、表述、行话,你还有什么想问的,我们会在后续推文为大家解答。
联系懂法律,也懂公益的复恩法律!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