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现共同富裕,是改革开放的初衷,也是新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中国正在进入另一个部分人也要富起来,同时带动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时期,也可以理解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二阶段。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有必要提出一个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本文以分析我国不同收入群体分布结构和主要特征为基础,讨论了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的潜力、时间、路径和重点人群。考虑到经济增长、总体和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增长、人口总量等关键变量,测算出到203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上升至51%,规模达7.5亿人。按照大体相同的变动速度,到2035年以前,有可能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达到8亿~9亿人,实现倍增的目标。从现阶段我国城乡结构转型、收入增长的特征看,“进城农民工”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着力关注的重点人群。下一步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战略,应以提升“进城农民工”人力资本为重点,采取多方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收入结构由当前“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
一、引言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战略重点,也是持续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有活力、可持续增长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同时也经历了收入差距扩大并在高位徘徊的过程。尽管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增效带动增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带动全体社会成员收入状态大幅度改善的过程。
实现共同富裕,是改革开放的初衷,也是新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以后,我国正在进入另一个部分人也要富起来,同时带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时期,也可以理解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第二阶段。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有必要提出一个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即在已有的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上,再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推动这个群体再增加4亿到5亿人,达到8亿到9亿人,占到总人口的60%左右(刘世锦,2019)。
基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聚焦于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本文测算了我国2013年和2018年各收入群体比重,研究不同收入群体的典型特征,并基于对经济潜在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的联动变化研究预测未来10年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通过对收入分布的静态和动态分析,探寻当前实施倍增目标的重点人群,进而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
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中产阶级”的概念,但二者有所不同。“中产阶级”体现的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结构性位置,界定的依据除了收入标准外,还包括财产规模、职业地位、教育层次、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多个维度,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中等收入群体”表达的则是以经济资源为基础的等级性位置,将收入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把收入处在中间阶层的群体视为中等收入群体(李实,2020),该群体应该具有全社会中间水平的收入、稳定的就业、符合基本需要的居住条件、充分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一定数量的家庭储蓄、适量的财产收入以及超过基本生存需要的相关消费等特征。
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是一个学术性较强的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深度研究成果。流行的界定方法有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所谓“绝对标准”是指采用收入或支出等客观指标界定中等收入群体。例如美国的皮尤研究中心在2015年全球中等收入群体研究中表示,其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为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人均每天收入应在10到20美元的区间(Kochhar et al.,2018)。国家统计局也提出了一个绝对标准,即把家庭年收入在10万到50万之间的群体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并按该标准测算,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27%左右,这就是目前我们常提到的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4亿人的来源(刘世锦,2021a)。
