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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标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定位

  实体经济的通行划分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是一国经济实力的根本,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哪些属于实体经济,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关键问题,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特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科学审视实体经济内涵,界定实体经济范围,从而切实做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重大决策的前提。

  关于实体经济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并不统一,且不同时期大致通行的划分标准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传统观点认为,实体经济主要是从事有形物质资料生产的行业,服务业等非物质资料生产行业不在其中。例如,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实体经济包括第一、二产业;按照美国商务部的部门大类划分,金融、房地产、职业服务业、信息、教育医疗、餐饮娱乐及政府服务业等行业排除在外。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其在服务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一些学者将相关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实体经济。如金碚认为实体经济除了包括第一、第二产业,还应涵盖第三产业中的直接服务业和工业化服务业。美国在经历了泡沫经济带来的次贷危机之苦后,进一步拓宽了实体经济范围,将除了房地产和金融这两个泡沫程度较高的行业之外的所有事关民生疾苦、企业生存和市场稳定的行业都定义为实体经济。也有学者并不认同上述划分方法,如刘志彪提出“媒介观”,认为要看资本的增值活动以什么为媒介或中介,如果以货币、价值符号和资产为媒介就是虚拟经济,以使用价值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媒介就是实体经济,以此来区分实体经济与“以钱生钱”为特征的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划分标准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生产力进步和与之相应的人们认识水平的提升。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导致需求升级,满足新需求的新产业发展壮大成为必然,从而使得过去有人认为是非实体经济的变成当下的实体经济。例如,在生产力水平勉强应付吃穿的农耕时代,农业当然是实体经济,而商业作为一种非实体经济受到打压和限制。在工业社会初期,以第二产业为主的物质生产行业被视为实体经济,而服务业则被排除在实体经济之外。到后工业时代,以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部分,自然是实体经济的组成部分。

  然而总体上看,按照当下通行的思维模式,相当多数的人还是把实体经济认定为是有形物质产品产出的部门,在数据统计或政策制定等实际工作中往往以行业为对象来划分哪些行业是实体经济、哪些行业是非实体经济,哪些应支持、哪些应限制。

  现行实体经济划分带来的政策困惑

  按照当下通行的划分,实体经济大致等同于有形的实业经济,并简单地将一个行业整体性判定属于实体经济或不属于实体经济。然而随着技术进步、网络发展、资本创造和管理创新,行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化,产业链条上的某些环节会越来越专业化、规模化并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不同业态,行业内同一经济主体经营也呈多元化特征甚至跨越若干具有不同属性的行业,笼统基于行业的视角进行实体经济划分的科学性大大降低。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使一些新兴行业、多属性行业以及虚拟程度较高的行业,如互联网经济、房地产业以及金融业等与“实体经济”对立起来,而这些行业也承担着实体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要素供给、引擎驱动等作用,对我们制定行业政策带来了一些困惑。

  金融内卷化促使金融业脱实向虚,但金融媒介化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活水之源。近年来,金融过度膨胀以至“脱实向虚”饱受诟病,金融活动中投机成分过多会加大市场波动,单纯的业内循环及“内卷化”衍生发展,使部分金融活动成为“以钱生钱”的工具,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甚至带来泡沫或系统性风险,这是造成金融业“身份危机”的重要原因。事实上,金融的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并非实体经济的对立面,而是参与价值创造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其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资金融通功能直接服务实体经济产出;其二,作为现代经济配置资源的核心,金融活动提供了流动性调剂、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的渠道,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功能,其有效运作可以改善投融资效率,增加对社会各类群体的普惠服务,促进经济更好地发展。笼统地把金融业排除在实体经济之外,不利于金融自身的发展,更无益于金融与经济的共生共荣。

  房地产业的金融属性使其成为投机、炒作的集中地,但居住、保障、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是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房地产行业的产业链条长,涉及的经济活动多,主要包括建造活动、交易活动、售后服务活动及房地产金融活动,且后三类活动的占比越来越高。房地产活动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具有多重属性,既是生活必需品,也可以是奢侈品;既是居住用品,也可以是投资品;既是私人物品,也可以是公共品。所以房地产既有居住属性、社会属性,也有保障属性,还有金融属性。基于当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行业投资过度、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很多人提出应将其视为非实体经济从而限制发展,实际上是忽略了房地产居住、保障和社会属性的积极作用。同样,如果将其全部视为实体经济并大力发展,则不利于平抑房价、稳定供给,保障刚性需求。现实中我们的政策往往在支持和限制之间摇摆不定。

