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
许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常常有很多疑问
这一期,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答: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答: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