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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修订《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名称为什么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答:《土十条》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的思路,《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名称。

  问:《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

  二是问题导向。《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

  三是创新思路。《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用地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滥用风险评估方法、随意放宽修复目标值,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四是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

  问:《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的《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问:《用地标准》为什么分别规定了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类限值?用地土壤污染物超过《用地标准》规定限值的,农产品质量就不安全吗?

  答:《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土十条”要求将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

  问:《用地标准》有关风险筛选值项目是怎么确定的?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为什么少于风险筛选值?

  答:《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11个污染物项目,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其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六六六和滴滴涕,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但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此外,参考有关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用地标准》只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制定风险管制值。

  问:《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

  答: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但各国和各地区相关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如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此外分析方法(特别是重金属)也存在差异。

  《用地标准》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总体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用地的相关标准不具有可比性。

  问:《建设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问:《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土壤污染风险指什么?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构成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比如土壤存在污染,如果采取隔离措施,人不接触,也就是说切断了暴露途径,那么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风险消除或大大降低。

  问:《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两类建设用地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问: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吗?

  答: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不一定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

  问: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如何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是修复目标值吗?

  答: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问:《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答:本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总结了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地方经验,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

  问: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哪些污染物指标?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的污染物指标包括:一是《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列基本项目,共45种。二是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标准》其他项目中所列的污染物。

  问:《建设用地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如何筛查和评估风险?

  答:参照国际惯例,《建设用地标准》明确: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问:《建设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出,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优化调整后确定。《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

  问:重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有的背景值甚至非常高。《建设用地标准》对此类建设用地如何考虑 ?

  答: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土壤环境背景值,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

  问:《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是否考虑了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有效性问题在科学上极为复杂。少数国家在制定用地土壤相关标准时,对有效性问题有所考虑;各国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时,基于保守原则,通常未予以考虑。

  我国《用地标准》按不同pH分档制定标准,已对重金属的有效性进行了适当考虑。《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有效性问题。

  问:《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同的污染物,标准值为什么不一样?

  答:《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相关标准值,而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主要基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相关标准值。二者保护目标不一样,相关标准值推导方法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

  问:《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有关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为什么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答: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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