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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工程咨询标准规范,加强政策引导。2.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4.实施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5.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2:

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各省(区、市)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和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

3: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监管内容纳入通关环节,在通关时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境,海关总署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公开进出境物品清单。2.提供解释咨询服务。3.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采取固定电话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5.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4: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监管内容纳入通关环节,在通关时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境,海关总署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公开进境安家物品清单。2.提供解释咨询服务。3.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办理进境通关手续。4.定居旅客进境机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采取固定电话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境定居旅客是否存在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情况进行抽查。6.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5: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将能源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明确规定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6: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指导地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5.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7: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

国土资源部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土地调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土地调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土地调查任务,要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土地调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8: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9: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

国土资源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古生物化石的标准规范和条件。2.制定备案管理办法,通过备案及时掌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向,并更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对收藏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妥善保护。

10: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政府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4.严肃查处清单外擅自新设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11: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教育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处罚措施,规范评审行为。2.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评审行为及时处罚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3: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大坝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5.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14:

注册(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药用辅料注册的有关要求纳入药品注册,与药品审批一并办理。2.明确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风险,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药品注册,与药品审批一并办理。2.明确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延伸监管,将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风险,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并公布开展临床试验的标准和规范,落实申办者主体责任。2.建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机构备案信息对外公开,供公众和申办者查询,接受社会监督。3.强化风险控制和过程监管,对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具体临床试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风险,确保临床试验安全。

17: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平台网站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明确通过平台从事活动的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2.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黑名单”制度。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互联网售药监管,严厉查处网上非法售药行为。

18: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将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对实验活动的审批进行把关。2.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实验活动开展全程监管,严控风险,确保病原微生物不外泄,保证实验活动的安全。

19: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用于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改为禁止令,今后不得开展进出口活动。2.对用于科研及其他用途的,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和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加强管理,严控风险。

20:

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2.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任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3.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取消审批后,中国地震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并公布有关标准和规范,明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条件和要求。2.建立诚信档案,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3.加强执法检查,建立举报平台,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2: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关标准和条件,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2.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设立举报平台,强化社会监督。3.严厉处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3: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海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化学消油剂的使用标准和规范。2.加强对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监管,要求企业做好购买、使用、报废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加强对化学消油剂的质量监管,对化学消油剂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

24: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审批

国家海洋局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海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将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进行把关。2.制定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标准和规范。3.对不执行标准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5: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该项审批内容纳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2.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船员劳务派遣存在问题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6: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预案编制标准和范本,供作业单位编制预案时参照。2.改审批为备案,并要求所有相关作业单位都要制定应急预案。3.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中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纠正。

27: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取消该项审批后,改为每次作业活动事前报告制度。2.在每次作业活动时,通过现场监管,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确保相关作业符合要求。3.进一步完善相关作业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监管,对不按标准作业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4.海事部门通过登船检查,以及巡逻船舶、飞机和卫星遥感等联合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未经报告的违规作业行为。

28: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密码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从管企业改为重点管产品,加强密码产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商用密码产品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把密码产品市场准入关口。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商用密码产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29: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密码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从管企业改为重点管产品,加强密码产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商用密码产品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把密码产品市场准入关口。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商用密码产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30: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8号)

取消审批后,国家密码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的审批,健全相关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口,严把进口关。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准确掌握进口密码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31: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密码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境外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如需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是已取得国家密码局进口许可的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2.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的审批,健全相关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口,严把进口关。3.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准确掌握进口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设备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4.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32: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研究制定装帧流通人民币相关管理规定,对装帧流通人民币产品内外包装的文字、图案内容等作出相应规定,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推动装帧流通人民币相关规范的普及。2.按照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在产品包装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组织分支机构加强对人民币相关信息的监测工作,对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宣传的装帧流通人民币产品信息,及时通报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其依法及时查处。

33: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取消审批后,保监会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实施备案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保监会备案。2.制订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落实保险法、资产评估法的原则要求,对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3.制定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对公估业务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要求进行约束性指导。4.推动成立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对外披露诚信记录、行政处罚等事项。

34: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对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式电台)认可时,加强产品频率范围的审核,检查设备的频率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3.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农业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修改完善“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事项要求,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标准和条件,明确要求开展实验活动的单位制定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报备。2.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防控风险,把住安全关。3.对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储存、保藏单位或实验室加强管理,明确有关储存、储藏要求,确保病原微生物不泄漏。4.加强对实验活动的全程监管

36: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取消审批后,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研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备案报告和监测机制。2.用好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手段,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协调自律。3.建立跨部门信用平台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37: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1号)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技术标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检测要求。2.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对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利工程启闭机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3.研究制定启闭机安装使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办法,明确使用单位的责任要求,包括要求启闭机在安装前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完善启闭机安装后的试运行验收程序等。4.强化水利工程验收关,对启闭机运行与水利工程进行整体把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3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9: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堤防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应要求堤防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拟兼做公路的,堤防管理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堤防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5.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40: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航局将转变管理方式,变审批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措施如下:1.明确为民事权利登记,没有准入门槛,仅是对既有交易情况的登记。2.优化和完善登记程序,由原来的现场初审、审核报批、作出决定等审批程序,变为权利人按程序提交完整、合法的材料信息即可享受登记服务。3.取消登记收费,由原来的每次审批收费700元,改为向权利人提供免费登记服务。4.完善查询、公示服务,将航空器每一次交易都予以公示,由原来的仅可查询最新登记情况变为历次交易的全流程查询。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要制定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2: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督促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开展业务。2.健全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5: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督促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督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从管企业改为重点管电影内容,加强完善电影内容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电影,不准发行、放映,严把电影内容审查关。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对电影内容的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7: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督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8: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要督促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要督促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依据资源状况依法规范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明确狩猎活动区域、时间和狩猎动物种类、数量、方式。2.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严格把关。2.建立完善有效的举报平台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3.加强执法检查,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1: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国家林业局要制定完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的相关规定,明确放生活动的范围,明确要求除为保护、拯救野生动物而进行的放归自然行为外,其他放生活动一律在限定范围内实施。2.强化“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严格把关。3.加强执法检查,严格处罚违法违规放生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设立完善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2: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省、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海洋局要制定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操作规范,并督促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严格把关。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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