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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配正义的结构整体标准

  On the Structurally-overall Standard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作者简介:刘敬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发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20173期

  内容提要: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是任何社会过程都不可缺少的三个主要方面,它们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必定会提出不同的尺度要求,在现代性质的国家条件下,就是均等尺度要求、共享尺度要求和应得尺度要求。这三个尺度是现代社会在建构分配标准时所必须考虑的三个要素,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分配内容指向及功能,它们的实施将形成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一般运动过程。分配正义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历史的,上述三个要素尺度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成为或决定分配正义的标准;只有从社会所处的特定历史情境出发,正确建构上述三个要素尺度的功能、地位以及各自所适用的经济社会利益的种类和程度,使它们形成合理的结构关系整体,才能够形成分配正义的完整标准。

  关键词:分配正义/社会历史情境/社会过程/要素尺度/结构整体标准

  标题注释: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经济制度的正义完善研究”(14ZXA002);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持。

  分配正义问题在本质上是分配正义的标准问题。在这方面,国内外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富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成果,提出了关于分配正义的不同标准或原则。但也应该看到,在关于分配正义的标准究竟应该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极其不同甚至尖锐对立的意见。本文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情境论,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社会成员为主体的社会过程的结构对分配标准所提出的要求的角度,讨论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正义标准问题,为探讨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视野和思路。

  一、社会的过程结构: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的统一

  社会的过程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本文从社会过程的三个主要方面即主体实体、方向指归、手段动力入手,把社会的过程结构理解为由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构成的动态系统。本部分将依次分析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在社会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后面对分配正义标准的讨论提供可靠的出发点。

  首先,社会成员是社会过程的主体实体,或者说是社会过程的实体。他们的一体共存在本质上意味着,每一个体只要遵守社会规范或被社会规范所认可,就是社会的合格成员,具有社会成员资格。社会成员资格是社会成员一体共存的基础要件。在现代国家中,每一遵守法律的成员都具有平等的社会成员资格,这就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社会成员在社会过程中的这种地位是实体性质的,因而是根本性的。对于这一点,共同体主义多元主义论的著名代表沃尔泽和米勒进行了深入探讨。

  其次,社会目的是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社会过程的方向指归。人类是目的性质的存在者,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都是不断形成、更替和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过程。这是人类社会的方向或灵魂向度。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再到麦金太尔和桑德尔,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目的特征的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这一点。社会目的是社会前行的指引坐标。社会的各种目的有总体目的和具体目的之分。总体目的定位了一个社会总的价值方向和根本任务,具体目的则定位了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指向和任务。

  最后,社会劳动是社会过程的第三个主要方面,即手段和动力。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所从事的劳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劳动。社会劳动在社会过程中具有实际的建构功能,是实现社会目的的过程,是推动社会整体前行的主要力量。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对于人类社会具有本质的建构意义的观点具有深刻的启示。[1](P92)社会劳动在社会过程中的手段和动力地位决定了其本质上的工具理性特征。

  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构成了社会过程的主要向度或基本要件。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过程。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以社会成员为核心的结构关系,因而它们对于分配标准的要求也是结构性的。也就是说,它们在社会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决定了其对分配标准具有不同的尺度要求。把握这些尺度的性质、所指向的分配内容、对社会的作用以及它们的实施所能形成的一般关系,是建构分配正义标准的基本前提。

  二、社会成员对分配的均等要求

  既然社会成员的一体共存在主体本质上是成员资格的共存,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共存的根本要求是公民身份或资格意义上的相互平等,因此,这一要求从社会的基础维度上规定了现代社会建构分配正义标准必须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尺度是均等尺度。

  所谓均等,就是平均意义上的平等,即不存在任何差距的平等。均等分配就是平均分配。这里之所以使用均等尺度概念,而不使用平等尺度概念,是因为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语境中,均等只是平等的一种,即沃尔泽所指称的简单平等,除此之外,还有沃尔泽所提出的与简单平等相对的包含许多小的不平等在内的复合平等[2](P20),以及其他的平等观所主张的各种平等,比如,罗尔斯所主张的对权利和机会同样拥有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的平等以及机会的平等)[3](P47),森所提出的拥有获得实质自由和工具自由的可行能力的平等[4](P30-33、42),德沃金所提出的以妒忌检验为标准的资源的平等[5](P4、63),科恩所主张的在物质前景方面包含一定差距但不包含实质不平等的大体平等。[6](P2)

