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
首先是居民收入占的比重持续下降有失公正。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目前,与其他国家的同时期发展历程相比,我国的居民最终分配比率是较低的,并呈下降趋势。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教育、医疗、社保、就业这四大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是衡量国民收入再次分配合理不合理的重要参数。二次分配中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四大块加在一起,2009年是21833.79亿,占整个财政支出的28.78%。同时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这四大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的百分比会达到50%以上。这说明二次分配也显失公正。
其次是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据统计数据观察,存在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不同步现象。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2009年,GDP年均增长1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9.9%和6.6%,分别比GDP年均增长率低0.6和3.9个百分点。1993——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由4349亿增加到8.31万亿元,增长速度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两倍以上。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是“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致使居民最终分配比率不断下降。
再次是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当前,我国存在着高低收入者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的社会问题。从城乡差距来看,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1:1扩大到了3.3:1,远远超过世界上2:1左右的一般水平;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中国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相差15倍,国企高管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平均收入更是相差128倍。从基尼系数来看,上个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基尼系数大体在0.28左右。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47左右,属于收入分配差距较悬殊的国家。
以上问题的存在,产生了一些负面社会效应,有失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不利于人民福祉和尊严的提升,而且还使经济社会发展的内需动力严重不足,同时又产生了很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解决不好可能会导致“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树立“富民强国”的发展理念,调整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面对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力的提高,实际上奉行了一条“强国富民”的发展思路。在这一发展思路下,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这是造成“税收侵蚀工资”和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的根源所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日益重视“富民”的问题。但由于“强国富民”的发展思路具有很强的思维惯性、机制惯性和利益惯性,使得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一直在艰难中前行。为此,我们必须尽快扭转“强国富民”的发展思路,树立“富民强国”的发展理念。
更加注重初次分配的公平正义,调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努力提高居民初次分配占GDP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有失公正。如果初次分配中只讲效率、牺牲公平,不仅导致社会上两极分化,而且最终也难以维持效率。而且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主要问题还是出在初次分配领域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有制是分配制度的基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主体,再分配是分配制度的辅助部分。初次分配的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石。
一是制定工资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劳动力价格被严重低估。要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快扭转劳动力价格偏离劳动力价值的问题。如:制定工资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严格监督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工资协商制度等。
二是鼓励居民更多的参与资本性收益的分配,使更多的居民拥有资产性收入。主要途径是改善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尤其是投融资环境,鼓励居民投资和创业。打破垄断企业和行业对生产要素的垄断,消除不公平的要素分配机制。使更多的中小经营者在经营中分享更多的国民收入。
三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因为,就业决定居民工资性收入的来源,是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占比”的关键所在。为此,要使充分就业优先于经济增长的目标,成为宏观经济的首先目标。在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要更加充分考虑增加就业的问题。
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发挥公共财政的调节作用。国民收入再分配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都必须以公平为基本原则,但二者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具有激励、优化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功能,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归结为:矫正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功能;创造初次分配公平条件的功能;实现人类社会基本价值的功能;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功能等。而这些功能的发挥取决于政府的财税体制。
一是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赋负担。继续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改变税制结构,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方面,适当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设计不合理,低档次税率累进过快,使得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应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进行调整,减少税率级次,拉开税率级距,提高低档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调高高收入者的税负。在税制改革中加快调整税制结构,降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比重,大幅提高消费税的收入比重,实行行政性垄断特别收益金制度,进行资源税改革。
二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民生支出比重,构建“民生财政”。据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合计8898.54亿元,增长19.9%。我国针对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引人瞩目,但与发达国家乃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公共财政投入占GDP比例依旧偏低。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民生支出比重,构建“民生财政”扭转收入分配差距。
三是加快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同,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成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提高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政策选择。为此要加快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调整、压缩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增加社保支出比例。建立健全来源多元、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坚持“普惠”的原则,在制度涉及上降低准入门槛,倾斜困难群体,着力抓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还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使社会保险费用的筹措比例降至合理水平。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特别是较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作者单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