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人的微信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网传消息如下:二中学校罗校长要求转发:各位家长请一定要看看,前天二中发生一起惨剧。一名初中女生,上课铃响,急急忙忙往座位上跑,中间一个男生把脚伸过去故意绊她一下,本来只是个玩笑。这个女孩子直接一头撞在桌上,等救护车赶来的时候,人就不行了。女孩子的家长到学校哭得昏天黑地。男孩子家庭困难,赔不起。现在全班学生在做心理辅导。一定要教育小孩子,千万不要故意绊人,不要抽板凳,这玩笑开不起……带来的只有悲剧。举起手转发出去,让更多孩子认识到危险性吧!”家族群,村群,班级群,年级群,越早让孩子知道越好,防范于未然。
经与信息内容事关学校和属地公安机关核实,该网传信息并非发生在我们莆田市。
这条谣言信息2011年就开始在全国各地传播了,今年又卷土重来3月以来兜兜转转更换了许多地名,一边传播一边被各地辟谣。
如何识别此类谣言?
此类谣言一般具有固定格式,只是换了时间、地点,把谣言内容本地化,让人误以为发生在身边。其实只要一招便可轻松识破此类谣言,利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一眼便可识破。就拿本条谣言为例:我们可以在百度新闻上输入“二中学校罗校长要求转发”,一看搜索结果,已经被柳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网警、宁强县公安局等权威机构辟谣,那就是妥妥的谣言无疑了。
蜀黍提醒:
警示虽合理,造谣涉违法!信息中描述的故事可能发生吗?可能的。人的生命有时如花一样脆弱,教育孩子在嬉闹时注意分寸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目前该信息并没有发现有真实发生于某地的新闻,因此,它很可能一开始就是人为编造出的带有“警示意义”的谣言!假借权威常用地名、人名、机构名编故事,可信度会上升,却会给涉事人事物造成困扰,这种行为不可取。还是那句话,不信谣,不传谣,多思考,多求证!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