  我认为,对那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那些涉及人们基本生存的经济社会利益,包括体面生活所需要的衣食、居住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按均等尺度进行分配,是实现社会成员平等资格的根本保障。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状况,不仅取决于社会所创造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数量,而且取决于人们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然而,对于一个已经能够创造出较多经济社会利益的发达国家来说,它所建立的分配制度,它对各种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应该以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的资格均等为基本要求,保证没有一个社会成员的均等资格受到实质损害或形成与其他社会成员资格的不平等关系。所谓不受到实质损害,指的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不会由于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失去社会成员的地位或游离于社会的正常生活之外。

  就分配的内容种类和程度来说,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均等尺度可以针对大多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定程度的分配,包括最低工资、基本社会保障、最低限度的均等的义务教育、医疗条件等。显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没有对那些涉及基本生存的经济社会利益的一定程度的均等分配,部分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社会成员资格也就无法维系。至于对上述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均等尺度分配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平等资格,则需要根据社会的特定历史情境来确定。

  从对社会过程的作用的角度看,均等尺度的实施对于保证社会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根基作用。其一,它是社会成员实现同心协力、团结一致的基础。实施均等尺度,对于人们形成社会合作的价值观念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也从根本上有助于防止社会成员之间产生冲突。其二,它是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尽管分配的均等尺度只是针对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并不涉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分配,但显然,坚持社会成员资格所要求的对上述利益的一定程度的均等分配,能够为上述领域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前提。

  分配的均等尺度对于维持社会成员资格平等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对某些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实施一定比例的均等尺度,是政府所应承担的必要职责。均等分配的格局会由于交换和竞争等原因而被打破,因此,改变这种不均等现象,使之回复到社会成员资格平等的均等状态,是现代政府所要持续完成的工作。

  由此,这里也很有必要为分配的均等尺度或平均尺度正名。在现代社会,竞争体制成为社会的一种背景制度,而它在本质上排斥分配的均等尺度,要求按劳动贡献大小和机会把握等因素进行差别分配,这也导致了一些研究者们在对分配正义的研究中,忽视了均等尺度的重要性。就我国的改革发展进程来看,由于一开始出于大力发展经济的需要而在经济利益的分配方面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再加上其他种种因素,最终导致了收入差距急剧拉大、贫富悬殊等不平等问题。无疑,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仍然需要把经济发展置于首位,但与此同时,确立均等尺度在经济利益的一定部分或一定比例的分配方面的合理作用,对于解决上述不平等问题也是必须的。

  对于社会成员资格对分配标准所提出的均等尺度要求,现代西方共同体主义的许多学者在论及分配正义问题时都有所涉及,其中沃尔泽和米勒所做的阐发最有代表性。

  沃尔泽的贡献在于突出地从物品的社会意义出发讨论分配问题,提出了对不同物品的分配需要不同的原则这种多元主义分配理论。就分配的均等(简单平等)原则来说,他看到了这一原则对社会成员资格、由这种资格所要求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及基础教育等领域的分配的适用性,但他的主要研究进路是通过实例来说明问题,造成了理论分析过于简单的突出缺陷。他对均等原则的说明,如同对复合平等原则、自由交换原则、需要原则、应得原则的说明一样,没有达到问题本身所要求的程度。

  相比之下,米勒的讨论更加充分和深入。米勒把人类的不同关系模式作为决定分配正义标准的根本依据,提出团结型共同体要求以“需要”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工具型联合体要求以“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公民身份联合体要求以“平等”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米勒明确指出: “公民身份联合体的首要分配原则是平等。公民的地位是一种平等地位: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系列的自由和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以及政治共同体为他们所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7](P30)“对平等的要求正是源于成员资格这一事实。承认某人作为成员而又否认她与其他成员一样可以得到对利益的平等份额,就是不公正地对待她。”[8](P236)这种立足于人们的关系情境的分析,比沃尔泽对分配正义的自由交换、应得、需要原则的分析,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