与之相对应,“相对标准”则是以中位数收入为中心,通过设定上下浮动的一定比例,对中等收入群体边界的上下限进行界定。例如,Graham等(2000)选取人均收入中位数的125%和75%作为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上下限。Pressman(2015)则采用在收入中位数的67%~200%之间作为标准来界定中等收入群体。国内对中等收入群体界定标准的研究中也有采用相对标准的。例如,李培林等以收入分位值为标准,把城镇居民收入的第95百分位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上限,下限则为城镇居民收入的第25百分位。按这一标准,我国城镇中等收入群体在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3年的占比分别为27%、28%、24%和25%(李培林,2017)。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以绝对标准来测量中等收入群体,在不同发展水平和收入结构的国家会遇到一些问题,因为按照这类标准,发达国家的居民可能80%甚至90%以上都是中等收入群体(李培林、崔岩,2020)。所以,在国际比较当中,学术界更倾向于使用相对标准。通常的做法是,把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5%~200%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但这种相对标准定义的中等收入群体,受收入差距的影响较大。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收入差距不能够缩小,尽管居民收入普遍且持续提高,但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比例却可能不仅不扩大,反而缩小(刘世锦,2021b)。从我国情况来看,如果将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5%~200%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那么,近10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则一直维持在40%左右(李培林、崔岩,2020)。
本文主要采用“可比口径家庭年收入”的数据口径,以2018年国家统计局对中等收入群体划分的绝对标准,即中国典型三口之家年收入在10万~50万元之间(2018年价格),将我国居民划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三类主群体,对应的家庭年收入分别处于0~10万、10万~50万以及50万元以上的区间。
为研究不同收入群体分布特点,详细分析对比其内部差异性,我们对中等收入群体和规模更为庞大的低收入群体做进一步拆分。低收入群体按照其标准区间的五等分划分为5个子群体,对应的家庭年收入区间分别为0~2万、2万~4万、4万~6万、6万~8万和8万~10万元。中等收入群体则是按照其标准区间的前20%、中间60%和后20%分为三部分,对应的家庭年收入区间分别为10万~18万、18万~42万和42万~50万元。2013年可比口径家庭年收入标准是在2018年的基础上使用CPI价格指数平减得到的,具体参考表1。
本文使用的调查数据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CHIP数据库详细追踪了我国收入分配的动态情况,调查对象覆盖城镇住户、农村住户和外来务工群体,调查内容包含收支信息以及家庭和个人信息。基于CHIP数据库,我们对2013年、2018年我国各收入群体规模和收入分布进行了估算和对比分析。在测算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时,本文根据样本家庭实际人口情况,将家庭总可支配收入统一调整到“典型三口之家”的可比家庭收入口径。由于可比口径剔除了家庭超额人数的影响,其测算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往往要略小于不对家庭规模进行可比调整的测算结果。此外,由于测算的数据精度差异,下文结果可能存在加总不等于100%的情况,但误差均在1%以内,不会影响最终结论。
测算结果显示,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27.0%,规模在3.8亿人左右,与目前常被提到的“我国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说法差距不大;低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0%,规模在10亿人左右;高收入群体人数相对较少,占比仅为总人口的0.4%。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较快增长,与2013年相比,2018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显著提升,占总人口的比重提高了6个百分点,约有9000万人从低收入阶层迈入中等收入及以上阶层。
从收入分布来看,2013年我国居民总体层面、中等收入群体内部和低收入群体内部均呈现“金字塔型”分布。当时我国低收入群体占比为78.7%,超过总人口数的3/4。在低收入群体内部可以明显观察到,随着收入标准的抬升,子群体规模逐渐缩小:最低20%的子群体规模占比最高,超过3.5亿人;最低40%的子群体占总人口的比重已接近半数;最高20%的子群体占比最低。2018年,低收入群体中最低20%子群体的规模显著缩小,中间部分的占比相应扩大,在低收入群体内部已率先出现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
“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即“中间大,两头小”是总体收入分布的目标结构,也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具体表现。2018年,总体层面和中等收入群体内部结构仍保持“金字塔型”分布,但与2013年相比,“金字塔”的斜率明显放缓,说明收入分布向上偏移的态势明显。低收入群体内部率先出现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与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密不可分,对我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具有指向性意义。总体来看,我国中、低收入群体内部的分布变化反映了我国居民正在实现收入阶层的向上流动,逐步推动整体收入分布向“橄榄型”转变(见图1、图2)。
为了更好地揭示不同收入群体的典型性特征,总结提炼收入阶层向上流动的变化规律,基于2018年CHIP调查数据,我们选择了城乡分布、区域分布、家庭结构、收入来源、劳动力受教育情况和劳动力就业行业分布等重要维度进行对比研究,总结低、中、高收入群体的典型特征,在此基础上探讨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实现路径。
(一)城乡分布
根据户口和流动情况,2018年CHIP问卷将调查对象划分为三类: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群体占比分别为50.3%、40.0%和9.7%。其中,对外来务工群体的定义为“来自农村地区、户口不在本城镇社区的人员”。从定义和规模看,CHIP数据中外来务工群体更接近“进城农民工”的定义,而非全部农民工。
从城乡分布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城镇,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群体占比分别为77.8%、7.0%和15.2%(见图3)。高收入群体也以城镇居民为主。低收入群体中占比最多为农村居民(52.8%),城镇居民(40.3%)次之,外来务工群体仅占7.6%。值得注意的是,外来务工群体尽管规模较小,但超过四成已进入中等收入阶层(见图4)。
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不仅仅是加快提升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倍差,城市内部的收入分化问题同样值得重视。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对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至关重要,应重点关注外来务工群体。
(二)区域分布
为了更好地提炼不同收入群体区域分布的特点,我们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六大区域: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和西南地区。
