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中国,没有哪一个政权能够有效地应对当时的内忧外患,完成当时十分急迫的独立和统一两大任务。
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除了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制度保障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价值观层面的因素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系人们之间的关系,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前者可称为社会发展的硬件条件,后者可称为社会发展的软件条件,两者是缺一不可,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只有这两者都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才能够正常地运行和发展,否则就会陷入一种无序和脱序的状态。当社会处于一种转型期时,这两者又往往都会进入一种新旧杂然并存的状态,社会就会产生许多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混乱无序。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除了有政治上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经济上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小农经济制度,法律上“礼法结合、重礼轻法,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法律制度之外,在伦理道德方面也有三纲五常为主体的儒家思想与之相适应,共同维系着社会的正常运转。这种社会运行机制虽然有其自身的缺陷,尤其表现为缺乏民权和民主思想,缺乏对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的充分保护,缺乏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从而导致无法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约束和对权利进行保护,无法有效地维系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使社会发展陷入一种周期性的“治乱循环”的怪圈。但是在没有受到重大的外力冲击的条件下(以前华夏政权虽然也曾经几次被北方外来的民族所征服,但由于这些民族在文明的发展水平上落后于我们,我们即使从武力上被征服了,也能够通过自身这套包容性很强的文化体系把对方同化进来,从而使固有的制度和价值体系继续保存下来),这种机制又可以通过自身内部的周期性调整,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结构的前提下通过一种损益和变通而继续维持下去。然而近代以后,我们遇到了一个远比自身先进的西方文明,不但在器物方面在他们面前相形见绌,就是在制度和伦理道德方面也是远不如人的。在这种背景下,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的洗礼,我们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这个过程是艰难而又缓慢的,要面临着重重的惰性和阻力,有时候甚至还要发生反复和倒退。在1949年之前,虽然社会在发生着新陈代谢,旧的因素在不断地消亡,新的因素不断地生长,社会的结构和价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解构。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政权。在以彻底改造旧世界,建立起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为旨归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共对中国社会进行了一场全方位的深刻异常的改造,不但在制度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组织、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在价值层面上也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改造,用新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取代了旧的传统社会价值体系,旧的社会伦理被根本性地解构了。然而实践证明,这种社会价值的颠覆性改造并不可取,它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一个新的能够真正得到社会成员认同、可以有效地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价值体系,同时旧有的价值体系中需要继承下来的优良部分都在这种改造和解构中荡然无存,而那些封建主义的思想却借尸还魂,甚至变本加厉。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对各种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在社会价值方面进行了调整和重建,但这一工作目前还远没有到位。我们旧的社会伦理已经(包括1949年后建立起来的传统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新的又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致使社会运行出现了价值混乱和价值真空的现象。重建社会伦理的任务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一、进入近代后传统社会伦理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在古代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我们比周边的国家和民族在文明的发展程度上要高出许多,逐渐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天朝上国”心态,即自己是世界的中心,其他周边地区都属于需要由我们进行开化的“藩属”,而遥远的西方国家就更是处于化外之地的“蛮夷”了。然而在两次的鸦片战争中,我们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面前迅速败下阵来的残酷现实,使这种心态发生了巨大的震撼。我们刚开始时仅限于在器物层面承认己不如人,需要“师夷长技以制夷”,而在制度文化尤其伦理道德方面则远高于人。然而在甲午战争中,作为我们学习西方国家器物文化的洋务运动的集大成者——北洋舰队全军覆没,我们居然败在一向视为蕞尔小国的日本手里,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致使我们认识到自己不但在器物文化上是落后的,在制度文化上也是落后的。于是我们先后发生了“戊戌变法”和“晚清新政”,目的都是试图通过学习西方,建立起“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实现变法图强。由于种种原因,这条和平改良的道路并没有走通,于是又发生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沿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起了中华民国。然而,不久后辛亥革命也失败了,进入了军阀割据混战的北洋政府时代。这一挫折进而使我们认识到自己不但在制度文化上是落后的,在伦理道德即心态文化的层面也是落后的,需要对我们的国民性进行深刻的改造,否则民主制度也是建立不起来的。于是我们又发生了一场“打倒孔家店”、“重估一切价值”的新文化运动,从而对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在文化的不同层面发生演化的大体轨迹,并非说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只是到了新文化运动时期才发生变化,实际上一开始就已经发生变化,只是越到后来变化越剧烈和深刻而已。
