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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法治合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升至第31位。全球排名提升的背后,是中国矢志不移改善营商环境的创举与努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放管服”为改革抓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卓有成效地提升了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都有鲜明实在的获得感。但同时,还应当从国际比较的视野意识到不足和差距,特别是在信用与法治方面,应当坚持不懈形成合力,助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近日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为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进制度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规章。《条例》的发布不仅意在通过改善营商环境,塑造新时代的发展动力,同时将法治和信用熔铸在字里行间,表明了以高质量的中国发展提振全球发展信心的努力。

  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

  在国际经济形势日益错综复杂,全球治理赤字、信用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日益凸显的关键时刻,为优化营商环境持之以恒提供制度保障,体现了中国政府为世界经济实现稳态发展作出的不懈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在《条例》的立法倡导维护目标中,“信用”一词被提及的次数排名第一,而“法”则紧随其后。不难看出,共享经济的兴起、信息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与或明或暗的贸易壁垒、各类保护主义的抬头,促使人们必须思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如何是平的”?显然,呼唤规则的治理,叩问信用的意义,对照法治看问题,面向诚信找答案,无论是对一个国家,还是面对激烈角力的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是重要的时代课题。

  信用是一个现代经济体系下的概念,其本质是将他者之间的信任凝固为一种可预期的财富。也就是说,一个人或者相应市场主体,任何市场参与者对其市场行为的相信已经成为一种公共评价信息、一种可以衍生财富的市场要素。成熟的国际营商环境有一个显著特征,即通过法律和商业技术创新而不断扩展的交易信用,为愈发频繁的大规模的“陌生人间商业合作”奠定制度基础,从而带来了市场繁荣和经济增长。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从根本上讲,是由商业革命建立起的交易范式和生产关系,因为规模和速度,必须在服从规则之治下实现信任合作。也就是说,市场参与者必须基于某些共享价值、交易观念带来预期收益,在这个体系中,信用是各类市场主体实现行为联结、交易合作、利益实现的纽带。只有信任才能带来合作与互惠,消除各类市场摩擦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净化好市场环境。

  近年来,为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用积分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制度……各类关涉信用的规则使得失信和守信的导向在全社会得以倡导,信用正被密织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对我国营商环境排名的提升,其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我国营商环境因征信覆盖率和信用信息指数,在全球排名中较上一报告年度提升32位。这充分表明了信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

  强化法治的制度保障作用

  法治对于营商环境来说,能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这种保障不仅在于制度功能,更深层次来说,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向全球市场参与者展示一个国家对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的决心,从而能够长久地稳定市场对参与者的预期。此外,法治以清晰的条则让抽象的营商环境可以被辨识,被信任。一个国家营商环境水平的判断标准最重要的是法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治使其在浑茫抽象的市场环境中,感知到一个国家保护市场主体的立法基点、价值取向,从而获得安全感和稳定预期。只有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使得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得以彰显、法规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得以提升,才能破除市场上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得各类生产要素不仅在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以可持续的信心自由流动。例如,立法时应当以宽容开放的态度征求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其理性的意见均应被征集或考量;而法规政策的科学,不仅在于出台的节奏,还在于留给各类市场主体必要的适应性调整时段,避免因为各类法规政策叠加或条规冲突,使得市场主体行为失序;法治还有助于规制监管缺失、执法随意等行为。

  以法治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才能更好地宣示监管规则,厘清监管事权,明确监管责任。但法治最重要的功能还是对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法治首先意味着导向公平,对于任何市场主体,只有在市场准入、平等获取市场要素和权利保障方面,感受到公平,才能真正激发市场参与的积极性,才能在各种市场挑战中抓住机遇,既推动市场发展,也有助社会信任的重塑。

  只有以信用和法治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才能更好地使得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有鲜明的辨识度。信用可以说是市场本身的德性财富,然而,对于现代市场体系下更多的“陌生人交易”,市场本身很难构建起普遍信任,而法治作为外力,为信任提供“强制呈现”和“公共认证”。换言之,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下,法治使得信用变为有公共认可度的“法治化信用”,而信用使法治成为“有德性的法治”,在这种维护公共交易秩序的一致导向下,无论信用还是法治,都倾向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性支撑,二者同时具有规制功能,从而使得市场治理的逻辑向社会生活更广阔的腹地延伸,甚至界定着这个时代的公序良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的发布,不仅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更重要的是体现着我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追求。因此,务必加快配套相关法律体系的“立改废释”,确保各类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才能以信用和法治,不断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

  “法度者,政之至也。”营商环境作为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体制性要素与机制性功能的总和,对于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而言,其优劣不仅影响到自身发展的基础,而且直接影响全球市场主体的信心,影响全球生产要素的聚散、影响各国发展动力的强弱。中国以宽容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为克服贸易萎靡、争端纷起的全球化大变局,以务实的首创精神,通过立法打造营商环境,倡导信用与法治,正是希望以中国智慧,推动人类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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