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个税起征额已与现实脱节、免征额标准推导方法错误、执法漏洞百出等问题,不仅破坏了个税税法的严肃性、更滋生“庸政、懒政”。
今年以来,反腐持续推进,“大老虎”们不断落马。但是有另外一种形式的腐败,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在今年5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
“我在基层调研时注意到,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抱着……‘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态度,敷衍了事。”……李克强加重语气说,“说的难听点儿,这不就是尸位素餐吗?这样的庸政、懒政同样是腐败,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
毫不客气的说,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便是一种庸政、懒政。
2011年9月1日,修正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到今年的9月1日已经满三年,目前已经到了再次调整的关口。
个人所得税法制度中,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由于征收简单,所得税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以数据来说明:
国税总局数据显示,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占整体个税收入的62.7%。以劳动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个税沦为“工资税”一说也由此产生。
为什么工资税占比较大呢?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财政部等部门受制于征收手段等因素,工资税征收最为便利。比如前面专栏所提的工资税之外的近10个税种征收喊了18年,现在仍然在喊,可是却实现不了。工资税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多年不变令人唏嘘。三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个税带来的几个问题。
第一,3500元计算标准已经失效,多个城市基本生活成本已经超过此标准。
财政部官方一再强调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精神是“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并表示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
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免征额已经和现实严重脱节,不能满足低收入者不纳税的条件。
以财政部的官方计算方法,根据各省直辖市最新公布的2013年统计公报数据,按全国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人数计算(统计局未公布2013年数据,但是多年保持在1.9左右,2.0和1.8出现比例较低,故取1.9),广东省、浙江省城镇居民个人月均消费支出已经超过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其中广东省未公布2013年数据,但是2012年数据也已经达到3600元以上,浙江省去年人居月支出为3740元。
此外,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2013年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分别为4225元、4528元、3514元,三个直辖市已经超过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深圳月均消费支出4633也远超个税免征额3500元。
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同个税立法精神已然背道而驰。一线城市的平均生活支出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应该属于高收入者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俨然成了二房东,在个人日常消费支出上再进行扣税,好比在民众日常买菜的钱上额外加税,已到匪夷所思的地步。
第二,免征额标准推导的方法错误。
笔者之前多次提到过财政部计算方法的错误之处,再次不再累赘。只提供一个基础数据,来看一下荒谬程度。
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库系统数据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745.1元,折合每月145元。此前根据此数据曾计算出2010年人均居住月支出为111元,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按照统计局口径,每个月145元的住房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服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最关注的购建房支出以及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并未包含在内。
这个数据你信么?按照网易财经的线上统计看,月均住房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网友比例仅为2%。不知道你在不在这2%里。
财政部起草的个税免征额,采用按照人均居住月支出仅百元左右的标准计算免征额。从理论和现实角度,笔者真的很难理解其出发点是什么?!
从目前,财政部的各种公开口径看,并没有对个税的调整计划,并且依然是以坚持了十几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外交辞令和民众进行斗智斗勇。在民众对税收理解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财政部何时才能够改变此种的计算方法呢?
第三,税法执行漏洞百出,已经破坏了个税税法的严肃性。
笔者不只一次提到个税征管不一,各地违规个税减免返还现象猖獗这一问题,在同税务部门交流时,基层人员也提及此问题的迫切性。
为什么各地会出台此政策呢?究其本意是为了降低税收,于是出现了个税法例执行过程中公开化违法的现象。
以江苏无锡市为例。无锡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7月16日公布了《关于申报2014年度<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可领最高30万元个税奖励。无锡市依据为《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文件为省里文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个税返还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地方无权执行,按照现有法律,任何借助于个税的名义进行奖励的行为都是不被准许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2011年审计署对地方财政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审计署也指出个税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以各种名义将税收、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或将个人所得税返还给企业高管问题。审计署在调查说明中,明确指出个税返还违规。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在此方面的监管失职可见一斑。
地方政府的个税奖励政策已是公开的秘密,税法的权威受到挑战,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税法的藐视。高收入的返还,对于低收入纳税者来说,意味着不公平。
个税减免的根本目的还是因为现有高税率限制了人才流入,既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财政和税收部门应该正视此现象,从总体税负上予以解决,而非听之任之。
第四、荒谬言论频出,官方对个税理解已经脱离民众基础。针对个税免征额调整的众多回应,除了财政部坚持了十几年之久的外交辞令式回答外,更为多见的一种回应是,个税免征额提高,高收入者得到的便宜更多这样的荒谬言论了。比如:
“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提高起征点,表面看是月收入万元以下的工薪阶层得到了实惠,但实际上,月入几万元的高管们实惠更多,比如月薪6000元的人只减税100多元,而月薪几万元的,一下子税负就减掉好几千”。
我们来计算一下。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在不计算五险一金的扣除额的情况下,假设以月收入6000元和月收入12000元、24000元的ABC三人来计算减税的比例。
免征额为3500元时,6000元月收入的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45元;月收入为12000元的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145元。月收入为24000元的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4120元。
当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时,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0元,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845元,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745元。
对比来看,免征额提高后,低收入者A少交税105元,高收入者B和C少交税300和375元,符合上述言论中的高收入者减税更多。但是账目不能这样算,我们从缴纳比例看,低收入者在免征额提高后,缴纳比例为原来的20.7%,高收入者缴纳比例为原来的73.8%、90.9%,低收入者缴纳比例大大减少。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7档税率,本来的作用就是为了调整不同收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为什么忽视减税比例,而只从额度上做文章呢?此种理由,如此苍白,实在令人叹息。
还有此种理由另外一点蹊跷之处是,高收入者减的多,所以不能给你低收入者减负,该多收的还是得多收,此种逻辑笔者是怎么想都想不通的。
财政部此前曾经提出,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当中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既然承认条件不具备,也表示要降低低收入者纳税负担,提高个税免征额已然没有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
新的个税法实施三年以来,已经同现实不符,作为主管部门,不知道为何财政部等依然是稳坐钓鱼台,对此不闻不问。或许,这也体现了总理所提的“庸政、懒政”,是对国家和民众极大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