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按劳分配理论成立的假设条件主要包括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计划经济和发达的生产力这三个条件;其基本观点主要有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对象是经过“有折有扣”的社会总产品,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按同一尺度”即按劳动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并没有否定劳动者个体差异等,上述假设条件和基本观点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收入分配理论体系。在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收入分配一般原则应用于我国国情的过程中,不管是在理论认识还是实践中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不管是前30年的以“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收入分配方式改革,还是后30年的“非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方式及其具体形式演变,都表明了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笔下的收入分配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实践也不断丰富着收入分配理论。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其著作中都是以资本主义为研究对象,虽然我们也一再强调正确区分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两者关系往往认识不足,区分不深,对两者赖以存在的条件缺乏深刻认识,从而带来思想上的混乱和实践的失误。我国收入分配方式的演变表明,能否不断地把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一般规律的认识和社会主义实践持续结合关系到能否继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明大道。
一、我国收入分配方式的演变
建国以后,毛泽东指出:“中国经济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经济上是必要的。”[1](P1431)在此,毛泽东指出了多种分配方式存在的必然性。但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实现收入分配从“供给制”向“工资制”转变,由于片面强调向“一大二公”的所有制过渡,工资收入具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
改革开放以来,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提出的共产主义两阶段论的启发,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根据这个理论,我们认识到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不管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都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探索与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形式。1978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收入分配方式的改革拉开帷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先富带后富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思想。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则将收入分配方式改革深入发展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1998年,党的十五大在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2007年,党的十七大则对这些年的收入分配实践进行了总结,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方式的演变过程实质上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系的过程。应该看到,这些理论认识在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中,并没有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创立的按劳分配理论,而是根据实践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调整,使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变化。
二、影响我国收入分配方式演变的主要因素分析
按劳分配理论的前提假设和本质规定相互延伸,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任何割裂两者关系、片面理解该理论的做法都不能准确地把握按劳分配理论的科学性。但是,因不同国家的国情差异,陆续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生产关系多样化,商品经济关系普遍存在以及劳动产品并不丰富等条件之上,从而在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把握和实现形式的探索过程中出现了“差异化”现象,即经典理论和实践的差异。正是这些特殊的国情对收入分配方式的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无产阶级推翻的只是资产阶级的政权,而对其生产力则是要进行吸收,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水平之上。但是,不管从建国初期的“一穷二白”过渡到“一大二公”的起点,还是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我国都无法回避生产力水平整体低下的现实。事实上,不管是苏联、中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均没有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基础上。我国虽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举世瞩目的提高,在经济总量上列居世界第二,但就人均而言,绝大多数指标仍然位列世界100位以后,始终属于发展中国家,并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十年中仍将如此,经济社会的发展仍然没有达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的程度,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与马克思在其相关著作中描述的共产主义的两阶段论中任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比都相差甚远。在很大程度上讲,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是按劳分配理论在实践中产生差异的总根源。
(二)所有制形式的复杂性。
经典按劳分配理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一条件后来经列宁、斯大林发展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正如上述所认识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能够覆盖所有的社会领域,即按劳分配方式是唯一的收入分配方式。但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方式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无法使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覆盖全社会,从而按劳分配就不能成为唯一的分配方式。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要素分配的实质就是要素所有者依据要素所有权取得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所有权的大小是根据各个要素的稀缺程度,在供求关系的平衡下以要素价格的形式实现的,是一种权利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的市场租金,它的形成完全受价格机制的作用。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要求从生产成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并不是因为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而是因为具有对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必须在经济上获得利益,按要素分配的依据就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多种经济方式的存在使所有制形式表现出异常复杂性,从而在具体的分配形式上也表现出多样性。
(三)分配尺度和媒介的变化。
