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同意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其行政区内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征收2%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坦率地说,基于增值税等强征地方教育附加不仅征收成本低,而且地方教育附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改革税种和税率,这意味着允许地方政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在程序上更为便利,只需财政部或更高层的国务院批准而无需提交人大审议。同时,对于财政部而言,允许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纳税人承担了支出负担,这反而减轻了中央财政在维系免费义务教育的支出压力。
以增值税等三税种之税额的2%计征地方教育附加,表面上给纳税单位或人带来的负担不算高,但纳税人通过缴纳各项法定赋税已支付了政府提供义务教育等的所有成本。如今有关部门不仅未能清除已于1986年7月1日开征的基于“三税”税额3%(之前为2%,2005年上调为3%)的教育费附加,而且还允许征收所谓的地方教育附加,确与当前以正税清费为基础的税费改革存在背离。
不仅如此,这种通过税外费的强制形式筹集的教育经费,牵涉到纳税人对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二次付费问题,带有较大的负面扩散效应:人们有理由担忧既然可以改善教育为由开征专项地方教育附加,同样在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可基于特定税种而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税外费。
当前政府加大教育等公共服务投入是义务而非权力,但若把增加公共服务支出蜕变成提高纳税人税费的理据,实属南辕北辙。事实上,长期以来政府公共支出的资金匮乏,并非是个财政支出有缺口,而是财政预算分配问题。以教育为例,决策层在1993年提出,到2000年前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应占GDP的4%,现在还未达到。而相比教育经费的不足,近年来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却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长,财政大量用于资本品投资和经济刺激计划。
中国应该回归公共财政,而非以低效率的投资占用公共支出,与此同时,真正实行预算部门不直接接触财政资金的收支两条线政策。以义务教育经费为例,各级教育部门提出预算额度,登记全国学龄人口,并为其开设专项账户;预算获批后由财政部委托银行直接把义务教育经费打到学龄人口的专项账户,这有助于避免教育经费等经费被挪用。
我们认为,若所有政府预算部门都逐渐推进类似改革,将会极大地节约政府财政支出,缓解不必要的浪费,从而为政府增加教育等公共服务支出提供资金保障,而无需开征所谓的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