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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环境保护法律?

  中国面临发展中的诸多难题,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去除机制体制弊端,修复人心,修复社会,修复生态,才可望进入坦途,走向发达。

  新环保法通过并开始施行后,“史上最严环保法”之说,及“连日计罚”等说,甚嚣尘上。不少媒体采访我,回答:正在考虑下一次应怎样修改环保法。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关系今日人们的健康,影响今后人们的生存质量。让每一个人都能喝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放心的食物,是民间的期望和当政者的庄重承诺。如果真正“以人为本”,就应把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看作头等大事,而不是二、三等事;如果真正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就应在实际上推进改革,努力消除阻碍发展的“机制体制弊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语),而不是在法律的制定、修订和施行中沿袭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已成定式的行为和思维模式。为此,就法制、以法律推进环境改善和环境法治中的公众参与,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中国法制

  法律基于一定的价值理念制定,要在规定人和组织“可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和法人而言,“可以做什么”是权利,“不准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是义务;凡法律未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国家机关而言,“必须做”的,是职权也是职责;不履职,是要追究责任的;而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凡法律不明文授权的,都是“不准做”的。

  “什么人”,“可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不准做”的做了,“必须做”的没做,怎样处罚——这三者,构成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制定法律,关键在于设立法律规范。因为只有法律规范才是法律中真正可以在具体情境和严格意义上施行的部分。

  中国自1978年以来,先是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后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中的问题是:一,法律中有了过多的非规范性条款。非规范性条款就是一种宣明或阐释主张的文字,它没有确定地具体规定“什么人”,“可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以及,“不准做”的做了,“必须做”的没做,怎样处罚。二,法律中规范性条款的逻辑结构不完整,即在“什么人”、“可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及“‘不准做’的做了,‘必须做’的没做,怎样处罚”这三者中有缺项——尤其是对政府机关(政府官员)不依法履职(应做的不做,不应做的做了)的处罚,或规定缺失,或标准缺失——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不完整,是导致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委员长语)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此,我希望做到的是:第一,尽可能在总则和附则外,不设置非规范性条款;第二,改变“法律责任”设单章的做法,尽可能地使逻辑结构完整的法律规范呈现于一个条款之中;第三,使法律文本的言辞表述合于法律语言的要求(确定而不易生歧义,可执行(可操作)而非仅属宣言、宣示);第四,使法律需求与通过立法设置的具体制度之间具有相称性,使法律文本制作内部逻辑结构具有均衡性;第五,使法律具有必须的程序设置和司法救济的制度安排。

  这样,包括环境法律在内的中国法律才能在制度有“可操作”的保障。

  二,关于以法律推进环境改善

  改善环境的举措,要在改变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治理污染,修复生态(中共中央文件中语)。可惜提出多年,较少落实。除有一种逆向行动的力量在继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外,治理大体只在“末端”,也是效果有限的原因之一。

  在今天,法律本应具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协调利益,化解冲突的功用。改环境法律的“末端治理”为“源头治理”,需要做的事是:

  (一)在宪法层面上,力促健康权、环境权入宪

  2004年,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共提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健康权和环境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健康权是第二代人权,环境权是第三代人权。它们应是在中国人权中最不敏感而又与每一个人的时时刻刻息息相关的权利。

  此前,中国宪法已有近于认可和保障公民健康权、环境权的内容,即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已有规定与健康权和环境权的差异在于:已有规定只是讲国家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和“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所要做的事,而健康权与环境权的设定则是强调了国家在这些方面对国民所应承担的积极责任。

  中国在1997年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在健康权上的积极责任。依据中国签署国际公约应转化国内法以施行的惯例,健康权入宪是情理中事。健康——在今天的定义,涵括了一个人拥有健康的身体、健康的精神和与人相处、合作,从容应对变化的能力,而不仅是指没有疾病和身体不处虚弱状态。中国应修改《宪法》,与时俱进,确认公民的健康权和确定国家相对应的责任。

  使环境权成为国际法中一项有约束力规定的努力,始自1972年;环境权入宪,至今也只在有限的国家。但中国在与环境相关问题上态度一直是积极的,中国认可国际公约中关于保护环境的一系列表述。中国应为世界前,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安全的、能够满足合理需求的环境,并负有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义务;国家对公民的环境权负有积极的责任。

  (二)制定《环境与健康法》

  中国已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领导工作小组,制定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基于“以人为本,民生第一”的理念,针对污染和生态被破坏伤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影响生存质量,加大生活成本的事实,应制定在立法技术和法律品性上优于现今《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与健康法》,以明确、依程序可操作的规制设立,为改善环境的制度保障:

