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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标签不能判定食品产品本身的安全性

仅仅靠看标签不能判定食品产品本身的安全性

我的理由如下:

1.食品产品的标签,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安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的标识标签不是食品,不会造成食品的有毒有害与营养需求问题,也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我们不吃标签,标签的正确与否,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没有必然的关系;

    标签的生产制作企业不是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产品也不是食品。不是食品的产品,与食品安全无关。

    仅仅靠看标签,是看不出食品本身是否安全的。错标的标签也不代表这个食品就是不安全的食品食品是否安全,需要有具体食品产品的检测数据。

3.目前,几乎所有的具体食品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没有给出“食品标识或食品标签”的控制指标,也不是产品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

    比如: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等等,还有很多这样的具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没有列出对食品产品标签的强制要求。

    罐头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规定标签是安全指标,只能说明罐头食品标识标签不是不是罐头的食品安全控制指标,否则就是这个规定了罐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是漏掉了罐头的食品安全指标。

    其他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样也都没有规定具体的食品产品标签标识的食品安全控制指标。这说明,食品的标签标识都不属于食品产品的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

    一个食品安全法定义以外的法律条款、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内容的“食品标识或食品标签”,一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不列入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标识或食品标签”,却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标准列为“食品安全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成为食品安全与否的判定依据,这是法律逻辑的混乱与漏洞,已经把整个食品行业制变成了职业打假人的土壤,一个没有任何食品安全的食品,比如大面包被标出成了小面包或者小面包标注成了大面包、字体小了、标签背景不明显、名称打错了也能被判定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索赔罚款10倍加更多的行政处罚与罚金,这一些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已经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牟利工具。已经给食品行业的发展与食品安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很多行文都会出现文字语法的错误,这与违法不是一回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允许企业有错误与过失,也要允许企业改正错误,食品的安全与食品的质量不能混淆概念。食品产品的质量问题,不一定都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很多的食品的标签标识错了可以改正,不需要有错就判定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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