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中央确定的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既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改善低收入群众的住房条件。近年来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大了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也存在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房类型体系不清、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和保障性住房构建无统一标准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住宅法》,对我国目前的住宅建设加以规范。在《住宅法》中应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一个长期的、稳定增长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消费等环节加以规范,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加强考核监督。
(二)尽快开征房产税,用经济手段调控房价。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住宅难题,需要从房价收入比以及房价上涨速度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关系入手,科学调控房价水平,足额供应土地,合理确定保障房供应量。开征房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能有一个稳定合理又不推高房价的房地产财政收入渠道,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开征房产税还可以使居民拥有多套房屋的成本和风险提高,特别是抑制了一些不通过信贷而用自有资金购买多套房及别墅的需求行为。
(三)建立稳定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既然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障房,其建设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因此,应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弥补政府财力不足。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住房,租住给居住困难家庭,政府通过补贴、减免税费等,给房主一定补偿。土地收益应该首先用于保障房建设支出。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房建设标准。要区分地段和类别制定保障房建设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别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需求。不能因为保障房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就降低建设标准,或位置偏远,形成新的贫民聚集区,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政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责任而不是施舍。所以,政府应该按照一般住房要求来建保障性住房,这些住房当然要有基本的功能,否则政府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其次,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要住人的,因此应按照人们的生活要求来设计。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可以小一些,但是基本功能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生活要求,穷人和富人是一样的,所以政府不能因为是为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就可以“偷工减料”,简化保障性住房的功能。
(五)严格把好审核关,准确定位受益对象。由于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申购申租者的资格审查力度不够,使得部分高收入者混入,造成保障房小区停放着为数不少的高档轿车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我国居民也没有将自家收入公之于众的习惯,只能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判定个人收入,但很多居民有可观的隐形收入等其他非常规收入的存在,因此,只凭借一纸证明就来判定申请者的资格,必定会违背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初衷,让那些本不在保障范围内的人钻了空子,更严重的是将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来保证正常生活的人拒之门外。所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要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充分把好入口关。
1.建立居住情况普查机制。由各地政府联合企业、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情况进行普查,包括居民的收入、就业情况、居住条件等,重点对居民的住房面积、套数、环境等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建立居民信息档案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2.充分发挥群众力量。要全力发动群众、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将初步审核放在最基层的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收集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请材料,并向政府相关部分提交一份意见书,反映申请人资料的真实度,以供参考。居委会还要将申请人的名单及其材料在社区内公示,由群众进行审视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居委会举报,并由居委会上交有关部门。
3.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新加坡在对居民申请组屋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者进行5000新元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同时面临两项处罚。我国也可以效仿这一政策,处罚那些为申购申租保障性住房而伪造资料的申请者。取缔那些弄假者申请者资格的同时,对其不良行为由其所在的单位、街道、社区组织记录在案,这样对其以后的工作、生活会造成负面影响。这样的惩罚制度,以警示那些想弄虚假的人。
(六)探求合理分配分式,彻底消除分配不公平现象。在经过审核以后,往往会出现符合申购申租资格的户数要远大于房屋的供应量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承购承租者,摇号选房的确避免了排队选房所引起的秩序混乱等社会治安问题,但它真的能保证保障性住房承购承租的公正、公平吗?摇号跟摇奖一样不会根据申购申租者对房屋的需求程度来确定承购承租对象,同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最终谁能如愿承购承租只能靠运气,带有很大的随机性。所以说,摇号表面上看似公平,实质上很有可能把那些最需要住房的申购申租者拒之门外,造成又一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对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需要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需求者的紧迫程度建立严格的、规范的、量化的并易于操作的可行具体标准,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大小和急需者优先的原则排队分配,使之各得其所,把保障房建设的宗旨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山东济南市委党校马列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