经典按劳分配理论中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不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狭隘的个人私利”。没有了商品经济、货币和市场经济,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但事实上,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根本无法跨越商品经济这一发展阶段,因此,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就成为客观必然,进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必须经过市场承认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货币工资作为媒介而不是非流通的“劳动券”才能实现价值。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也表明,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没有能力承担个人消费品的全社会配置,这种计划既导致效率极其低下又造成成本居高不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不同要素以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在各自的市场上根据价格信号来进行配置和获取收益,从而个人劳动经过货币这个媒介转变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主要影响因素之外,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生产方式的长期落后、社会保障水平低等因素也对收入分配方式的演变产生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收入分配方式演化的轨迹正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我国收入分配方式演变的启示
(一)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但分配方式对生产存在巨大的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创设按劳分配理论的时候,深刻揭示出分配和生产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同时,马克思认为:“虽然新出现的分配对于新的生产时期表现为前提,但它本身又是生产的产物,不仅是一般历史生产的产物,而且是一定历史生产的产物。”[2](P205)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出发点而得出的生产决定分配的观点却被片面理解为“生产对分配具有绝对作用”,而忽略了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建国以来的重化工业的战略取向则过于强调生产的重要性,虽然后来强调“拉动内需”,但分配方式的不合理则阻碍了“拉动内需”的实现。生产决定分配并不意味着分配对生产无任何反作用,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正是因为忽略了分配对生产存在的巨大反作用,从而使生产决定分配的观念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得以贯彻,从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
(二)对社会总产品的“有折有扣”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马克思指出,在社会总产品中,一方面要扣除掉“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另一方面要扣除“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分配的对象。这表明为了推动社会化大生产顺利进行,必须要进行合理的扣除。改革开放之前实施的“重积累、轻消费”,导致了社会上物资匮乏,劳动者基本生活状况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之后,这一状况虽有所改进,但是,长期的低水平工资使劳动者的素质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必要的劳动保障缺失使劳动力的可持续生产受到很大影响。那种过度扣除劳动者生存和发展所需“产品”的做法也许在短期内能收到成效,但就长期效果来看,不仅“得不偿失”,反而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因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因此,合理有度的对“社会总产品”的扣除必须要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吻合,并随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做出适时调整。
(三)准确地理解按劳分配的中“劳”的尺度的内涵。
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把按劳分配中的“劳”肤浅地理解为按劳动时间,并在实践中表现为“平均主义”。虽然马克思把“劳”即劳动当作分配的共同尺度,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的所占份额的尺度”[3](P95-96)。但是,这里的劳动时间并不是劳动的“自然时间”,而是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耗费更多的劳动时间,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并且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不同的劳动在相同时间创造的价值不同。从这个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明确反对平均主义的,强调了劳动的不同性质的差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否定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和能力区别。马克思认为,劳动“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4](P16-17)。同时,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在分配方面表现出的绝对平均的认识时指出,“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5](P142)从上述对“劳”的阐述中不难看出,准确理解“劳”的内涵是贯彻实施按劳分配理论的关键前提。
(四)分配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
从上述收入分配改革的实践轨迹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同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从而做出了许多超越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的错误决策。分配方式是不是静止不变的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分配方式所持的是“按需分配”,但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3](P95)。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而言。恩格斯也主张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研究社会主义分配问题。恩格斯在《致·施米特》一文中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6](P170)应该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方式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稳定性不是指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的稳定,而是指按劳分配理论的基本原则的稳定,而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则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正确区分按劳分配理论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转化形式之间的差异,既关系到能否坚持按劳分配理论的科学性,也关系到具体实践的导向性。
总的来讲,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准确地区分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转化形式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在当前,既要避免出现因实践不断变化而否定按劳分配理论基本原则的倾向,也要克服教条地理解按劳分配理论的错误认识。只有根据中国的国情把收入分配理论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实践正确地结合起来,才能推动实践朝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分配理论的本质规定方向演变。另一方面,应继续探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发展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适用情况,把真正表现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用于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避免用资本主义发展所表现的特殊规律来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郭继严,高铃珍.按劳分配学说的历史和实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