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以保证“多元参与及其有效性”。现实中,需要环保社会组织深入到农村,发挥环保社会组织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作用。应该在政府主导下,加快推动环保社会组织的成长,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多元化”。
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的现实必要性
农村环境治理需要环保社会组织深度介入。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种新旧污染源、城市和工业污染都在向农村转移,加之农村自有的生活污染、环保意识薄弱等,直接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农村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农村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方面,环保社会组织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事实证明,政府在短期的应急性环境管理中具有极强的力度和成效,但传统的农村环境治理方式存在不可持续的硬缺陷。环保社会组织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开展社会监督,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环保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无疑是保证环境决策科学合理的重要前提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在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时候,环保社会组织将弥补其监管不足。
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需要环保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农村环境治理事关村民的整体利益,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是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力量,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农村环境治理就是要唤醒村民的环保意识,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实中,处于弱势的村民环境权益更多被忽视和侵犯。环保社会组织扎根于基层,了解村民的环境诉求,关心村民环境利益,维护村民环境权益,这是其最重要的工作。环保社会组织在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活动、向政府建言献策、向村民宣传环保理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氛围需要环保社会组织有力推促。环保社会组织的贡献,不仅是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村民自我管理的能力,通过宣扬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开始,逐步将生态环保意识深植于村民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之中。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还承担起了助力绿色扶贫的重担。环境和贫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由于贫困导致环境的破坏,由于环境的破坏造成贫困加剧。通过组织各种环保公益活动进行环境宣传教育、倡导村民参与环境治理,摒弃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深入贫困农村,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激发了贫困村民参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环保社会组织需进一步自我发展
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从农村环境治理主体角度来看,治理主体的单一性是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初始污染、破坏严重的主要原因。环保社会组织和村民都是治理主体,随着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环保社会组织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明确环保社会组织的建立目标,提升充分利用公益特点吸引环保专业人士的加入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利用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保障组织运作资金,并购置或租赁相应的专业环保监测仪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如与企业合作,承揽环保标准鉴定事项,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环保达标清单。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现代社会组织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化,才能实现组织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要求组织成员要有契约精神。现代环保社会组织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组织内部没有强制,没有等级。应加强环保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的科学合理设计,注重民主决策、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时要严格按照章程办事。
强化环保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环保社会组织要严格遵照民政和环保相关部门的管理规范,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自身成为推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同时,更要重视环保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环保社会组织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设立管理职位、机构或明确现有机构、人员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利用自身力量规范发展的功能。这样也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监管的压力。
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的有效路径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应充分重视培育和发展环保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从事违法活动。民政和环保部门从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入手,加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的效率和水平。要把各类环保社会组织纳入到农村环境治理体系之中,建立体现农村环境治理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一是明确法定权利。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就是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权利,并将其细化到地方的村规民约之中。二是制定考核办法。针对环保社会组织从申请成立到开展活动的一系列内容,以一切适当方式协助村集体实行公害防治措施,保证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开展真实、合法、有效,防止环保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当作为。三是设置奖惩机制。监督和督促环保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必须围绕有利于农村环境治理,从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和社会责任方面促进参与积极性,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人员管理、机构信誉、服务效果等进行评估,使运行效果良好、社会公信力高的环保社会组织获得良好发展,从而淘汰信用较差、违法乱纪的环保社会组织,以此,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和价值取向。
强化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保障。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意识的增强。一是要保证“政社分开”,强调环保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公益性,科学制定环保社会组织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二是转移政府环保部门的部分职能,突出环保部门统筹与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职能,将环境监督和测评职能逐步转移给环保社会组织;三是建立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维权的诉讼机制,使环保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并在维权诉讼的补偿中得到相应的激励;四是加强专业培训,政府部门设置系统的环保知识培训,依托科研院所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提升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五是在资金上保障环保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以政府购买形式鼓励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并将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委托环保社会组织来开展;六是拓宽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渠道,通过环保政策听证会、重大决策民主协商、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使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决策与行动中来,在环境公共决策中,环保社会组织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介入生态环境治理,从而促进环境公共决策的公正、透明、合理、合法。
营造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让村民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培育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是农村环境治理取得成效的首要前提。一是鼓励村民与环保社会组织对农村环境的监督,严格落实环保的法律法规,对环保社会组织监督权力有明确规定的,要广泛宣传并鼓励参与。在重大项目决策前做好环保测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村民和环保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力。二是大力倡导和实施全民环保教育活动。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等生态理念,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通过各种媒介宣传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渗透到村民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村集体和环保社会组织为依托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形成人人主动参与的良好风气,让村民对环境的爱护、管理和监督成为一种习惯,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落到实处。三是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来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运用节能、节水等产品推进形成全社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大格局,让生产和生活的资源循环利用实现有效链接。营造符合我国农村环境治理要求的、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氛围,增强全体村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形成有效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机制,才能持久地保护好农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