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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破解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困境

  缘起:独立董事作为一种英美公司治理的舶来品,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起点,正式引入中国已十年。十年来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与经验普遍给公众这样一个悖论的印象:一方面,随着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上市公司愈加重视从实际工作效应的角度选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起到了良性作用;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自身独立性的缺失、职权边界的模糊、监督效率的质疑与激励机制不足,引发独立董事制度预期功能发挥的困境,如何寻求化解的途径成为众多智识的共同关切。

  独立董事自身独立性的困境与突破路径

  独立性要求,不仅是独立董事制度得以成长的生命力所在,更是提升公司治理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预期功能得以发挥的必备元素。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任环节,存在文本规则与商业现实之间的落差,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在我国目前一股独大的特殊治理环境下,独立董事的最终选任结果实际上完全由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所操纵。控股股东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必然会回避潜在的异议人士,倾向选择那些能够顺从自己意志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为了稳固职位也往往迎合决定其任免之人的意图和想法。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抑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尤其是要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控股股东选任作为监督者的独立董事与该制度初衷严重背离,这或许是导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作低效的首要原因。需从源头上切断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联,排除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选任的影响,改由中小股东行使任免权。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则可由新成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如独立董事人才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条件遴选和推荐。只有根除或化解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的依附性,才有可能确保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

  独立董事职权边界的模糊与突破路径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独有特色之一,即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兼容并包。监事会被确立为法定常设监督机关,其主要职权为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和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但从既有法律文本给定的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职权比较来看,二者职权大部分重叠,其结果必然产生职责履行的掣肘与推委。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度功能,应当准确划分其与监事会之间的职权边界。考虑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其职权范围必须予以限缩,不妨限定于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的信息披露等,同时将财务及业务监督等日常监督职权剥离出来赋予监事会,如此确保独立董事监事会二者的分工协调。

  独立董事监督效率的质疑与突破路径

  独立董事的工作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更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但中国现实中的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进行实地办公的时间平均仅为1-5天。而且,独立董事通常缺乏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严重制约其对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为有效提高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履行效率,应当着力加强以下机制建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最低工作时间。对此可以借鉴2002年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其次,限制任职上市公司数量。兼职过多必然会分散独立董事的精力,可以考虑其任职数量从目前的五家减少到三家。最后,强化职业培训。独立董事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尤其是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内容,并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足与突破路径

  与国外薪酬和声誉并举的激励方式相比,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明显不足。一方面,薪酬激励形式单一,并且与公司业绩无关,与独立董事表现好坏也无关,无疑会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经理人市场不发达、诚信档案缺失、信息传递公开渠道不通畅等因素的存在,造成声誉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实效。

  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以行之有效的业绩考核作为运作的前提。一方面,以工作绩效作为确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基本依据,采取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并由自律性社团组织建立的专项基金统一发放,以激励独立董事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强制披露业绩考核结果,也使独立董事更为重视自身声誉,由此约束其懈怠失职等行为的出现。因此,应由证监会制订统一的《独立董事业绩考核指南》,要求上市公司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从“质”与“量”双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应由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予以保管并每年公布一次,以增加考核的透明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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