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昌吉州的疫情防控工作在广大群众的自觉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编造散布涉疫情谣言信息,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昌吉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昌吉州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谣言信息及人员予以查处。
案列一
7月22日18时14分,经网民举报,昌吉市居民李某(女、31岁、汉族)在即时通讯群组中散布涉昌吉市确诊新冠肺炎不实病例的谣言信息。调查期间,李某认识到自己随意传播疫情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错误行为,在公安机关查证时当场写保证书,表示立即改正,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负面影响,7月25日昌吉市公安局给予李某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二
2020年7月24日,经网民举报,吉木萨尔县居民张某(男、22岁、汉族)在即时通讯群组中散布涉吉木萨尔县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谣言信息。7月24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三
7月28日20时48分,经网民举报,昌吉市居民王某(女、29岁、汉族)在即时通讯群组中散布1起涉疫情非正常死亡的不实案事件信息。调查期间,王某认识到自己随意传播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错误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负面影响,7月28日昌吉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四
8月2日14时56分,经网民举报,阜康市居民李某(男、19岁、汉族、在校大学生)在疫情期间因个人行程受到影响,为泄愤在即时通讯群内发布煽动性涉政策类、涉疫情管控措施类不实信息。公安机关通过其家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负面影响,阜康市公安局于8月2日对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五
2020年8月9日,经网民举报,吉木萨尔县居民全某(女、45岁、汉族)在即时通讯群组内散布涉“冷冻食品有病毒”的谣言信息。调查期间,全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随意传播疫情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错误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消除负面影响,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于8月9日给予全某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六
2020年08月15日,网民举报,寇某(女、64岁、汉族)在即时通讯群组内传播涉疫情谣言的恶意小程序。经查,寇某在没有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将恶意小程序制作的虚假信息散布到网上,从而造成大面积扩散,影响恶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昌吉市公安局于8月16日对寇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
8月18日22时50分,经网民举报,昌吉市居民周某(男、49岁、汉族)擅自篡改疆内其他地州已经辟谣的涉疫情管控措施等谣言信息,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昌吉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于8月19日对周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切勿轻信谣言,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不得主观臆测、编造、散布有关虚假疫情防控措施的信息,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将对谣言信息和散布谣言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知法守法,恪守底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