然而,新文化运动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冲击作用又不可过于高估。新文化运动固然可谓是轰轰烈烈的,但它又主要局限于北京、上海等这些发达的城市以及教师和学生等这些受到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群体,而对于广大落后的农村地区以及普通的民众而言,其影响又是十分微弱的。在一些对外开放的城市,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动,产生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等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大学、新闻、出版等新的职业群体,市民社会已经初步形成,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上海等这些摩登的地区。这是新文化运动产生的社会基础。但是在这一时期,相对于广大经济和社会结构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的农村地区,上海等这些城市毕竟还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孤岛,知识分子等新兴社会阶层的影响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这一时期,虽然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解体,仍然对整个社会产生着支配性的作用。“即使是发生了辛亥革命,国家变得动荡不居,四分五裂,中国基层社会形态虽也渐趋恶化,多半却还是维系着传统的结构和秩序。……无论国家层面的政治如何混乱,相对于基层,尤其是相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哪怕是到了抗战前后,许多地方社会及人心的改变并不大。农民仍旧延袭着世代相传的传统规约、道德和习惯,纵使是农村中那些有权力及有声望者,因为维护传统制度运作需要民心的缘故,胡作非为者也还是会有所顾忌。”[1]2-3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这是我们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近代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我们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发生解体,资本主义日益发展起来,经济日益被纳入到世界市场体系之中,然而,当时在外部没有一个西方列强能够完全控制中国,并且它们也无意让中国独立地发展资本主义,而是试图让中国变成它们的附庸,在内部也没有一个政权能够有效地统驭全国,并有效地动员起社会资源发展资本主义,因此,小农经济虽然受到了破坏,但仍然占据着主体地位,资本主义并没有能够顺利地发展起来,这使得新的社会伦理道德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其次,由于这一时期我们始终处于一种外部列强环伺、内部四分五裂的状态,实现民族独立和内部统一是我们当时面临的最紧迫任务,这使得新文化运动所揭橥的新伦理道德建设成为不急之务,无法获得社会的广泛响应,并且还在救亡的声浪中逐渐被边缘化,即所谓的“救亡压倒启蒙”。再次,当时领导新文化运动的先进知识分子本身对新伦理道德的理解就存在着偏差,他们在激烈反传统的同时仍然受着传统的深刻影响。众所周知,新文化运动是要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为本位、实现人的自由和价值的新伦理道德,然而,在实践中新文化运动的领导人却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了这一方面,总是以国家和集体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和归宿,浓厚的“家国情怀”总是限制住了他们的视野。胡适有一句名言是,“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2]这比起新文化运动的其他领导人已经走得更远了,但细究起来仍有可商榷之处。他固然极力地主张个人的自由,但这仍然在围绕着国家转。为了“有益于社会”,先要“把自己铸造成器”,个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在旧中国,没有哪一个政权能够有效地应对当时的内忧外患,完成当时十分急迫的独立和统一两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在共产国际的支持和帮助下,有效地动员起了广大民众,并且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虽然也经过了几次重大挫折,但是最终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了全国性的政权。中共建政后面临着如何除旧布新,建立起一个新社会的问题。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而马列主义又是以推翻旧社会,建立起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因此,我们在制度上全面打破了旧的体系,在城市建立起了以单位和居委会为细胞的组织和管理体制,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改造,消灭了资产阶级和个体劳动者阶层;在农村,通过进行激烈的土改,没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并且又很快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建立起了集体经济体制,同时还实现了对基层组织的深刻改造,实现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完全控制。在伦理道德方面,我们通过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消除了旧社会的影响,同时对社会成员普遍进行社会主义思想观念的教育,把新的意识形态输到社会的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角落。为了不断地消除旧思想、旧道德的影响,不断地巩固新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我们不断地搞思想文化领域的政治运动,如批武训传、批俞平伯、批胡风、拔白旗等等,到文革时更是把一切的旧东西都当作“封资修”予以猛烈的批判,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与此同时,我们又从正面树立起一系列新伦理道德的典型形象,如掏粪工人时传祥、售货员张秉贵、解放军雷锋、石油工人王进喜,等等。我们大力提倡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反对和批判个人主义的道德,反对和批判资产阶级虚伪的民主、法治等价值观念,对传统社会的温良恭俭让等道德原则也当作封建的思想予以摒弃。我们大力提倡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大力提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艰苦奋斗精神,这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建设一个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其有益的一面,但一旦强调过头就会走向事情的反面,因为它脱离了现实和人性,只是在特定的时期能够得到人们的信奉,能够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过了之后就不足以有效地号召社会大众,就难以产生积极效果了。同时由于这一时期过度强调阶级和阶级斗争,片面地实行划线站队,把人们人为地划分为敌人和人民你死我活的两大阵营,“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挤的我们就要反对”,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政治权利,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社会的运行进入一种极为反常的状态。在历次的政治运动中,人们相互之间的检举和揭发得到纵容和鼓励,从而导致社会上诬陷和告密成风,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人们为了自保以及为了踏着别人的肩膀往上爬,可以不择手段地进行斗争,从而导致亲人之间、朋友之间反目成仇,极大地践踏了正常的社会伦理准则。