  不过,应该指出,米勒对平等分配的思考,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他把公民身份资格主要理解为政治和法律的地位,尽管他指出了研究者们对公民身份权利所应包括的领域存在不同看法,他所提出的应得原则适用于经济利益分配的观点也有很大合理性,但他并没有指出公民身份资格对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分配的均等要求。这无疑是不全面的。当今各主要现代国家的分配实践表明,对于经济利益的分配仅仅实行应得原则,必定会使某些成员的公民身份资格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同时实施米勒所说的以保证人们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为宗旨的需要原则,也难以维持公民身份资格的平等地位。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在后期对差别原则进行说明时提出的为了实现“自由平等公民之间公平的社会合作”这一理念而防止出现收入和财产的实质差距的观点是有见地的。罗尔斯主张实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经济制度”,从一开始就将足够的生产资料普遍地放在所有公民而非少数人手中,以此来“防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整个经济,并从而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9](P231)。他的这一主张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当代西方社会缺少能够实现的可行路径,但毕竟指出了一种可以参考和探索的方向。当然,应该指出的是,罗尔斯把自由权利优先于经济利益分配这一原则看作是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则是存在问题的。这不仅因为经济利益仍然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利益之一,对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的追求仍然是人们的一种根本权利追求,而且各国在历史和文化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重要差异,对于一些国家来说,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的实现比个体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更加迫切和重要。

  对于公民身份资格所要求的分配均等意义上的平等,国内一些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提出,公民身份的平等是在公民之间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的根本依据,并对此做出了富有启发和逻辑力量的论证。[10]这无疑看到了现代社会公民资格的重要性,其思路和观点富有创意。与此同时,把公民身份资格作为唯一的分配标准,并把这一分配标准概括为社会应得,实际上过于强调了这一维度的意义,对社会过程的其他重要向度之于分配正义标准的意义缺少应有的重视。

  三、社会目的对分配的共享要求

  由于社会目的对于整个社会及其所有成员的生存发展具有根本的引领意义,因而其对于分配正义标准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规约作用。一般而言,在一个社会确立了正确的社会目的的情况下,只有符合社会目的的分配才是正义的,符合社会目的的程度越高,分配的正义程度就越高。在这一点上,共同体主义的桑德尔、麦金太尔等人所提出的正义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善目的的思考审议,正义只有在与善目的的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和确定的观点,是深刻和正确的,而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可以独立于善目的而得到阐明、优先于善目的的观点则是不全面的。

  社会目的的完整性和对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性,对分配正义标准的制定在要素层次上提出了另一种尺度要求——共享尺度要求。共享尺度是建构现代社会分配正义标准所需考虑的第二个要素尺度。

  这里所说的“共享”,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对那些不可分割和某些可以分割的经济利益的统一享有或统一使用,因而不同于每一成员个体各自独立地对某些经济社会利益的平均分割(dividing-equally)。也就是说,社会目的决定了对于分配正义标准的制定,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个体为分配对象来进行思考,而是必须以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为分配对象来进行思考,而且后一种思考更加根本、更加具有决定意义。这不仅意味着对有些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可能像切蛋糕那样直接分给每一成员个体,如公有制生产资料、社会安全、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等,而且意味着必须依据社会存在发展的要求调整或加强对于它们的“共享式”分配

  社会目的对于分配标准的结构要求,还可以从社会目的的性质、价值指向特点、各种社会目的的体系状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社会目的的既定性质要求所建立的分配标准的性质与之具有基本的一致性。人们在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认知水平、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社会目的具有特定的性质,不同社会的人们所形成的社会目的通常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在社会目的的性质是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这种社会目的,必然要求建立相应性质的分配标准。例如,如果一个社会的目的是建设团结和谐的社会,那么一般来说,它的分配标准就要求把平等或共享尺度作为根本尺度,而如果一个社会的目的是建立活力高效的社会,那么它的分配标准则要求把“贡献—应得”尺度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其次,总体目的的价值指向从根本上要求分配标准与之具有相应或一致的价值取向。社会总体目的及其根本价值取向,对于社会的运转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要求社会的所有主要领域都要服从于它。作为社会稳定的主要调节因素的分配领域自然也不例外。假定社会的总体目的的价值取向是道德型的价值取向,那么,分配领域的标准的确定也需要以这种道德价值取向为归依;假定总体目的是功利型价值取向,那么,则要求分配标准以功利型价值取向为主导。

  最后,社会在其运行和发展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目的,是在作用的指向和重要性上存在差别的关系体,这也必定对分配标准的确定提出相应的要求。有的社会目的是总体性的,有的社会目的是领域性的;有的社会目的的是方向性的,有的社会目的是工具性的;有的社会目的是支配性的,有的社会目的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在制定分配标准时必须使之具有能够满足或直接有助于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不同作用。例如,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我国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的总体目的,同时也是方向性和支配性的目的,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则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这四个领域的领域目的,实际上也是工具性、辅助性的目的。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分配标准时,必须以实现上述总体目的或方向性、支配性的目的为根本尺度,同时以有助于实现上述各个领域目的或工具性、辅助性目的为分殊尺度。