  1,设立影响人健康的污染物类别制度:甲类:导致人死亡、伤残;导致胎儿畸形;导致人生育不能;乙类:致癌,或可能诱发癌症;丙类:导致无法治愈,或须长期治疗,或使健康明显受损的疾病发生;丁类:导致可治愈疾病发生,或增大生活成本,给人的生活带来不便。

  由政府公布影响人的健康的污染物目录,包括:(1)饮用水、生活用水、灌溉用水与养殖用水、生态用水;(2)空气,以及,职场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3)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中使用的药剂或其他物质;(4)种植业、养殖业使用的土地及与种植业、养殖业相邻,可能影响到种植业、养殖业的土地;用于住宅、办公场所、公用设施,及其他生产经营建筑的土地;(5)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污染物堆放、存贮场地;(6)噪声;(7)纺织品;日用化学品(化妆品、洗涤剂、粘合剂、涂料、家用杀虫剂、气溶胶产品、口腔卫生用品等),以及,玩具、轿车等;(8)辐射。

  2,设立流域或者是环境局域的合于善治(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由党政机关、企业、社区、非政府组织组成的跨行政区划的联席会议(联盟)制度,以制定并监督实施流域或者是环境局域内跨行政区划的与环境相关的政策、决议或共同规则。

  3,设立流域或者是环境局域的为居民健康所可以接受的污染最高限额标准量值制度。由流域或者是环境局域内的污染排放者协商分配污染排放额度。超配额排放污染物的,承担刑事责任。

  设立明确的针对与污染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及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4,设定政府为保障公民健康而必须履行的污染防范责任,以及,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

  5,设立与环境灾害、污染事件相关的国家机关的协同行动制度。

  6,设立在与环境相关决策中和与环境保护相关事项中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制度。

  7,设立适度消费制度,设立禁止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奢靡消费项目目录制度。

  8,施行污染源头治理,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计划;规定国家各类保护区在划定后不得缩小和移动。

  三,关于环境法治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一个一个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环境-生态保护,是公民的权利;保护环境-生态,是国家的责任。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结社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是公众参与的前提。

  在环境法治中,公众参与可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立法与决策的公众参与

  公民除选举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决策外,还可以以下列方式参与立法决策:

  1,向自己所属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或相关事项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和政策建议,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立法、修法建议和政策建议,应先就赞同与否予以回复,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和建议的提出者交换意见,开展调查,及是否在将建议转人大或政府机关时附自己的意见。

  代表的以上建议处理过程应在互联网上公开,但建议的提出者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2,通过前述1以外的其他方式,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和政策建议。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正式的建议后,应予以明确地回复。

  公民的建议和收到建议的国家机关的回复应在互联网上公开,但建议的提出者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3,在国家机关就立法、修法征集意见和建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机关应改变以往的只是单向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按提出意见和建议人的愿望,对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复,或组织对话会议(可通过互联网举行),以使立法、修法中的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从一种单向立法者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为变为一种双向的立法者与公众的互动。

  国家机关中发布就立法、修法征集意见和建议时,应同时发布立法、修法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

  4,参与国家机关就立法和决策中的问题所举行的听证会,或向国家机关提出应就立法和决策中的某一问题举行听证会。

  国家机关在发布即将举行听证会的公告的同时,应通过互联网发布与听证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及相关信息。

  国家机关在收到公民提出的要求就立法和决策中的问题举行听证会的建议后,应就是否举行听证会做出明确的答复。国家机关不采纳公民就立法和决策中问题举行听证会建议的,在答复中应说明理由。

  听证会记录,及前述与公民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文件和国家机关的答复文件等,应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与环境相关公共事务的公众参与:

  1,对可能影响环境、破坏生态,危及人的健康的水、空气、土壤、噪声、辐射等,及其他排放物、废弃物进行检测与监测;对可能影响环境、破坏生态,危及人的健康的水、空气、土壤、噪声、辐射等,及其他排放物、废弃物的状况进行调查与研究,并就前述检测与监测、调查与研究,发布报告,提请政府与社会关注。

  2,进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宣教与培训,改变以往已成习惯的生存或生产、生活方式及消费模式,以民间行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修复生态。

  3,批评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揭示和抵制污染,向污染和破坏生态者施压,进行意见沟通和对话,通过谈判或是斡旋调停,以终止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或者是通过诉讼(民事诉讼;报案、控告、举报,及刑事自诉)以求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被制止。

  4,就具体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向党政机关和人大提出建议;对人大和政府与环境相关政策、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已进入人大议案和政府审议的与环境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针对政府未能依法履职公开环境信息,或政府未能依法履职监督污染排放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及政府未能依法履职公开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与环境相关信息而提起的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就污染和生态被破坏提起公益诉讼;支持污染受害人和生态难民主张权利,通过向国家机关提出诉请和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面临发展中的诸多难题,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去除机制体制弊端,修复人心,修复社会,修复生态,才可望进入坦途,走向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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