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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方式

武夷山 编译

 

    Science Europe(“科学欧洲”)是由全欧50多个科研和基金组织的代表于2011年10月21日在柏林宣布成立的协会性组织。

    2016年7月,科学欧洲发表调查报告,Research Integrity Practices in Science Europe Member Organisations(科学欧洲成员机构的科研诚信措施),原文见https://oeawi.at/wp-content/uploads/2018/09/Science-_Europe_Integrity_Survey_Report_July_2016_FINAL.pdf。该报告的第7节是“处罚”。

 

7.2.1法律背景

    对于证实了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的可能行动或处罚,各国差异很大。这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取决于RFO(科研资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责任范围(例如,是公共经费的提供者还是私人经费的提供者)和独立性(例如,独立于政府的程度)。

 

7.2.2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

    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的依据有(i)就业法; (ii) 民法; (iii)大学的相关规定或专业标准。

(i)               就业法

    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可以有:

——谴责函,表达批评和(或)警告的意思。

——将不端行为记入员工档案。

——强迫辞职。

——开除。

(ii)              民法

    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可以有:

——发布一道命令,责成当事人离开本单位一段时间。

——要求当事人交还或没收其窃取的科学材料,就其侵犯著作权或由于侵犯个人权利、专利权和竞争法而造成的损失而课以罚款。

——退赔经费,比如奖学金、项目经费或其他外部经费,或由当事人所属单位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iii)            校方的或专业性的规定与标准

    除了上述情形,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还可以有:

——由科研实施机构(RPO)撤销当事人的学位(通常是研究生学位)。

——由RPO撤销当事人的学术头衔(如教授)和(或)教学资格。

——由RPO、RFO或期刊取消当事人的评审人资格。

——取消当事人在学术团体和(或)专业团体中的成员资格(包括如下情形:剥夺其投票权,取消其参选学术团体和学术委员会有关职务的资格,结束其在外部委员会中的成员资格)。

——由RFO终止经费资助(注:由于调查不端行为指控需要较长的时间,到调查终了时,也许项目已经结束)。

——由RPO和RFO决定,将当事人从科研项目中抽离(或需要加上额外的监督措施方准许当事人继续从事相关科研项目)。

——由RPO和RFO决定,禁止当事人指导某个学生或所有学生。

——由RPO和RFO决定,禁止当事人申请进一步的经费。

——由RPO或期刊决定,撤回当事人发表的论文或对论文进行更正。

——由专业组织或规制机构吊销或临时吊销当事人作为医疗专业人员(例如医生、护士、药师等)的执业证书。

7.2.3 对机构的处罚

    对机构的处罚措施比较有限,因为通常是某个人有越轨行为,而不是整个机构的过失;然而,还是有几条处罚措施:

——RFO决定停止向当事机构下拨项目经费,甚至要求其返还项目经费。

——RFO决定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当事机构申请基金。

    第二条特别适合于当事机构对科研诚信不够重视的情形,例如,没有出台明确的科研诚信规定,或有规定不执行,或面对针对其某雇员的证据确凿的科研不端行为指控还撒谎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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