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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区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必须纠正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9月7日发表谈话表示,近期香港社会围绕香港通识教育科教科书中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属于“三权分立”的表述问题再起争议。我们赞同林郑月娥行政长官的有关表态,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在教材中删除有关内容的决定。应当毫不含糊地指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发言人表示,这一争议涉及如何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必须首先准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就其政治体制的属性和定位来说,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由中央授予。体现国家主权的某些权力仍保留在中央政府,即使已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在行使时也受到中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受制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模式是有特定含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政治体制不应当与一个主权国家简单类比,也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在香港也从未存在过。

  发言人表示,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政权架构设置及其运行中处于主导和核心位置。行政长官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并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负责。行政长官享有超出行政机关首长的广泛权力,如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等。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一大特征。

  发言人表示,在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下,香港特别行政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行政立法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比如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立法的创议权;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等。基本法还明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司法机关也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

  发言人强调,不搞“三权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治体制有关内容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4月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表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由此可见,香港的政治体制不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其实早有定论。

  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基本元素包括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实行行政主导,并不否认香港特别行政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置和三机构各司其职,也不否认行政与立法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更不否认司法独立。香港社会一些人故意混淆视听,热衷于鼓吹“三权分立”的论调,其真实意图是欲扩大立法权和司法权,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威,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从而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把香港变成一个脱离中央管治的独立政治实体。这是要害所在。现在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把被颠倒的是非颠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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