从区域分布看,中等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中南和华东地区合计占全国中等收入群体总数的64.0%,西南和华北地区占比分别为16.0%和12.4%,东北和西北地区占比较低。高收入群体分布不均衡的特点更加明显,华东地区占比接近50%,中南和华北地区占比分别为29.6%和11.6%,西南、东北和西北地区合计占比不足10%。低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呈现出其低收入群体占全国的比重高过其总人口占比的特征,尤其是西南地区,常住人口占全国14.5%,但拥有全国22.2%的低收入人口。此外,由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华东地区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低收入群体(见图5)。
结合区域人口基数看,东部地区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最大,但低收入群体数量也同样庞大;中部地区分布相对均衡;西部地区人口中低收入群体占比最高。
(三)收入来源
我国居民以工薪阶层为主,三大群体的工资性收入占比均超过50%。其中,中等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比例最高(61.8%),低收入群体次之(55.6%),高收入群体最低(50.6%)。高收入群体最为明显的特征是经营性收入高,其占比接近一半(43.8%),显著高于中等收入群体(14.4%)和低收入群体(20.7%)。
低收入群体则呈现转移性收入高、财产性收入低的特征。在三大群体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最小(5.8%),占比仅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一半左右,但其转移性收入占比(17.9%)高于中等收入群体(13.6%),高收入群体的转移性收入占比为负。这表明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接受了较多转移性收入,高收入群体则存在一定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反映了政策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见图6)。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未来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一方面要稳住就业基本盘,保证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来源稳定,带动总收入持续稳定增加;另一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
(四)家庭结构
由于本文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收入标准,家庭内部结构或是造成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2018年CHIP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低收入群体具有家庭规模偏大、劳动参与率高和抚养负担重的特点。低收入群体平均家庭规模在4.3人左右,明显高于中高收入家庭,其中老人和儿童数量多、劳动年龄人口占比低,这意味着较少的劳动人口要承担更多的抚养任务,导致劳动参与率水平“被动”上升,具体参见表2。收入偏低且家庭负担较重,或是造成这部分群体长期陷入低收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高收入家庭拥有抚养负担低、劳动人口比高和劳动参与率高的优势。如图7所示,中等收入家庭的未成年抚养比与高收入群体基本一致,但老年抚养比显著高于高收入群体,赡养负担相对较重。未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家庭老年抚养比将出现长期上升的趋势。抚养负担或成为限制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关键因素之一,这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五)劳动力受教育情况
除了家庭结构外,人力资本同样是影响家庭收入的关键因素。基于2018年CHIP调查数据,我们测算了不同收入群体的家庭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和学历水平(见图8、图9)。
结果显示,受教育年限和学历水平与收入水平呈明显正相关,中高收入群体普遍具有更长的受教育年限和更高的学历水平。从接受过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及以上)的比例来看,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分别为16.2%、49.4%和61.2%。低收入群体中,约60%的劳动力仅获得小学、初中学历,总体平均教育年限仅有9.6年,比中等收入群体低3年左右,这一数值明显大于中高收入群体之间的差异(0.8年)。从这个角度看,人力资本的提升将成为提高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关键变量。
(六)劳动力就业行业分布
行业间存在着不同的工资率,高技术和高附加值行业往往可以提供较高的劳动者报酬。分行业看,CHIP调查数据中三大收入群体从事服务业的比例均超过50%,其中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从事服务业的比例更高,分别为73.3%和78.3%,低收入群体占比偏低。对于拥有更高附加值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高收入群体的就业比例(52.9%)要显著高于中等收入群体(37.1%)和低收入群体(16.9%),这与高收入群体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特征一致,或是造成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低收入群体就业集中在制造业(19.1%)、建筑业(15.5%)和交通运输(6.5%)、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行业,总体上具有劳动密集型、劳动者报酬偏低的特点(见图10、图11)。
劳动力人力资本上的差异,从根本上会造成生产率上的差距,最终成为影响就业行业和收入水平的关键因素。未来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一方面要通过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促进就业行业间的优化流动,另一方面要谨防制造业比重过快下降或制造业智能化过快覆盖,造成低收入群体在没有得到充分培训前大规模失业的情况。
总的来看,低收入群体中农村人口占比最高,但城镇人口的绝对规模也相当庞大;主要分布于中西部和人口基数大的华东地区;家庭成员多,劳动参与率高,家庭抚养负担重;劳动力受教育水平较低,以小学、初中学历为主;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和劳动者报酬偏低的传统产业;家庭收入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主,转移性收入占比高于其他群体,财产性收入明显不足。
中等收入群体以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主要分布于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家庭劳动力相对充足,抚养负担显著低于低收入群体;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较好,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高;就业方面服务业占比相对较高;多数是工薪阶层,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
高收入群体以城镇居民为主;区域分布不均衡,半数在华东地区;家庭有明显的劳动力优势,抚养负担相对低;比中等收入群体拥有更高的学历水平和更长的受教育年限;从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比例最高;除了工薪阶层外,还有相当大比例是自我经营、企业主等;收入来源以工资性和经营性为主,存在转移支出的现象。
