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山西平陆县政府的强行介入,曾经的“全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卫宪法应该还在持续经营着他的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却让他遭遇一场噩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资产过亿元的平陆县煅烧厂被强制“零转让”,而其法定代表人卫宪法更是遭遇了一个多月的非法拘禁。而被“零转让”的企业,到目前为止还处于其他公司的控制之下。
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卫宪法的遭遇,浓缩了当代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创业艰辛。
卫宪法在上世纪80年代末承包该厂时,当年那个由平陆县民政局主管、成立于1986年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已经办不下去了;1998年原本可以脱掉“红帽子”,但是因为卫宪法不愿意向当时的镇党委书记交200万元,企业改制的事情就此搁浅。而卫宪法今日之所以“零转让”——被停止承包合同,一切都是归因于当时企业产权性质未能厘清的缘故。正是因为到目前还是带着“红帽子”,所以平陆县民政局这个形式上的出资者还拥有终止企业承包合同的权力。
问题是,假设这个企业真的是属于集体所有,为何在没有管理层参与的情况下该企业就被出售给了新盛公司(据《中青报》报道,新盛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平陆县水利局副局长员岩峰,员目前也因“虚假出资罪”被逮捕,后取保候审)?新盛公司又为之支付了多少的对价?
而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这一切都是属于暗中的交易,而不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换句话说,如果平陆县煅烧厂属于卫宪法所有,那么该县以“零转让”的方式获得该企业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即便该企业不是卫宪法所有,该县的做法也是属于违法,甚至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通过内部人之间的交易,将价值数亿元的资产据为己有。无论从哪个方面看,这行为都是荒唐的。
仔细追问,我们不难发现,凡是不尊重私有产权的地方,当然就更加不会尊重公共财产了。私有财产之所以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理性主体会将其的利益最大化。在权利主体缺乏的地方,在未有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管理层控制和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输送。如果政府对私有财产都不能够尊重,如何又会去尊重这个权利主体模糊的国有企业?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一方面是私人产权被侵犯,而另一方面,相关机构和个人也在不断地从国有企业中攫取利益。
如果以上的解释可以成立,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对私人财产进行侵犯同时,国有资产也在不断遭受侵食。原因很简单,因为侵犯私有财产与民营企业的人和吞噬国有资产的人很可能是同一群人:因为公权力过大,有关机构和个人就可以侵犯私有财产;基于同样不受监督的权力,他们也可以对国有企业上下其手。针对国有企业,则权力干预的现象更加不容易被民众所察觉。
从这个意义而言,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国有资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如果没有对私有财产的尊重,那么国有资产保护也是一句空话。山西平陆县煅烧厂的经历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