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热议的研三学生自杀事件,众说纷纭,该事件并非一个孤例,深思其中的根源并加以改进和防范才是接下来最需要做的事情之一。从该案目前所报道出的细节来看,该学生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够强固然是一个原因,但同样重要的是其导师在指导过程中的无力和可能的失职。都到现在了,在有如此大量的导师出过国学习的情况下,如果居然还没有学到和建立起正常的定期与学生之间的学术例会制度或组会讨论制度的话,那就是指导学生中的严重懈怠和无章法规矩。现在究竟有多少导师是只管招来学生,让学生当学术民工的苦力去做实验,做出实验来如果有好的结果,就自己去挂名,否则可能就让学生要么自悟自创要么就一直僵死在那的呢?当然,这个问题需要广大研究生们自己来现身说法和举证说明。
本文的第二个主要内容,是试图从此类事件延申到该如何进行学术管理和学术腐败治理的话题,以期给出可能可行的制度性和方法性的改良办法。
从技术层面来说,学术腐败的治理比经济腐败的治理可能要难得多,因为经济腐败只要细查,就往往能够很容易或较容易地查到切实的证据,而学术腐败的认定则要难得多,因为这既包括需要相关证据的充分采集,更包括对于学术相关事务的内在职责关系的判定和学术成果价值、学术水准上的判定都有难度,对这些事做调查判断既需要有足够学术辨识水平,更需要有学术道德的人才能做好。
然而,其实不管是学术腐败,还是经济腐败,都有一个很简洁的一个思路来进行追查,那就是倒查法,即:从他目前所获得的东西结果去追查(经济腐败对应的就是物质财富,学术腐败对应的就是学术头衔和荣誉头衔,当然也可包括其经济收入),如果他所获得的这类东西是远超过他的实际的正常收入水平(对于经济腐败来说),或远超过他实际的真正学术贡献的话(对于学术腐败来说),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其中有学术腐败和经济腐败在起作用,就可以继续去追查其腐败过程中的细节了。当然,其实用倒查评价法就可以直接从其目前所得(结果)来倒推推定其究竟有没有经济腐败和有没有学术腐败的可能了。
对于学术评价和学术腐败的认定来说,学术代表作制度就是这种倒查追查法的一个非常有力的手段,如果一个学者学术地位、学术荣誉明显大大高于其实质的学术贡献,拿不出有分量的学术代表作的话,那就可以认定其目前所得是一种学术腐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