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刷朋友圈时,无意中看到某社工机构的招聘信息,在介绍薪酬待遇时前两条是这样讲的:
1、试用期三个月,每月2500元。
2、转正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每月3800 ,上不封顶(含保险)。
还好之前在学校做过办公室负责人,在企业做过人事经理的我,对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政策多少了解一些。稍作分析之后,我惊讶地发现:这短短的两行文字,居然有多处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估计这家机构负责人事工作的小伙伴或机构的领导还需要恶补相关法律知识哦!
1、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是三个月,那劳动合同至少要签三年。但机构和新入职员工一签就签三年合同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码要在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等到试用期满(转正)了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3、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如果该岗位的约定工资是3800元,试用期工资按80%计算应该是3040元,而不是2500元。(是小学数学没学好,还是故意算错了呢?我不知道,也不敢问。)
4、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上述招聘信息中只提到“保险”二字,但看上下文应该指的是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等到试用期满了才订阅劳动合同并参保也是违法的。如果不给员工买社保,更是违法!而且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生育、工伤这五类保险必须全部买齐,少一个都不行。
5、可能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虽然上述招聘信息中并未说明,我估计应该是没有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和社保一样具有强制性。但目前很多机构并没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看到这里,不少公益人可能会恍然大悟:呀!我们机构一直都是这么做的,原来是违法的啊!这怎么行?!明天就去找领导问个清楚!
是的,这些年来我也听说过不少公益机构违法用工的事儿,除上面提到的试用期过长、不签或迟签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的情况,还有拖欠工资的,让员工加班却不给加班费的,未提前三十日告知就辞退员工的,还有降低工资逼员工自己辞职的……,总之,在企业出现的违法用工情况,在公益机构基本都会有。
公益机构违法用工的背后,是无数劳动权益被侵害,憋屈地活着但仍在坚守的公益人,还有无数曾经心怀热忱与理想进入,然后又愤怒而失望地离开公益圈的前公益人。很多公益机构都宣称要为困境群体争取公平权利,却不想让自己的员工享受公平权利,用虚伪的铁锤狠狠地砸向自己的脸,真是无比讽刺!不疼?没感觉?看来脸皮够厚,比城墙拐角还厚!
我想,这其实是每一个始终相信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公益人都不愿看到的行业现状,也是令公益蒙羞、令人不齿的阴暗与龌龊。
不只是违法用工,公益机构在机构管理、公开募捐、财务管理等方面同样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可是,标榜公平与正义、喊着要为人民谋福祉的公益机构,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违法行为呢?
不好意思善待员工的公益组织,你们想活多久?
有些人可能会说,公益机构穷,能力弱,没钱啊!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生存很艰难,如果不违法,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你们得体谅体谅公益机构的难处,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啊!而且这些年都是这么过来的,政府部门都没说什么……这些不负责任的说辞,或者说有点无厘头的借口,其实我已经听多了,但始终是无法认同和接受的。没有能力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何必开办机构招聘人家来呢?你这不是坑人家吗?!公益人又不是廉价劳动力,更不是任你驱使的奴隶,而是一个人有尊严、有追求,更有法定劳动权益的公民!
我认为,公益机构用违法的方式做事,病根其实出在价值观上面,再说具体一点,是跟机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关,跟机构有没有钱,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政府部门管不管……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按他们的价值观,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哪怕是违法违规。或者说,他们喜欢用目的的合理性、正当性为手段的不合理性、违法性为自己和机构辩护。而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视而不见、不管不问等不作为表现,以及机构员工因为怕得罪领导和同事等原因不愿、不敢维权,事实上是在包庇和纵容公益机构的违法行为。
就算公益机构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一时之利,但长远来看,这种高风险的违法行为无疑于自掘坟墓,尤其对整个公益行业健康发展的影响非常恶劣。
1、伸手必被捉。
你违法了,却没人管,可能是因为:
(1)不懂管。可能你民政部门的干部们业务不精,和你们一样还没搞明白相关法律,所以暂时没觉得你们的表现有什么不妥;
(2)不想管。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要不是什么大事,不影响自己的政绩和饭碗,就说自己没有执法权什么的,反正懒得管你们;
(3)不敢管。有些民政干部接到举报后发现你也是个有后台有背景的,或者不是个善茬,所以不敢得罪。
可是,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你的同行也无法忍受了,对你的举报越来越频繁,或者民政干部们经过业务培训知道怎么管了,迫于上级或舆论的压力觉得不管不行,得杀鸡儆猴了,或者你的后台倒了,新账旧账一起算,你觉得你还能逍遥自在?
反正,很多老话说的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多行不义,必自毙;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
2、祸及行业,自掘坟墓。
无论是机构层面还是整个公益行业来说,使用违法缺德之手段做所谓的“公益”,既有悖于法治精神,也严重损害自身的公信力,必然会导致内部离心离德、人才流失、失信于政府和社会,进入失信黑名单或活动异常名录,越来越筹不到钱,得不到资助……执迷不悟的结果,必定是无路可走,自绝于世,埋葬于你为自己挖好的坟墓之中,化为尘土消失不见。
反之,那些积极学法、懂法、用法的公益机构,因其规范运营、纪律严明、做事合法合规有成效,必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专业实力有保障,更能受到政府的青睐,进而获得更多政策优惠和资源倾斜,同时也能赢得更多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左右逢源,顺风顺水,前途无限光明。
所以,不管你是不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只要你还相信公平与正义,希望公益机构成为法治社会的推动者、建设者,希望身处一个风清气正、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公益行业,就请呵护好你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勇敢站出来,向违法的公益机构说“不”!
怕领导给你穿小鞋?怕自己被开除?跟着听不进好话的蠢领导,你觉得有意思吗?待在如此差劲的机构,能有啥前途呢?与其憋屈地活着,逆来顺受,受人欺负,不如换一种活发,换一个环境!
所以,投诉举报吧,揭露并痛斥吧!要不就跳槽吧!
权益从来都是自己争取来,不是别人恩赐的!
正义就应该在眼前!迟来的正义,也不是真正的正义!
公益慈善领域的普法、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升级,也需要持续的倡导和推动,但依法行善、依法促善、依法治善,全面推进公益慈善事业法治化、规范化的大方向不会变。
目前,全国人大已启动《慈善法》执法检查工作,民政部门也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规范与引导,重拳整治公益行业的乱象,依法处罚违法违规机构。
你说什么?公益人要懂得吃亏是福?当然!维权成功有钱拿,活得不憋屈,更痛快,更开心,当然是福啦!
作者:张以勋,在广州的青海人,中级社工,资深素食者,为自媒体平台“公益慈善论坛”(公众号ID:loongzone2006)联合创始人、主编,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申请转载或有意加入“公益慈善论坛读者群”交流的朋友请加个人微信 zhang_yi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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