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对扩大内需、提高生产率和社会政治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课题组测算,203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将上升至51%,规模达7.5亿人,到2031年左右有望实现中等收入群体较2018年规模倍增的目标。从现阶段我国城乡结构转型、收入增长的特征看,“进城农民工”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着力关注的重点人群。
(一)实现倍增目标的意义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之所以重要,首先与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社会相关(刘世锦,2021b)。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题为《2030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社会》的报告中指出,在1960年的101个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到2008年只有13个成为高收入经济体,87%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在将近50年的时间跨度里,都无法成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阶段。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体多数是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拉美经济体,也有马来西亚等亚洲经济体。这些经济体在20世纪70年代就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此后几十年无法突破瓶颈,稳定地进入高收入经济体行列。对这些经济体而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万美元GDP就像是一道魔咒,跨越了还要倒退回来。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采用“东亚模式”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它们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中等收入经济体到高收入经济体的跃升(刘世锦,2021b)。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甚多,其中一个重要变量就是收入差距过大,没有形成足够规模且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反之,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都保持了较低的收入差距。由此,李培林等提出了双重中等收入陷阱的命题,认为如果不能解决中等收入群体占主体的问题,也就无法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李培林,2017)。
对中等收入社会向高收入社会的跨越期来说,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意义首先是增加消费需求,对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新的动能。这一时期经济增长已由高速转入中速,投资、出口对增长的重要性下降,消费和服务业逐步转为主导性增长力量。中等收入群体作为边际消费倾向高(相对于高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强的部分,成为扩大消费容量进而拉动增长非常重要的力量(刘世锦,2021c)。
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消费扩容,前提是能够实现收入增长,使这部分人由低收入行列脱颖而出。有的研究讨论如何通过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意愿来提振消费,似乎低收入阶层消费水平低是由于他们不愿意消费,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实际,主要限制因素仍然是收入水平低。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再分配,但在总体和长期层面,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并进入中等收入行列,要靠他们自身创造财富能力的提升。所以,在增长视角下,对有潜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那部分人群来说,他们不仅是消费者,更重要的应当是生产者、创新者,在这几种身份之间建立起可持续的循环。他们首先是生产者、创新者,创造出社会财富、提高收入水平,进而增加消费,并为下一轮的生产和创新营造条件。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进入共同富裕第二阶段,也就是另一部分人也要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所面临的挑战和和不确定性都要大于第一阶段。试图后富起来的群体在人力资本、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上总体上差于先富起来的群体,而且向前走或向后退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体已有先例。从国内看,前段时间受疫情冲击,部分地区劳动者收入和消费水平下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出现阶段性收缩(刘世锦,2021c)。
提出并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是共同富裕第二阶段的重大举措。首先,中等收入群体作为边际消费倾向高、消费能力强的部分人群,群体倍增目标的实现将有效扩大消费市场需求规模,带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进而激发整体经济的结构性增长潜能。其次,提出目标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这正是中国的制度优势之所长(刘世锦,2021c)。
基于调查数据的测算结果可以证实,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支出强度和支出结构,都要明显优于总体平均水平。2018年CHIP数据中,占总人口27.0%的中等收入群体贡献了42.1%的居民消费支出,72.4%的低收入群体仅贡献57%的居民消费支出。简单计算,中等收入群体的平均消费支出强度达到155.6%,而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消费支出强度仅为78.7%,两者相差一倍左右(见图12)。从支出结构上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食品消费等必需生存型消费占比呈被动下降趋势,享受型消费占比明显提升(见图13)。以汽车为例,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家庭汽车覆盖率分别为38.9%、60.7%和78.4%,差距明显(见图14)。
(二)实现倍增目标的时间