  由社会目的所要求的分配的共享尺度,作为所要确定的分配正义标准的一个要素,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内容指向、价值目标、功能作用,对社会成员的一体共存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在性质上,共享尺度属于社会统一性质的分配尺度,它所针对的主体状态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存在,而不是他们的分立存在,也不是某些特殊个体的特殊存在。因此,共享尺度通常并不关注一些社会成员对于某些或某种共享的社会资源的需要可能更为迫切或更有意义,也不会专门考虑某些成员个体可能因某种特殊原因而有某种特殊需求,或者某些个体比其他个体有更好的素质条件,等等。

  其二,在价值目标上,共享尺度是以实现社会整体层次所要求的各种广义的社会价值为归依的。这包括社会秩序、社会忠诚、社会团结、社会发展以及人们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成长等。即使是对经济利益的共享尺度的分配,也主要是为了上述各种社会价值的达成。现代共同体主义的麦金太尔、桑德尔等人对于一个良好共同体所需要的团结、友谊、忠诚等关系型价值的说明,比较深入地揭示了这些价值的内涵和特点,对于我们从价值的角度提出和阐发分配的共享尺度具有启示意义。

  其三,在分配内容上,与均等尺度不同,共享尺度所适用的分配内容主要是那些能够对社会目的的实现具有实质促进作用的共同性质的经济社会利益,对于这些利益,为了实现那些社会整体性的价值目标,在通常情况下,要求完全以共享尺度为原则进行分配,而不适宜或不完全适宜按均等尺度进行每人一份式的平均分配。共同性质的经济社会利益主要包括经济方面的公有资源,社会方面的公共服务,如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公共设施、社会安全等。当然,对于这些资源中的某些资源的分配,如公共教育、公共医疗,也可以在较低程度或较低比例上实行共享式的分配

  其四,在对社会的功能作用上,共享尺度对于促进人们在各种主要社会事务上达成共识,凝聚社会的各种力量,整合社会的各种活动,统一人们的步骤,具有突出的作用。共享尺度所实现的既然是社会价值的共享,那么,它就为人们形成共同的心理、动机和目标提供了现实基础,为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供了强大的分配激励机制。

  以上的讨论表明,共享尺度对一个社会的统一运行和发展不仅意义独特,而且不可缺少。只有充分把握这一分配尺度的重要性,确立共享尺度在分配标准的结构整体中的地位,才能制定分配正义的合理标准。

  四、社会劳动对分配的应得要求

  既然进行各种社会劳动是一个社会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那么,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对各种社会主体所创造的经济社会利益如何进行分配才是正义的,就成为一个社会的人们或政府所必须决定的一项重要事宜。各种不同的劳动究竟应该以何种尺度进行统一衡量,不同行业劳动的报酬究竟应该有多大差距,以及如何处理针对劳动要素与非劳动要素(如生产资料、资本)的经济利益分配,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社会劳动这一向度所要求思考的分配正义问题。

  与社会目的对于分配正义标准的要求从根本上是社会整体性的相比,各种社会劳动尽管在整个社会中也具有统一性,但却是由众多成员个体分别承担的,同时,由于当今社会生产力还未能创造出满足按需分配社会成果,所以,社会劳动对分配正义标准的要求从承担主体的角度说主要是个体性的。既然劳动者对于社会成果的创造做出了主要贡献,既然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一般是存在差别的,那么,社会劳动对分配正义标准的结构形塑的一个要素要求,就是根据劳动贡献的大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这一尺度或原则就是按劳分配尺度或劳动应得尺度。这是建构现代社会分配正义整体标准需要考虑的第三个要素尺度。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所明确的专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在20世纪先后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也基本成为分配的现实。而从概念变迁的角度看,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一些政治哲学家却很少使用马克思所明确的“社会劳动”和“按劳分配”概念。例如,米勒所使用的是“贡献”(contribution)或“业绩”(performance)概念,并把依据人们的“贡献”或“业绩”而对经济利益进行分配的原则称作“应得原则”。米勒的这一主张不仅比沃尔泽关于“应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需要艰难的判断”的观点更为合理,而且也十分明确地把业绩应得与道德应得区分开来,把业绩应得作为分配经济利益的必需原则。至于为什么米勒等人没有把这一原则称作“按劳分配”原则,一个可能的重要原因是他们所继承的概念谱系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而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的。