另一方面,我们传统社会的一些封建专制主义的东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清除,而是借尸还魂,并且变得更加变本加厉起来。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对我们社会残留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作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中的官僚主义现象,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都与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同时还指出了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其他方面的表现,“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经济领域中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片面强调经济工作中的地区、部门的行政划分和管辖,以至画地为牢,以邻为壑,有时两个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地区办起交涉来会发生完全不应有的困难;文化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作风;不承认科学和教育对于社会主义的极大重要性,不承认没有科学和教育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对外关系中的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等等。”[3]320-343在这一时期,权力的个人专断程度,个人崇拜的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上,毛泽东对1956年的“反冒进”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周恩来不得不做出检讨,甚至提出辞职。从此,党内生活开始变得不正常起来。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因为对大跃进和大炼钢铁提出直率的批评而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从此以后,党内更是不敢发出不同的声音了。在这一时期,我们实行法律的虚无主义,旧的法律体系被废除了,新的法律体系又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只制定出了一部宪法和一部婚姻法(就是这两部法律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文革中刘少奇曾经拿出宪法以保卫自己,但这丝毫不能改变他的命运)。这一时期我们实行的是文件治国、政策治国,最高领袖的个人意志就可以左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治主义现象极为严重。在文革中,公检法部门被砸烂了,依据一个临时制定出来的文件——“公安六条”,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人们可能仅仅因为不同的思想言论而被治以死罪。而以上这种种的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错误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从而给党和国家的事业,给人民的利益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失。
三、未来重建社会伦理的方向
改革开放后,我们改变了原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制度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在经济体制方面通过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渐为市场经济所取代;在政治体制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过去的那种人治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克服。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从而使我们的经济快速地发展起来,社会大体保持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伦理方面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物质利益得到了肯定,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得到了肯定,虽然它们还要服从于集体主义,但毕竟已经不再是禁区了(1980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关于人生观问题的大讨论即“潘晓事件”,并没有受到政治上的过度压制就说明了这一点)。然而,由于传统的意识形态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些新的价值观所获得的空间仍然很小,并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传统的意识形态又没有太大的说服力和效力了,于是社会开始出现了价值混乱和价值真空的现象。同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当人们的物质欲望得到释放之后,由于没有正确的伦理道德予以有效的引导和约束,就开始泛滥成灾,出现了许多不断地突破伦理道德底线的丑恶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给我们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给人的生存和发展制造了精神的雾霾,因而是很值得警惕和深思的。笔者认为,为了正确地解决我们社会的伦理问题,需要认真地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在价值观上进行重建。首先,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等这些新的价值元素只要是符合人性,符合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就要充分地予以正名和肯定,不能简单地以资产阶级虚伪的价值观而弃之不顾。社会上反对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等这些普世价值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但它们的反面即奴役、专制、人治等,难道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我们一直说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也未必就做得尽善尽美,但首先要做到有,然后才谈得上好,连有都谈不上,又有何种资格说三道四?批评别人是虚有其表的,自己要做到货真价实才对。其次,在价值重建的过程中,要正确对待传统的思想文化。对于传统的东西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统文化中的三纲五常等这些适合古代农业宗法社会需要的部分,显然已经不适合现代工商社会的需要了,就必须理性地予以摒弃。而有那些符合普遍的人性、具有恒久价值的部分,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先义而后利”、“民无信不立”,等等,我们就应当积极地继承下来,并赋予新的时代内容以发扬光大之。我们过去在革命和阶级斗争的年代,温良恭俭让等这些维系我们社会良性运转的传统美德被抛弃了,这曾经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并且还将继续产生危害,我们很有必要恢复这些传统美德,因此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传统文化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们对传统文化同时还应当保持一种清醒的头脑,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多年前我家的邻居有一对妯娌,彼此之间关系极为紧张,时常为点鸡毛蒜皮而吵个不休,有时甚至还大打出手。