根据我们测算,“十四五”期间我国平均潜在增长率为5.4%,“十五五”期间降至4.4%,2019~2035年实际GDP年均增长为5.0%,在平均通胀率为2.5%的假设下,名义GDP年均涨幅为7.5%。2008年以来,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围绕名义GDP增速上下小幅波动。从整体看,2008~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平均值为10.3%,高出同期名义GDP平均增速0.1个百分点,两者基本吻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基于此,我们将2019~2035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名义年均增长设定为7.5%,与名义GDP增速相匹配(见图15)。
在确定了总体收入增速后,还要考虑不同收入群体内部增速的差异。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同比持续高于城镇居民,且两者差距呈逐渐扩大态势,2019年差距达到1.7个百分点。结合历史数据分析,我们将预测期内的组内收入差距设为1.5个百分点,即在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7.5%的情况下,考虑到城乡户籍人口权重等因素,计算出农村和城镇收入分别增长8.3%和6.8%。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内城乡分布的权重测算,未来低、中等和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速分别为7.7%、7.1%和6.9%。人口预测方面,采用了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口展望2019》中等变化情形的预测结果,到2030年我国人口总数增加至14.64亿(见图16)。
以2018年CHIP调查数据为基础,考虑经济增长、总体和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增长、人口总量等关键变量,使用平均通胀率对收入界定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030年时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为“典型三口之家年收入位于13.4万元~67.2万元区间内),测算出到203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上升至51%,低收入群体比例下降至45.5%,高收入群体比例上升至3.3%(见图17)。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达7.5亿人,与2018年相比,有3.7亿人由低收入阶层上升至中等收入阶层。按照大体相同的变动速度,到2035年以前,有可能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达到8亿~9亿人,实现倍增的目标。
(三)实现倍增目标的重点人群
另一个相关议题是实现这一目标所涉及的重点人群,也就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基于前文预测的不同群体平均收入增长速度分析,到2030年有可能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3.7亿人,整体上主要对应的是2018年家庭年收入介于4万~6万、6万~8万和8万~10万的低收入家庭。此外,也可能存在相当数量的更低收入家庭通过外出打工等方式实现收入快速增长,在同一时段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1.潜在群体特征对比分析
基于2018年CHIP数据测算,潜在群体中城镇居民占比为57%,农村居民占比为31.6%,外来务工人员占比为11.4%。从区域分布看,主要位于中南(34.6%)、华东(29.1%)和西南(19.9%)等地区(见图18)。
从家庭结构看,相较于当前中等收入群体,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家庭结构暴露出抚养负担过重、劳动年龄人口和就业人口比例低等问题。其中,外来务工潜在群体明显存在老年抚养比低、儿童抚养比高的现象,这表明孩子大多跟着父母外出而老人留守在农村;农村潜在群体劳动年龄人口比例较低,但就业率却占比最高,可能意味着收入压力较大迫使家庭中更多的人参与劳动,出现孩子过早打工的现象,这与农村人口受教育年限低存在高度相关性(见图19)。
从平均受教育年限来看,潜在群体中城镇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最高,外来务工次之,农村居民最低(见图20)。从学历水平看,中等收入群体接近半数为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潜在群体中农村和外来务工群体的学历水平大多为小学初中;城镇潜在群体学历水平相对较高,但仍与中等收入群体有明显差距(见图21)。
从劳动力就业情况看,如图22所示,潜在群体以第三产业为主,但占比仍不及中等收入群体。相比之下,中等收入群体大多从事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行业,而农村潜在群体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等第二产业工作较多,外来务工潜在群体则大量进入商业、服务业(见图23)。
从收入来源看,潜在群体收入来源仍以工资性来源为主,但外来务工人员对工资收入依赖程度过高,转移性收入占比偏低,符合为获得更高劳动报酬进城但无法享受同等社会保障的“进城农民工”特征。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财产性收入较城镇潜在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显著偏低。此外,农村群体还呈现出经营性收入占比高、工资性收入占比低的特点(见图24)。
2.外来务工群体重点分析
从广义上来看,农民工指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87亿人,外出农民工1.72亿人,外出农民工中“进城农民工”1.37亿人。CHIP问卷对外来务工群体的定义为“来自农村地区、户口不在本城镇社区的人员”,2018年外来务工群体占比为9.7%,人口数在1.35亿人左右。从数量和定义上来看,CHIP中外来务工群体大体接近“进城农民工”,并非全部农民工。
与2013年相比,2018年外来务工人员中属于中等收入群体的部分占总人口的比重从2.2%提升至4.1%,占中等收入群体增量的27%,贡献率相当可观。而同期外来务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上升0.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外来务工群体收入增长速度较其他群体明显更快(见图25)。这里说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属于劳动年龄人口,非就业人口不多。而在农村居民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和父母,其收入状况直接依赖外来务工人员。这里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从更大范围的家庭口径来看,也就是把留守在农村的父母子女一并算上的话,可能一定比例被统计为中等收入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符合相应条件,平均收入被显著拉低;二是要重视外来务工群体的“拉动效应”,其收入的不断上升会拉动与其相关的庞大农村群体逐渐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此外,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的比重逐步提高,相当多的农民是在户籍所在地“被城镇化”的。所以,处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人口规模明显要大于上述外来务工人员。这些“被城镇化”的人口当中依然存在着进入更大城市打工、快速提高收入的需求,尽管他们从核算口径上已被统计为城镇居民,但实际上仍与“进城农民工”较为相似。从现阶段我国城乡结构转型、收入增长的特征看,“进城农民工”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着力关注的重点人群。