  其实,米勒所提出的“贡献—应得”尺度与“按劳分配”尺度并无根本区别,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是劳动概念与贡献概念在表达形式上的差别。在米勒那里,贡献指的是工作业绩贡献,而我们所说的劳动是对各种工作的指称,人们的劳动贡献也就是人们的工作贡献。由此, “按劳分配”尺度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应得”尺度或国内有学者所使用的“劳动应得”尺度。[11]为了与我们所讨论的其他分配尺度的名称相对称,下文根据内容叙述的不同情况,也时常把“按劳分配”尺度简称为“应得”尺度或“劳动应得”尺度。

  社会劳动对于分配标准的结构塑造方面的“按劳分配”或“应得”尺度要求,主要可以从社会劳动的整体作用、各种社会劳动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劳动报酬的分配差距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社会劳动的整体作用来看,既然社会劳动是满足全体成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实现整个社会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手段,决定了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应实行“按劳分配”这一尺度,那么,如何确定这一分配尺度就需要对如下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统筹考虑:一是持久鼓励人们主动和努力从事社会劳动的动机和行为,使得社会能够长期和充分地创造各种社会成果;二是正确处理社会劳动所创造的总体成果与对这种成果的分配程度之间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既不能够无保留地分配掉所有成果,也不能够无度地缩小成果分配的份额,而应依据社会的情境要求,在成果的创造与分配之间尽可能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可以看出, “按劳分配”尺度的确定至少依赖于上述两个因素的统一。

  其次,从各种社会劳动的区别来看,社会劳动种类繁多、复杂性程度不同、性质上存在差异,这就要求对各种社会劳动制定合理可比的衡量标准,据此再制定合理的按劳分配尺度。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标准的阐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不够发达、经济结构和文化观念仍然留有旧社会的某些痕迹等状况所决定的。[12](P304-305)它告诉我们,不能够脱离社会的现实基础而抽象地讨论分配标准问题。

  最后,不同的社会劳动需要不同的付出,因而对劳动报酬的分配应保持相应的差别,而不同的社会劳动的相互关联和互为条件则要求对劳动报酬的分配只能够保持适当的差距,而不能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不能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因富有而盛气凌人、另一些成员因贫困而自尊自信受到实质损害的状况。

  社会劳动所要求的应得尺度,与社会成员所要求的均等尺度、社会目的所要求的共享尺度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和重要作用。

  第一,从分配内容的角度看,应得尺度主要指向经济利益中收入的分配,而一般不指向经济利益中公共所有制的分配,以及各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因此,从所涉及的分配内容的种类的角度看,与均等尺度、共享尺度相比,应得尺度所涉及的种类是最少的。

  第二,如同社会劳动主要是工具理性的一样,应得尺度在性质上也主要是工具理性的。其主要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不断前行的手段和动力。因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日益增多的分配内容,而且能够为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向更加合理的阶段演化提供前提条件。

  第三,应得尺度是一种差异化的分配尺度,它主要是基于人们社会劳动的贡献大小而确立的,因而它是肯定人们的贡献差异的分配原则。报酬的差异多样是这一尺度付诸实施后必然产生的结果。

  第四,应得尺度对于社会成员的作用主要是激励和鼓励竞争。所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在实质上就是激励社会成员努力劳动,为经济社会成果的创造多做贡献。这必定在众多劳动个体之间引起劳动竞争,激发他们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改进劳动方式,提高劳动效率。

  虽然应得尺度所适用的分配内容(劳动报酬)是单一和狭窄的,但这种分配内容对于人们的生存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这一分配尺度对于一个社会的正常过程也不可缺少。国内有学者从对正义的理解和正义实践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得原则属于初次分配的正义原则,在逻辑上和实践上都优先于平等原则,我国当前所存在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问题,主要是由个人劳动所得的明显不足所造成的,因而我国当前优先考虑的分配正义原则应是劳动应得而不是平等原则。[13](P24-26、28)这一研究突出强调了正义的应得维度,也指出了劳动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对于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在我看来,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在我国分配标准中究竟应该把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置于什么样的地位问题,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性质或共同目的论决定了必须充分考虑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的特殊重要性。