有一次她们又吵开了,父亲无意中沉重地说道,以前妯娌之间也是像前面这俩人一样。这话给我很深的触动,至今记忆犹新。妯娌之间关系如此,其生活质量乃至生命质量可想而知会是怎样的,而这在传统社会却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传统社会也绝不是充满温情的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其中也充满了对人性的压抑和扭曲。再譬如,通常认为传统社会人们很讲究在熟人圈子中诚实守信,从而有效地维持这种农业宗法社会的运转。但是在我们福州地区的方言中有一句流传至今的古话是:“熟熟肉,吃肥肉。”即人们去亲朋好友那里去买肉,买到的往往都是肥肉。人们深恶痛绝的“杀熟”现象,通常认为是在新时期的道德滑坡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殊不知其实只是“自古皆然,于今尤烈”而已。最后,对于传统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我们也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对于其中错误的部分,譬如“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对待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无情”、“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等,要坚决地予以摒弃;对于其中脱离现实的不符合人性的部分,譬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大公无私”等,要进行必要的矫正,使之变得更加贴近现实,贴近个人;而对于那些追求社会公正、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理想,则是不能丢失的,并且还要努力实现之。在价值重建的过程中,必须把以上这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从而使我们的价值体系中既有社会主义的一面,又有民主主义的一面,既有传统的一面,又有现代的一面,既有集体主义的一面,又有个人主义的一面,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套科学的价值体系。
第二,要进行制度上的建设。社会伦理与社会制度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相应的社会伦理体系作为支撑和指导,没有人们对它的认同和支持,一种社会制度是无法真正运作起来的;同样的,如果没有落实为相应的制度和实践,一种社会伦理也是缺少根基的,就不会真正内化为人们的观念意识。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变成一种活生生的实践,人们才会真正感受到这种社会伦理是有生命力和价值的,是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首先,我们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们的社会风气十分败坏,道德滑坡现象十分严重,与我们市场经济体制十分不完善,存在太多的漏洞是密不可分的。在这种制度下,会产生一种“劣币驱除良币”的效应:正当的经济活动往往大吃其亏,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却可以赚个盆满钵满,从而导致官商勾结、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各种不良现象。同时,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对这类现象已经见怪不怪,甚至变成了“法不责众”。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求社会风气的好转岂非缘木求鱼?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堵住各种制度上的漏洞,使人们都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可以也必须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从而保持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风气的好转奠定坚实的经济制度基础。其次,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民主政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当政治上不民主,人们的权利得不得保障,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限制时,要人们真正产生出那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遵守公共秩序的公民意识也是断断乎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民主政治的实践,让人们能够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人们的各种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使政府的权力受到有效的限制,官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人们才会真正感受自己是社会的主人,才会把社会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才会产生出深厚的公民意识,现代的社会伦理才有坚实的政治制度根基。改革开放后,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然而,这一进程总体上又是相对缓慢的,也是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适当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序地扩大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逐步地建立起民主政治来。再次,我们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起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的法治体系。法治也是现代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而对人们权利的保障,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是要依靠法律。而又只有把法律上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民主的程序制定出法律,法律本身符合公认的正义原则,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司法时,才能实现这一目的[4]。当各种不公正的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当人们的各种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时,人们对这个社会是不会真正产生认同的,现代的社会伦理就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目前,我们虽然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离成熟的法治社会显然还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杨奎松.谈往阅今:中共党史访谈录[M].北京:九洲出版社,2012.
[2]胡适.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M].北京:中华书局,200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胡应泉.法治建设的方向与障碍探究[J].呼伦贝学院学报,2015(01).40-44.
原发表于《济宁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