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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投资民企应成“国混改”主攻方向

 

  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是双向的,非国有资本“混入”国有资本,国有资本也可“混入”民企,而且后者更应成为“国混改”的主攻方向。国企或国有资本主动以合适的方式参股或者投资民企,可能是国企改革方式的重要突破,或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战略性的制度创新。国资投资有活力有成长性的民企,只要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 不过多强调参与管理权,更不要控股,将成倍放大国有资本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正能量。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混改)的方式和路径成了各方讨论和争议的焦点。看部分被安排试点的“国混改”的国企已提出的方案,众多思路都围绕和集中在民企如何“混入”国企。比如,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比例分配,民间资本进入是为国企调节资本金和流动性;民企如不能控股“国混改”就是虚晃一枪,因而,满足和保障非国有资本的收益被视作“国混改”能否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有的则认为民间资本参与“国混改”会再次出现大规模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国混改”应该是双向的,非国有资本“混入”国有资本,国有资本也可“混入”民企,而且后者更应成为“国混改”的主攻方向。“国混民”国企或国有资本主动以合适的方式参股或者投资民企,可能是国企改革方式的重要突破,可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战略性的制度创新。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增值保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在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不同属性的资本共同持有同一企业的股份;实现形式主要是交叉持股。这意味着“国混改”不能仅仅是“民混国”的单边改革,“国混民”也该是改革的重要部分。

 

  让部分国企资本以财务投资的身份投入经营好的民营企业中去,将是一个多赢的战略安排。首先,国资投资民营企业,可以解决经营好的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难题,进而收到定向支持民营企业增长和发展的效果。其次,最近企业家协会的一份报告显示,国内500强公司中有43家亏损企业,其中42家是国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诸多国企经营效率极差,不但没有达到平均资本回报率,而且还有不小的贬值风险。所以,国资投资经营效率较好的民营企业,可以大大改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效益。再有,上述同一报告还显示,按规模排序,我国500强企业的前37名都是国企国企规模大、体量大、资产多、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提升与规模增长并不一致。部分国企因资金过多,为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无效投资,已成了诸多行业产能过剩的主要制造者,造成越大越弱的结果,也对总体经济带来严重的结构扭曲,问题很严重。国资投资有活力有成长性的民企,只要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 不过多强调参与管理权,更不要控股,就可以在避免国资不负责任的投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将有效地成倍放大国有资本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正能量。更重要的是,低效资本投资高效企业,是市场化的资源优化配置,是资源配置机制的重大突破。当民企与国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时,市场资源与政策资源的配置将会更为合理,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为公平。

 

  基于这样的目标,“国混改”的过程,理应是突破传统思路,创新改革模式的过程,朝着这个方向认真设计,“国混民”的改革方向就一定能产生各方多赢的效果。如果“国混民”成为“国混改”的主攻方向,这样的混合经济制度有可能让我国成功走出一条有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的全新发展道路。为此,国资委、财政部需要相应地调整对国企的绩效考核,鼓励国企去寻找优秀的民营企业投资。也可以由多个国企成立投资基金,以更专业的方式来寻找并投资经营出色、前景壮阔的民企。只是在具体操作中,特别是在定价上,要特别小心防止因利益输出而滋生新的腐败。

 

  当然,“民混国”的改革也该同步进行。在垄断行业和领域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重点应放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实现公共资源包括政策资源在内的公平配置上,让不同所有制的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加大其他所有制在这些行业与领域中的份额,倒逼国企改革,提高国企的竞争力,适应市场化规范经营决策机制。例如,在石油行业,可考虑允许在“三桶油”之外成立一家或几家有全部经营资格的民营石油公司;在电讯行业,把4G牌照发给一家或两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在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地区性的小型民营银行的准入,制定规则限制大银行的网点扩张,给提供草根金融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社区银行足够的发展空间。用这样的方式,在所有的行业与领域内,都建立多元所有制共存的“公平竞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竞争性领域全面梳理国企。凡亏损严重的国企坚决退出,让位于优质的非国有企业。 对利润率较高但又应逐渐退出的国企,除允许非国有产业资本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获取驾驭公司管理的权利外,国有资本还可采取财务投资方式保留一定的股份,参与分红但不参与日常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防止大股东侵蚀国有资本的利益,可以保留重大战略决策上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份安排。对可以不依靠政府扶持继续经营的国企,可以允许非国有资本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也可以以产业资本的身份参与管理,推动国企更有效率地运作。

 

  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即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领域仍然以国企为主,但可以允许非国有资本包括产业资本和财务投资资本参与但不能控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发展的领域,国有资本仍然需要保持大股东的地位,但也可以允许民营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股。

 

  总之,双向的“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必须掌握几个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发展实体经济,有利于资源的市场化有效配置,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建设,避免变成纯粹的资本运作,演变成一场财务投资的盛宴,带来进一步产业空心化。改革要真正成为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形成的实践和理论的探索过程,实现改革的目标,释放制度改革的红利,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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