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党始终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被置于党和政府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就是不断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充分性、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的过程。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合理有序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是激发劳动价值创造的动力之源,也是平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一头连着效率,一头连着公平,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是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收入分配结构由当前的“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的关键,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要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要明显改善;要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认真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积极主动做好深化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助力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从20世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即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探讨按劳分配,尤其是1980年代破除“三铁”(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推进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推开并全面实施,极大促进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落实落地。1992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企业享有自主分配权。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明确提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督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这一思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管理的方式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企业工资分配权交给企业,工资决定权交给市场。
进入新时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国企业工资分配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立了全国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层面公开发布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国家、省、市三级调查发布体系基本形成;制定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发布中央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调控线指导企业做好内部分配;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建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资水平不合理、偏高的问题得以规范;技能人才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逐渐加强;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欠薪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并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总体上看,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实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要求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体系初步建立。
伴随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我国劳动生产率和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在做大“蛋糕”方面取得巨大成就。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1015686亿元,首破100万亿元大关,名义全员劳动生产率135349元/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2000元,站稳1万美元台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2000—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13倍,年均增长12.2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18倍,年均增长11.7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98倍,年均增长10.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2倍,年均增长10.35%。对于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劳动生产率和城乡居民收入实现长期持续快速增长,是一个了不起的伟大成就。这一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对广大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调动和激发。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对做好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助力共同富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深层次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改革任务依然紧迫而繁重。
深化企业工资分配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有待提升,职工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尚待健全。劳动、管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很不完善,与充分调动各类要素拥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权威性不够,针对性、及时性有待提高。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作用发挥仍不充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灵活化、劳动者诉求多样化等多重挑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评估机制尚待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收入分配格局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方面,我国仍有相当数量人口收入水平偏低。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9975元,意味着有一半人口月均可支配收入不到2500元。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2588元,换算成月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049元。另一方面,劳动报酬占比总体偏低。2000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虽然有了很大增长,但总体上看,在较长时间内,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落后于GDP的增长速度,导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的比值由2000年的0.48下降到2011年的0.42,此后缓慢回升,2020年上升到0.45,但仍低于2000年的水平,未来提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值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由2000年的2.63倍上升到2009年的3.14倍,此后开始逐年回落,2020年降至2.56倍,但差距仍然偏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距持续扩大,由2000年的3891.44元扩大到2020年的26703元。
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且呈扩大趋势。从地区差距看,全国31个省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极值绝对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省份与最低省份年平均工资之差)由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的414元,扩大到“十三五”期初2016年的70430元,再连续小幅扩大到2020年的107939元;极值相对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省份与最低省份年平均工资之比)由1981年的1.58倍,扩大到2016年的2.42倍,再连续小幅扩大到2020年的2.54倍。从行业差距看,全国十九个行业门类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极值绝对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门类与最低行业门类年平均工资之差)由2016年的88866元,扩大到2020年的129004元;极值相对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门类与最低行业门类年平均工资之比)由2016年的3.64倍,扩大到2020年的3.66倍。从所有制差距看,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569元,私营单位42833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9397元,私营单位57727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绝对差(全国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差)由2016年的24736元,扩大到2020年的41670元;相对差(全国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比)由2016年的1.58倍,扩大到2020年的1.72倍。不同地区、行业、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偏高和偏低并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经济发展难题和职工工资增长困境。截至2019年,我国企业法人单位数21091270个,其中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中小微企业数20623698个,占97.78%;我国城镇就业人员45249万人,其中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城镇就业人员34818万人,占76.95%,这部分人员既是当前我国工资收入分配的洼地,也是未来工资增长的主力,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形成巨大挑战。
过去几十年,我国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居民收入有了很大增长,但仍然存在这些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发展不充分问题,也有发展不平衡问题,还有调控体系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突出障碍,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牛鼻子”的作用,也是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工资收入分配的底色和成色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深化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更好激发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不断把“蛋糕”做得更大,同时有效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增进分配公平,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切实增进人民福祉,是推进共同富裕、建立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
“十四五”时期,要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进一步谋划定位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在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基本同步,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劳动者。
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进一步健全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健全劳动、管理、技术、知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完善更好体现人力资本价值贡献的收入分配办法。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改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研究完善企业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力度。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各类生产要素通过中长期激励措施参与价值分配成为常态分配方式,促进劳资双方结成发展共同体。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促进其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红利。
加强和改进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理顺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发力。首先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劳动者增收影响最为直接,是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家“提低”政策的重要措施。完善这一制度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要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把握好稳慎调整原则。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为底线,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劳动者发展需要,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定期对各地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情况进行评估,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适度性、适时性提出意见或建议。改变目前对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进行审核备案的做法,加强事前统筹指导,通过发布年度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系数,为各地提供参考和指导。其次是健全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政府之手”推进共同富裕的“有为”手段。要打破工资指导线就是“一条线”的概念,国家可根据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提出工资增长指导性原则,理顺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工资增长关系,从宏观上提出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甚至重要职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目标,为各地区、各行业乃至企业制订工资指导线提供参考。同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建立包括薪酬调查、招聘平台和上市公司等薪酬数据在内的全国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大数据系统,强化薪酬数据的挖掘和应用,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信息引导。加强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的衔接。强调工资指导线制订的历史延续性,监测其现实符合性、针对性,提高其预测性、指导性。强化工资指导线的分类适用,发挥指导企业在经济增长基础上与职工成果共享的积极作用。再次是创新宏观调控指导方式,强化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工资分配的事前指导。探索发布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特征的薪酬分配指引,着力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推动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深入研究跟踪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发展对就业与收入分配的影响,未雨绸缪,因势利导,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中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高收入岗位创造。研究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提高职工工资的扶持政策,促进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
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突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促进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协调。中小民营企业解决了我国70%以上的就业问题,是低工资群体的主要聚集区,是推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推动中小企业提高职工工资除了综合施策促进其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其支付能力外,政府部门最主要的抓手就是推进中小企业和职工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除了协商工资调整外,还有节约个体合意带来的重复合意成本、避免劳动力市场恶性竞争、融洽劳资关系、集中众智、促进发展的特殊功能,发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对行业、企业、劳动者都是有利的,有助于形成多赢的良好局面。要结合实际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培育协商主体,努力扩大协商覆盖面,将第三产业的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扩面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新生代劳动者的特点补充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新内容,提高新生代劳动者对协商的关注度和满意度。要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将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协商主体范围,研究确定平台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层级和劳动报酬协商的内容,积极探索新业态领域工资集体协商新模式。探索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工资集体协商,促进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报酬权益维护。
强化工资法治,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工资支付基准立法,提高工资支付标准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各类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和支付秩序,从源头上预防欠薪行为的发生。夯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树立全领域全过程欠薪治理理念,加大打击欠薪力度,健全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行为,提高失信主体代价,切实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欠发达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环境,以高质量发展带动高质量就业,助力低工资群体持续增资。发展好经济是提高低工资群体工资的根本保证。建立对口帮扶常态化机制。将东部发达地区帮扶内地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规范化、具体化和权威性。加大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力度。果断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改造升级短缺必需产能,对于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低工资行业,要从投资、高端人力资源引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改善其经济条件。加大企业改革重组力度。对长期经济效益欠佳的集体企业,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帮助其引进人才和战略投资者,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千方百计助其脱困。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和金融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
推进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化工资分配改革是其中最重要最基础最根本的环节之一。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共同富裕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劳动者为本,坚持人民性、科学性相统一,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作好顶层设计,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切实发挥工资分配改革助力共同富裕的作用。
作者:聂生奎 刘军胜,分别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薪酬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2022年第5期《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