  五、分配正义标准的结构整体建构

  讨论分配的正义标准问题,必须明确什么是分配正义这一前提问题。对此,国外的研究多数是从平等和不平等的角度进行界定的,并且形成了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平等主义的,认为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代表人物如德沃金、科恩等。第二种观点是非平等论的,认为由于规范竞争、个人的素质和努力等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分配是正义的或正当的,以诺齐克、哈耶克为主要代表。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分配正义是分配的平等占据主导地位而同时存在着某些不平等分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沃尔泽关于分配的复合平等观,米勒的分配多元正义论,大体上属于这种观点。

  就国内来看,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在分配正义与平等、不平等的关系上,近年来姚大志教授与段忠桥教授之间进行了多回合的深入论辩,凸显了分配正义问题的焦点和境域,是对分配正义问题研究的一种重要推进。考虑到他们的论辩与本文的内容非常相关,这里对他们的观点和分歧做一点概括性的评论。可以看出,前者的研究理路主要是现实问题论的,立足于中国当前分配现实中的严重不平等问题,认为正义的分配是优先论平等主义意义上的分配,即最大限度地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这种分配是一种允许存在不平等的分配,其正义性在于只要得到所有相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同意。[14]后者的研究理路则主要是理论背景论的,基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多数代表所主张的正义分配的强平等主义立场,坚持认为正义的分配只能是平等的分配,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分配分配的目的由分配正义本身的性质所规定,而不在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15]

  通过仔细的审视可以判定,双方的分歧主要是由双方所基于的立场截然不同、判断分配正义与否的根本依据不同、对平等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而双方争论的价值在于澄明了分配正义研究中的许多隐性问题,双方的观点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与合理性;同时,双方的致思在立论上也都有需要进一步弄清的前提,如对平等概念的理解问题,判断分配正义与否的依据问题,分配观念与分配现实的关系问题等。从进一步深化研究的角度看,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一种综合与升华的方式提出分配正义研究的更加合理的进路。

  我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根本方法论——社会历史情境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钥匙。马克思认为,对社会生活的任何问题的研究,只有深入分析这一问题所处其中的社会历史情境,才有可能获得正确可靠的结论。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历史情境既包括一个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性质特点,也包括社会的各种主体的存在状况,是这两个方面的一体运动。

  就分配正义问题而言,尽管当今的许多研究者在研判马克思究竟持有什么样的立场方面存在着尖锐分歧,如胡萨米与伍德之间的激烈争论[16](P3-39、40-77、78-106),但我认为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马克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是社会历史情境论的,也就是说,必须依据社会历史情境特别是生产方式、经济关系以及相关主体的状况来判定当时的分配是否正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公平分配”的反问明确表明了这一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17](P302)

  以马克思的社会历史情境论为基础,本文提出,所谓分配正义,就是合乎人们在特定社会历史情境中共同生活的正确要求。一方面,社会的基本结构状况从客观的角度提供了分配方式的可能空间;另一方面,人们共同生活的正确要求则从共同主体的角度指明了如何确定分配方式的可能空间才是正义的。这就是说,分配正义既不是纯粹客观的可能,也不是纯粹主观的选择,而是客观可能和主观选择的统一。由此来看胡萨米与伍德的争论,所存在的问题就是前者执着于主观,后者执着于客观。

  由上述观点出发来思考分配正义与平等、不平等的关系,可以说,在某种社会历史情境下,分配正义意味着分配的平等,在另一种社会历史情境下,分配正义可能意味着平等居于主导地位而不平等处于次要地位,在极其特殊的社会历史情境中,分配正义也可能意味着分配的实质不平等。

  同样,建构现代社会分配正义整体标准所需考虑的三种要素尺度是相互区别的,而一旦把它们一并付诸实施,则必定形成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运动。

  其一,上述三种要素尺度有着自身的特殊规定性,它们在来源、内涵特征、分配内容种类、所服务的社会过程的方面等都存在不同。从来源来看,前面的讨论已经分别表明了上述三种要素尺度在社会过程来源上的差别,即基于社会成员、社会目的和社会劳动的不同要求。从内涵特征来看,三种要素尺度分别具有相互等同、一体共享、差别激励这三个不同的特征。从所针对的分配内容的种类来看,均等尺度所针对的分配内容种类最为广泛,共享尺度所针对的分配内容种类处于第二的位置,应得尺度所针对的分配内容种类最少。从所服务的社会过程的不同方面来看,均等尺度直接针对的是社会的实体(社会成员整体),确切地说是社会实体的要素(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对于任何事物来说,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实体都是决定性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均等尺度无疑最为重要。共享尺度直接针对的是社会实体之存在发展的目的属性,既然针对的是社会实体的一种属性,因而通常处于次要位置。应得尺度直接针对的是社会实体的主要活动向度,由于活动总是社会实体的活动,因而在多数情况下,应得尺度也处于从属地位。

