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立八规”到“反四风”,从网上监督问责到海外追逃追赃,从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系列反腐举措带来了治理腐败的原创性贡献与世界级表现。日前,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副研究员高波新作《廉洁拐点:世界难题与中国答案》由中信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系统解读了十八大后以腐败治理和党内治理为肯綮的“新治理革命”。人民网理论频道将其中精彩篇章予以摘编,以飨读者。
古往今来,不同时期的国家都高度重视选人用人,把“选什么人、怎样选人”视为治国理政之要务。我国封建社会强调“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开创了举孝廉、科举制等入仕机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推行英美现代文官制度,提出了建设“人力资源”、“人才资本”等新理念。
当代执政党的干部选任工作必须适应社会职业细分、公共职位分类和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需要,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道路。但不管执政党如何设定选拔任用机制,由于公共职位与公共权力紧密相关,甚至可能与个人或集团利益互为一体,其进入、晋升机会都是稀缺性的。资源稀缺导致竞争加剧,乃至出现不正当竞争,当竞争机制不畅或被扭曲时,就会产生不正之风,甚至出现“边病边升,边升边病”、“少数人中选人,少数人选错人”等问题。
全面深化改革,既需要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也必须有效防治吏治腐败。对执政党来说,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的失败是最大的失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执政党科学配置优秀人力资源的授权赋能过程,也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入口机制,对全社会人力资源建设和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完成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规划,我国吏治改革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带动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首要环节,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方面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写照。“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干部选任制度改革对国家吏治改革具有以点带面、以小见大的效力。
当前,要抓紧贯彻落实《决定》相关部署,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坚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现象,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这正是遏制“任人唯亲”等弊端的治理之道。2016年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规定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干部人选廉洁自律的结论性意见上签字的制度,并提出加强动议审查、严格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二是考核评价机制改革的推动力。《决定》强调,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政绩考核“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党员干部队伍的“指挥棒”。只有改革政绩评价指标,扩大民主评议方式,才能形成推动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强大力量。
同时,《决定》亦从反向维度指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就有助于形成奖优与汰劣相衔接的监督“闭环”,构建“能者上、庸者让、懒者下、过者罚、贪者出”的中国特色“治官”体系。这实质上是一个官员职业生涯“何去何从”的选择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曾经提出:“在任何选择逻辑中成本都是主观的,而在任何预测理论中成本都是客观的。”考核评价机制的改革直接决定了官员的“行善成本”和“作恶成本”,对于保持其廉洁从政的主观动力和客观压力至关重要。
三是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的驱动力。《决定》用了较大篇幅阐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其中,亮点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这是以党内“上位监督”驱动党员干部“干净干事”的强信号,既有助于自上而下加强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也有助于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定向监督,有助于防治窝案、串案等集团式腐败。同时,通过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改进巡视制度等举措,使得党内监督资源“下沉一级”,履行监督职责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