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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谈女子取快递遭诽谤:依法惩治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今日就“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一案表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自诉案件转公诉处理,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

  最高检2日举行网络访谈,现场提问称: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自诉转公诉,可以说具有标杆意义。我们注意到,最高检曾指导余杭区检察院就此案发出检察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您看来,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哪儿?网络诽谤频发,哪些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下一步,检察机关对此会有哪些新举措?

  苗生明表示,“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一案,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自诉案件转公诉处理,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

  苗生明称,本案中,行为人随意选取对象编造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恶意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已经远不是传统的社区传播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

  苗生明指出,本案按照公诉程序依法侦查、起诉、审判,不仅可以依法及时惩治犯罪,而且可以教育引导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在任何空间都应该有界限,诽谤是严重危害他人人格权及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网络违法犯罪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自诉转公诉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告诉的才处理”的创新应用,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

  苗生明表示,近年来,由于移动手机及网络技术的发达,我国网民数量逐年增多,网络空间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空间以外,与人民群众生活休戚相关的活动区域。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违法成本低、查处困难等原因,网络违法犯罪增多,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除了涉及侮辱、诽谤犯罪,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犯罪,如果故意散布危害国家政权或者涉及疫情、灾情等相关虚假信息的,还有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相关罪名。

  苗生明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遵守客观公正义务,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积极回应公民在网络社会的法律保护需求,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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