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夯实基本经济制度微观基础,使基本经济制度运行更加成熟有效的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这一重要论断首次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意义、地位和作用,为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指明了方向。
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既是对基本经济制度运行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我党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方式认识的新高度。十五大报告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并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新高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创新,我国不但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的有效形式,也深化了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各自性质以及二者结合的认识。混合所有制分离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法人产权相对独立,不受资本所有制性质影响,在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同时保持各方资本的独立性,因而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资本与私有制资本不再相互对立,而且相辅相成、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效化解了对市场竞争可能损害公有制经济的担忧,从机制上保证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是一种带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且具有显著优势的社会主义生产组织形式,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当前社会上有一些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错误言论。这些言论误导舆论,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困扰,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
这些错误言论的本质是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私有制与市场经济才是天生一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无法兼容。当前一些前期通过高负债扩张较快的民企在流动性上遇到困难,国企帮助民企渡过难关,不仅不存在“谁进谁退”的问题,相反,国企和民企之间的这种密切合作正反映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互补优势。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好了,国有资本也可以退出。反过来,如果国有企业遇到困难,也可以通过民企的参与激发活力、提高效率。今天推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有民营资本入股国企,也有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还有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合资设立新企业。无论哪种形式,均遵循市场原则,各方平等自愿,股权可以市场化交易和退出,股东按照占股比例依法管理企业,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企业利润也按照股份进行分配。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实现更好的发展。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军工、电信、民航、能源等国有垄断领域加大开放力度,民营经济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国有经济会随之发展壮大。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进民退”,而是“国民共进”;不是“公私合营”,谁控制谁,而是“合作共赢”。 纠正错误认识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但同时也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长提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高度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市场规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民营企业家要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
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重点在“改”不在“混”。相比于“混资本”,“改机制”难度要大得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通过制定、完善和落实好细则,明确预期,催生动力,破解混改中遇到的难题。
一是要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原则,破除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改的担忧。坚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原则。国有股东要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管控。企业党组织行使权力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要完善制度细则,有效规范大股东行为,切实平等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产权权益。
二是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模式。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要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事项,确保国有股东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要明确国有股东监管边界,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要明确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公司治理主体的关系,建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确保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不干涉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要随国有股权比重变化而调整,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要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要比照非公有制企业设置。党组织作为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是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流程和细则。要明确混改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操作各方权力和责任,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标准,使操作各方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效规避风险。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勇于实践,宽容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活力。要充分激发经营者和员工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的作用,让民营企业家能够“当得了家、说得上话、做得成事、盈得着利”。通过企业员工持股、跟投,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谋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推动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落实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采取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方式。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