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家信用研究报告的意见(2006)
2006年8月1日
武夷山
总的感觉写得较好,不空洞,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下面提一些改进意见。
1、 将信用分为能力与表现,不太妥当。某位专家的信用不好,不可能是因为此人不具备能力。孟子说,挟泰山以超北海,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为长者折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同理,任何专家的信用出了问题,是不肯做到,而不是做不到。大的方面,分为态度与表现,似乎更可取。我们常说,什么什么,是水平问题(表现),什么什么,是态度问题。这两者相并立是合理的。
2、 按现在的分类,将评审能力作为信用的一个子项,似乎不妥。打个比方,某人很穷,还款能力就差,那么当初为什么要贷给他?既然已经贷给了他,现在尚未到还款期,仅仅由于他穷,就事先认定其信用差,似乎不公正。他砸锅卖铁了也未还清,是因为太穷,与另一个存心不还款的相比,信用还算好的呢。
3、 “专家评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这一点谁来认定?如果由管理官员来认定,那官员的客观公正性又由谁来认定?这就形成了无限递归的怪圈。该指标是本项设计中的一大败笔。除非能列出几条反映客观性的硬指标:比如,被评估对象明明发表了很多有分量的东西,评审专家非要说人家“发表水平太弱”,这就明显不客观了。
4、 尽管信用评估结果是内部掌握的,但是事先必须告诉评审专家:我们是要用这些指标来评估你们的。事先不明示,就属于秋后算帐,不合适。现文件未谈到事先明示的有关规定。
5、 需要建立一些历史回顾式的补充记录。例如,在评审陈进的汉芯项目时,假定有一位专家投反对票或弃权,在汉芯事件败露后,就该给此位专家得一个很高的信用分。反之,对糊里糊涂投赞成票的就要记负分。
6、 本项目的指标设计是否参考了国外的做法?若参考了,应说明。
7、 本文未提回避制,是个缺陷。在评审之前,应让评审专家填写关于与评审对象无亲戚关系、师生关系、经济关系(比如是被评估项目承担者所在公司的股东)等一系列该回避的关系的声明并签字,就如同现在研究生与导师都要在学生的学位论文上签字以保证无抄袭一样。事后若发现签过字的专家与被评估人属于应回避的关系,则应当给这样的评审专家狠狠地记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