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谈一点个人的研究心得和体会,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我的题目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机遇与挑战》。最近这两天在中国金融界广受关注的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部署。我就利用这个大题目讨论下互联网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大家知道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前一阶段,呈现了非常快速发展的趋势。从现实市场上不同互联网金融的业态来看,市场实际需求是推动互联网不同领域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比如余额宝能够快速的的发展恰恰得益于当时市场的大背景。互联网的支付以及消费信贷的发展相对聚焦从而产生了互联网支付和消费金融。受相对宽松的大环境影响和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总体上都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宽松是与发达市场相比较而言的,全球主要发达市场对于互联网参与金融业务从一开始就有非常严格的准入、监管要求。而中国的监管处于相对比较宽容包容的态度,潜在的监管理念是认为互联网是非常大的创新,很难找到合理的监管边界,所以先给予市场一个探索的机会,找到了适当的商业模式后再酌情规范。相对而言与其他发达经济体包括香港在内,中国内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比较宽松,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预留的空间比较大。
从市场运行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活动主体主要集中在五类机构,六个业态。五类机构分别在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的众筹和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的金融机构覆盖了传统互联网机构、互联网电商、新兴互联网机构等。中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整个成熟的业态商业模式还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总体上是持比较宽松的态度。在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两次提到了互联网金融,2014年3月5日是第一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到2016年3月17日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里面,这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正式的确认,正式确认其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部委实际上也是对他的独立创新持默许其发展和探索的态度。“十三五”纲要也提出要强化其引导。因为陆续出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不能偿还的风险事件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强调组织建设,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调整的现象背后,我们也要了解其在中国发展这么快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从服务对象来看,从融资者的身份看,互联网金融企业除了覆盖一小部分大企业外,相当大一部分还是覆盖了那些在传统金融行业中难以得到服务的这一部分企业,或者说就是长尾企业,这些企业的数量很多,但加起来总的金额不大,这一部分企业,对于传统的金融企业来说,贡献业务量的能力非常有限,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降低服务成本做到为他们服务。第二是审批流程,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流程风险管理金额审批下来至少需要5-10个工作日,公积金贷款流程周期一般为1-3个月,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审批流程大概是1个工作日,甚至还有实时审批的。因为他们有一部分因为采用了互联网大数据等基数,通过消费者在网站上消费的长期历史数据等,比如对客户在电商消费的金额波动情况进行信誉评估。传统的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比较大,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规模就比较多样、金额比较灵活。传统金融借贷用途相对单一,比如2016年二季度传统金融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民币贷款全部流向房贷,相反互联网金融企业涵盖了企业经营、居民的衣食住行等诸多领域。
第二,从参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范围来看,从早期电商、互联网企业,到现在越来越多传统的大型、实体产业公司加入到互联网金融里,这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传统的实业企业的加入有助于延伸基础业务,有助推动战略转型。
同时我们也看到关于互联网底层的技术架构变革也在深刻地改变着互联网的金融行业。比如理财机器人,我们相关部门讨论的时候也有建议叫数字财富管理,数字管理很多人在做,但是数字财富是有门槛的,就是把适当的产品卖给了适当的人,这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般的客户经理熟悉的往往是一些细分的专业领域,例如外汇、债券、股票、一级市场的PE等,但理财机器人却包括了大量数据的累积,相对来说知识面比较全面,因为他是个数据库,所以看着很多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就是让机器人帮助分析数据做出决策,也改善了用户的体验。中国在私人银行业务上最为出色的银行之一是招行,其客户经理也就估计只有两三千人左右,而其服务的客户有数万户,平均一个客户经理就要服务许多个客户,那更别说柜台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长是有限的,但是电脑系统提供的理财服务是24小时的。
第三就是大数据。中国互联网集成大量的数据,本身蕴含着大量的信息,可以用来做金融活动分析,包括大数据的挖掘分析、优化、融合、分布支付、移动系统、点对点的应用。比如区块链。因为全世界的金融行业都在用探索式的方式来把握区块链这项新技术。大家都认可这项技术会重构整个金融行业的底层架构。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是传统网络和移动互联网结合产生的海量数据,以及云计算提供的大数据计算技术保证。现在专业的培训、教育,培养了大量的数据分析人才,以及丰富的消费场景也提供了大数据的应用领域。例如为了银行专门做了记帐软件的公司。年轻人、白领顺手在APP记帐,计算机就可以跟踪这些人的消费习惯。就可针对不同城市消费水平推荐不同的产品、服务。与原来传统商场不得不建立的很大、把所有商品都放在一起这种传统的商业模式而言,新的消费模式更有针对性,实际上也是效率的提升。
