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猪是否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些说不是;有些说是,而且还是二级。要说清楚,先要厘清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两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9年修订)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我的理解,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可以简单粗暴地归结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三有”动物名录的动物。其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是要重点保护的;列入了国家“三有”动物名录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低于前述。两个名录不重叠,但是可以动态调整。
那么
但,野猪列入了国家“三有”动物名录
因此
是
是
是
二、需要理清、更新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9年修订)相关内容:
(2)“三有”动物名录的定义
修订前定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修订后定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COVID-19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的突出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0年2月27日,国家相关部门表示,将推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调整进度,修订“三有”动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