  其二,上述三种要素尺度的实施又是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关系过程。首先,一旦把它们付诸实施,它们之间就处于不可分割的关联之中,这可以从它们各自所能够完成的社会过程的任务来分析。均等尺度作为根本尺度,主要解决社会成员的初步结合问题,需要共享尺度来进一步达成社会成员整体存在的方向和坚定性问题,需要应得尺度来获得推动社会前进和社会成员努力的动力问题。就共享尺度来说,它主要服务于维系人们共同前行的目的方向问题,只有结合均等尺度,它才能长期稳定地做到这一点,而且也只有同时结合应得尺度,它才能有效发挥对人们共同目的的支撑作用。就应得尺度来说,它主要解决社会的基本动力问题,只有同均等尺度一道才能够充分发挥它在这方面的作用,也只有同共享尺度一起才能使人们长久地以团结一致、精诚合作的方式去从事社会劳动,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其次,三种要素尺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均等尺度的实现能够从成员主体的角度巩固共享尺度的统一作用,并有助于应得尺度的顺利实施。共享尺度的保持能够从社会一体的角度支持均等尺度的运行,并对应得尺度带来的差别具有整合协调作用。应得尺度的实行能够从社会动力的角度促进均等尺度的实现,而对于共享尺度也会起到一定的调整和改变的作用。分配的这三个要素尺度的上述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它们之间的一般运动过程。

  事实上,现代社会或国家都在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方面坚持上述三个要素尺度,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行它们、如何建构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才能够建构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体系。我认为,只有从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历史情境论出发,对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政治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进行深入分析,把上述三种要素尺度整合为特定的结构整体,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分配正义标准。

  首先,必须依据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判定是否需要建立上述三种要素尺度的不同功能关系。在一个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团结和谐为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比较恰当的做法是把共享尺度作为灵魂功能,把均等尺度作为稳定功能,把应得尺度作为动力功能。

  其次,必须依据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确定是否需要确立三种要素尺度的不同地位。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而又能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为了促进效率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通常把应得尺度作为主导的要素尺度,把均等尺度和共享尺度作为辅助的尺度。

  最后,也必须从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出发明确三种要素尺度所具体适用的经济社会利益的种类和程度。不同的社会情境会对此提出不同的要求。在一种社会情境下可能需要把某一要素尺度普遍使用于所有种类的经济社会利益,在另一种社会情境下则可能需要把这一要素尺度只限于某一或某些种类的经济社会利益。在适用的程度方面,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依据社会历史情境并通过上述方式所建立起来的分配标准,就是分配正义的结构整体标准。这一标准把均等尺度、共享尺度、应得尺度融合为一个合乎社会主体共同生活要求的结构,而不是使它们处于各自独立的状态。这一标准内部的三个尺度虽然存在重要差异,但这些差异被相互关联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因此,这一标准既不同于米勒的理论将需要、应得、平等三种分配原则同等并列,也不同于沃尔泽把不同社会善的分配原则看做是完全不可通约,而是将均等、共享、应得三种尺度融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之所以说这一标准是合理的,理由如下:其一,它是依据社会过程的三个主要向度的相互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指出了分配正义标准的确定所需依赖的社会过程的各主要方面及其关系。其二,它是社会历史情境论的,强调社会历史情境对制定分配正义标准的根本规约,从而使得这一标准具有实际可行的现实意义。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把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作为普遍的社会前提,把保证个体的自由作为适用于所有社会分配正义的首要标准,犯了把特殊当做一般的错误。与之相对立的共同体主义,认识到了具体社会历史情境对于分配正义的决定意义,但其对社会过程的主要方面及其相互之间的本质关系缺乏系统的理解与把握,因而对分配正义标准的探讨还缺少深入的结构整体性分析。

  原文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平等: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6]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7][8]David Miller.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9]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0]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5)。

  [11][13]王立:《也论分配正义》,载《哲学研究》,2014(10)。

  [12][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2011(3);《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载《哲学研究》,2012(5);《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

  [15]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也谈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答姚大志教授》,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哲学研究》,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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