从趋势看,通过前期高速发展扩张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调整的压力在加剧,监管趋于严格。因为陆续出现的问题以2015年股市大幅波动为导火索和标志,为什么股市出现这么大的波动?从监管角度看,因为中国是分业监管的。所以证监会有许多领域往往是管不到的,三个金融监管机构当时也都不能掌握经过互联网配资的活动。这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说就是决策的黑箱。加上地方一些互联网融资平台出现风险,直接导致监管需要加强。 2016年7月开始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8月到11月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从12月到2017年3月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看到迫于监管政策的金融压力,一些中小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主动停业、清算。同时,小额分散原则也迫使一部分企业转型。第三,品牌效应凸显,避险情绪上升。投资者怕小的企业出事,主动把业务转到行业龙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导致其他企业经营难度加大。同时监管政策相对趋严,也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放缓市场开发、业务创新的速度。
对互联网资管的公司来说有很多不能忽视的、容易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近期中国证监会刚刚发布了一个通知,禁止证券金融机构和没有取得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合作方式逃避监管来拓展证券业务,下一步可能就要进行清理。那么合作有很多模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带,比如私募、信托、理财计划,他们卖给投资者是有很强的范围和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也就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比如假定一个产品要在300万,500万以上等,这样就把产品销售对像相对限定在财富相对高、风险承担能力也相对大的人群中,因此,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卖给普通的、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所以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把高风险金融产品细分为小的金额再卖给普通人群,这个时候,金额虽然细分了,但风险没有细分,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资产。很多问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细化,把风险分配给了不适合承担高风险的人群。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合同可能大部分是找律师看过的,可能没有明显的问题的,例如通常注明风险自担等等。但这些客户是不是看合同就不一定,往往拿到阶段性的收益的时候非常开心,受损时就不愿意了,这也突破了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高压线”之一,就是不要轻易动用普通公众的钱。普通公众的钱就是“高压线”。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出问题就是碰了公众的钱,把高风险的产品拆分卖给普通公众。或者是看起来互联网金融企业,推销的是市场化的金融产品,但实行了变相的承诺固定收益。从性质上来说,面对不确定的对象,提供固定的承诺收益,这是存款。只有金融牌照中有“商业银行”字样的,才能做这样的业务。对于互联网资管企业而言不能触碰这个红线,要强调保持合格的投资人门槛。再者,目前资管混业明显,理财产品常常同时横跨3、4个领域和机构,如一个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去投资保险,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去销售,可能涉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但我们现在这三个会是相对来说比较独立的,如何防范这种风险传染就非常重要。第二,资产管理和投资自营,需要分割管理。要把自己的钱和别人的钱分开。第三,分业态管理和综合资本的监管创新。
对于网贷平台,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激烈的批评就是本来只能做中介提供信息的,结果做了资金池。所以整个文件的关键是恢复其做中介的最基本功能。网贷平台之所以出现问题,我们从金融角度上看,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网贷目前还没有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监管之下,网贷平台进行的信用评级只能依靠身份、财产证明和个人消费记录等这些比较容易造假的常规性材料,不法分子很容易抓住其漏洞进行犯罪活动
第二,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目前该类平台一般采用线下征信、设立风险准备金担保或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等方法来进行风控,方法比较单一,缺乏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如构建风险动态评估体系,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根本没有发挥互联网金融可以采用的大数据等工具来控制风险。
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有待进一步规范,银行托管相对安全规范。支付公司是替客户转移钱。在转移过程中结余的钱不是支付公司的钱,是客户的钱。这部分必须要走第三方平台里进行严格监管。我们现在调研的时候发现第三方支付公司恨不得开十、二十个帐户。所以很难监管他支付的钱使用的状况。而且利息收入占他收入的很大比重。实际上这些利息理论上来说是属于客户的钱,现在变成他们吃“准利差”的收入。
股权众筹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退出机制。目前我们缺乏完备的风险定价机制及相应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就互金资管业态而言,比较迫切的是统一界定互金资管的内涵、对于从业主体实施分级监管。目前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与互联网资产管理相关的业态有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三类业态。上述业态界定仅限于传统机构在互联网端的业务延伸,但涉及互联网资产管理的还有互联网公司,不受传统机构监管,要有统一的界定,避免局部风险变成系统性风险,在资产管理行业蔓延。为了便于监管,根据平台是否具有自主设计和生产资管产品的能力,可将其分为三级:一是综合资管平台,即平台不仅具有自主设计、生产和销售资管产品的能力,同时也代销金融机构产品;二是第三方资管平台,即平台仅代销金融机构产品;三是其他资管平台,即暂时无法通过以上标准进行界定的平台。
以上是我思考的一点体会,仅仅代表个人的意见,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谢谢各位。(完)
文/巴曙松
来源:本文为巴曙松教授在前海法智论坛上的演讲的演讲,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定(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