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社会治理领域的重大进展,首先体现在理论上和认识上。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社会领域此前经常使用的“社会管理”这一表述,随之调整为“社会治理”,一字之差背后其实是认识上的翻天覆地。“管”原意是一种玉做的六孔乐器,管吹乐起,众人齐和,典型的“一人指挥千军万马”。由此推之,社会管理就是政府作为唯一的管理主体,管理成千上万的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社会组织乃至数以亿计的社会人。“治”,一方面,是指修建高台把水控制住;另一方面,是指众人搭台唱戏。从词义看,社会治理既有防范和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含义,也有动员最广泛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含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领域改革的目标导向,是“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着眼点,既包括“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也包括“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这恰恰契合了社会治理上述两方面的含义。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相比,最突出的进步就在于对社会活力的重视和促进,新的内在要求会让社会力量发挥出更大作用。
新的理论和认识并非仅仅停留在文件,一方面上,还扎扎实实体现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社会组织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2.5万个,与2012年三季度末相比净增25.4万个、增幅高达54%;其中,社会团体净增8.5万个、增幅33%,民办非企业单位净增16.6万个、增幅79%,基金会增加了3000多个、数量翻了一番还多。
“现代政府,共治社会”的新阶段
大幅增长的社会组织一方面激发了社会活力,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变得更加迫切。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乃至政社关系的调整,确立了法治化方向。
过去5年来,我们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比如,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保障、服务和促进作用”。
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法律制度建设回答了通过什么手段来理顺政社关系的问题。不过,政府与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关系,还是分工协作的伙伴关系?或者是其他什么关系?这就引申出了社会治理的格局问题。
2015年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十三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方向,即“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方面明晰了社会治理的方式,另一方面回答了社会治理格局的问题。过去过于宏观、比较粗放的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需要,因此要精细化,要全民共建共享,即党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共同受益于社会治理。与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30年的“有政府,无社会”、改革开放后第一个20年的“大政府,小社会”,本世纪最初10年的“精简政府,管理社会”相对照,中国社会治理格局所进入的这个崭新的阶段,可以称之为“现代政府,共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