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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创新社会管理的底线

  自从社会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五位一体”的重要部分加以推进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无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实务操作层面都取得巨大进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协调机构--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而且于2011年专门下发了文件--《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用以指导和规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各地对此也高度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积极予以探索和推进。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没有底线,如果有底线是什么?也许有的同志会说你还没去创新就去人为地设置一些条条框框,是不是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有点不合时宜。其实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在任何国家、搞任何创新,都会有一些条条框框,都存在一些或明或暗的底线,以保证不会因改革创新而导致社会失序,或者发生革命。因此,笔者认为探讨这个问题是有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把一些底线或原则明确了,也是对改革创新的一种保护,不至于使一些改革创新半途而废。

  如果我们承认有底线,那么在我们国家、在现有体制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底线在哪里呢?我认为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底线需要坚守或注意:

  政治底线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底线是什么呢,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动摇,尤其是到了基层,任何改革和创新都不能削弱和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党的执政基础是什么,就是我们的基层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一个就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能动摇,另一个就是居民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右,也要反对“左”。也就是说,既要防止借口创新社会管理反对党的领导,否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取消党基层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又要防止借口创新社会管理把党的领导僵化、极端化,用党的组织取代其他组织,不愿意发挥其他组织的作用,借口创新社会管理把基层群众自治神秘化,夸大其作用,认为只要实行民主自治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这两种倾向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无益的,而且是有害的。

  法律底线

  大家可能会说改革没有禁区,改革就是要突破,改革不能拘泥于条条框框,这些基本的要求是对的,但是必须要考虑,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各行各业都要求推行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应该说,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是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的,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所有改革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是说把所有过去的东西都推翻,再另起炉灶。但这是不是说宪法和法律的所有条文和制度都不能修改、不能动摇?也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法律层面应注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我们可以试、可以闯;二是法律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不明确的,缺乏操作性的,我们也可以试、可以改;三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条文已严重滞后,我们要创新、要探索,但这种创新、探索必须严格依法赋权。只有坚持上述原则,改革创新出来的东西才有价值,才能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支持,否则创新出来的东西很可能昙花一现,法律不会认可,上级不会肯定,群众也不会支持,最后造成劳民伤财。

  社会底线

  社会底线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我们要更多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的作用、社区的作用、家庭的作用、居民群众的作用,还有企事业单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们在管理社会中,在党的领导、政府负责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强大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但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方面不仅经验少,而且在思想认识方面有很多顾虑。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着力点放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上。虽然改革开放后在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方面我们有一些经验,但总体说来这个问题还是个新课题。如社会协同怎么协同,每个组织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公众参与通过什么途径来参与,如何来参与,如何保障他们的参与,这些都需要我们研究和创新。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一遇到社会问题就想到强化政府的力量和作用,想到更多地增加控制力量和行政手段。在加强社会建设、强化社会管理中适当增加政府力量包括政法力量是必要的,因为过去我们在这个方面欠账太多,但决不能止于此,而应该把功夫下在调动社会力量这方面,更多地在社会协调、公众参与上做文章。

  道德底线

  也就是说在工作中如何评价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和效果。实际工作有这样一种现象:某个地方开展了一项工作,时间不长就总结出一大堆社会成效,因为某个领导说了肯定的话,或者某个专家给予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贴个标签说这就是创新。不是说领导和专家的意见不重要,这只能说是一个方面,但不是评价的最终标准,评价的最终标准还是要群众来评价,靠实践来检验。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群众观念和实践标准,所有的改革创新都必须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如果说我们的创新没过几天就不适应了,就过时了,那么这个就不叫创新。比如说有一个地方在每个村都派了一个警察,说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我认为这不叫社会管理创新。因为社会管理跟政府管理不一样,跟企业管理也不一样,社会管理应回归社会的本质,更多的是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发挥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

  总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我们不能全盘否定过去,否定现在仍然行之有效的东西;不能妄自菲薄,照抄照搬西方的做法或模式;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框架,不能为了加强而加强,为了创新创新,一切靠实际成效来说话。如果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有效地回应群众的诉求,增强社会和谐因素,那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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