从基于调查数据的测算结果看,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进城农民工”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强度显著高于农村家庭,但由于无法同等享受城镇户口的相关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其储蓄避险意愿较高,使外来务工家庭平均消费强度与城镇家庭仍有很大差距(见图26);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基本接近城镇居民水平;就业分布与城镇居民有明显差异,外卖、出租车和快递等新型就业场景吸纳了数量可观的“新型农民工”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10%的人口占比贡献了20%的新型就业,远超城镇和农村居民(见图27);更多就职于民营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占比较低,面临收入不高、就业不稳、社保不全等一系列制约其收入和消费稳定增长的因素(见图28);无法享受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医保和养老保险覆盖率明显低于同样居住在城镇的居民;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较高收入者,有明确定居城镇的需求(见图29)。应当从“进城农民工”的这些特点出发,采取针对性强、务实有效的战略和政策,推动更多的“进城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五、实施以提升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倍增战略
进入共同富裕第二阶段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战略和政策的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增效带动增长的方式缩小收入差距。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在剥去种种社会关系的外衣后,人们之间能力的差距,远没有现实世界中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差距那么大。如果能够创造一个人力资本公平发展的社会环境,人们的积极性、创造力普遍而充分地发挥出来,公平和效率就可以互为因果,在提升社会公平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
依照这种思路,下一步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战略,应以提升“进城农民工”人力资本为重点,采取多方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对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市落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目前中小城市和部分省会城市已取消落户限制,对仍有限制的城市改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由规定符合何种条件能够落户,改为不符合何种条件不能落户。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缩短负面清单。对北上广深和其他特大型城市的城市核心区与非核心区域、都市圈内的中小城镇等实行差异化政策,采取不同的负面清单,适当放宽后者的落户限制。
二是建设面向农民工为主的安居房工程。以大城市尤其是几大都市圈、城市群为重点建设安居房,着力解决能够稳定就业、对当地发展做出贡献、就地缴纳社保的低收入农民工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问题。以40~6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降低建造成本,把安居房价格控制在与农民工购买力相适应的水平。降低购买资格门槛,不歧视无户籍、无学位人口。由政府主导筹措土地资源、设计运行规则、加强监管,在政策框架内实行市场化运营,形成商业可持续机制。
三是与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提供安居房相配套,加快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继续推进并扩展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随人员流动可携带的政策,打通农村社保、医保和城镇社保、医保的衔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四是提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吸收农民工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进城农民工”,持居住证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将职业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加以提供。推行农民工新型工匠培训计划。鼓励各类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对农民工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在财税、信贷等方面有必要激励措施。国家对吸收农民工就业、安居较多的城市,在财政补助、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五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流转,增加农民工的财产性收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同等入市。创造条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组织外部流转。积极稳妥务实地解决好小产权房问题。农地入市、宅基地流转获取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完善相应地区农村人口的社保体系,使他们与城里人一样不再依赖于土地保障,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收入的同时,由更为有效和稳定的社会安全网托底。
六是促进机会公平。进一步打破不当行政性管制,疏通社会流动渠道,防止社会阶层固化。改变有些地方对低收入农民工的歧视性做法,在大体相当条件下,在就业、升学、晋升等方面,给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可及机会。
七是各级政府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定期督查,确保落实。对农民工落户、住房、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职业培训等,要纳入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规划,明确有关部门任务和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出进度评估,向各级人大报告。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就业状况变化,对相关规划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改进。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并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注:文中图表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