  互联网经济的虚拟特性使其在形式上与实体产业相去甚远,却又是新兴经济价值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互联网经济的产出很多看不见、摸不着,一般是通过消费间接影响实体产业,所以不少人认为其不属于实体经济。但是,“互联网+”作为新经济形态下先进生产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优化共享经济下的生产生活环境、延伸生产服务范围、增加对弱势群体的服务等来提高效率和促进公平,改变传统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是传统经济发展的动力与引擎,对传统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具有巨大促进作用。此外,“互联网+”的发展有助于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对于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经济的形态虚拟与价值创造的两面性打破了实体经济认定的思维定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当然应是中央“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

  实体产业创造社会财富,但滞后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无效产出造成的是资源浪费和财富损失。相当多数人对实体经济的认识是能够创造产出、具有实体形态的生产与服务活动,但是,并不是所有存在实体形态或有产出的经济部门都能创造有效价值,有些甚至是在浪费资源、侵蚀或毁灭价值。例如,低效工业的经济活动是有产出的活动,但其对资源的占用与对经济的贡献严重失衡,浪费了资源,且成为产能过剩、杠杆高企的重灾区,特别是“僵尸企业”,不但无效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造成生产要素配置扭曲,而且破坏市场优胜劣汰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若不加区别地加大金融支持,既与中央“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的精神相悖,也无益于经济质量与效益的提升。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应以增进社会总福利为标准

  上述行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使得现行实体经济的划分容易造成认知困惑,难以适用于新常态下实体经济的判断,也不利于做好金融支持工作。应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基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重新审视划分标准。发展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的还是要增进社会总福利和优化社会福利分配,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只有这样,中央“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的精神才能落到实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才能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能否增进社会总福利,主要从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进行判断。效率是指通过提高投入产出比率,达到产出、效用及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目标。公平是指优化产品与服务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进而提高社会总效用水平,增进社会总福利。依据社会总福利标准,对于备受争议的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行业,可以按照具体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如下划分:一是基于流动性禀赋和风险承担差异,金融体系需要一定程度的内卷化交易来扩展资金配置和风险缓释能力,进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这些出于满足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需要的交易嵌套及业内循环活动有其必要性,与其他内生于经济的金融活动都应视为实体经济,而出于上述功能之外的内循环和内卷化金融活动则为非实体经济。二是发挥居住、社会、保障属性的房地产经济活动都属于实体经济。例如,为了满足刚性人群的居住需求,或为了获得教育、医疗和便利的生活服务,或为了维护低收入群体居住权益的建造活动、交易活动及生产性服务活动等。而服务于投机、炒作等金融属性的房地产活动往往造成房源减少和房价上涨,挤占居住消费群体的选择空间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整体福利的下降,因此不应归入实体经济。三是互联网经济本身尽管没有实体产出依托,只要能够提高要素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分配、增进社会总福利,就属于实体经济,反之则不是。四是尽管大多数物质产出部门属于实体经济,但那些落后的、濒临淘汰的或产能过剩的经济部门及活动,不能实现个体劳动向社会有效劳动的有效转化,在社会福利效果上与虚高的泡沫经济无异,自然不在中央大力发展的范围内。

  金融要发挥好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须基于上述判断进一步明确自身发展及政策支持定位,着重增强靶向效应。一是加快金融自身适度发展,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应充分肯定大部分金融领域经济活动的实体经济属性,尊重金融体系自身的发展规律,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构建“阳光普照+锦上添花+雪中送炭”的金融谱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质量和覆盖面,做到货币政策松紧适度,金融杠杆水平适度,使金融资源“钱尽其用”,增强金融在提高社会总福利中的正外部性,同时,又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严格把控金融“内卷化”的度,防止金融活动“脱实向虚”。二是按照社会福利标准对实体经济给予差别支持,实现金融支持的靶向定位。既应看到实体经济领域特别是制造业领域“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活动损害社会福利的特征,通过信贷收缩和金融市场门槛提高逐步将其淘汰;又应看到服务业中诸如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业态活动的实体经济特征,通过鼓励创新引导其有序发展;还应看到房地产领域内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实体经济特征,通过采取“重实抑虚”的结构性政策,促使其实体部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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