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幸福生活,历经40年改革开放的中国人有切切实实的感受。吃的穿的琳琅满目,出门高铁快速方便,文化娱乐花样翻新。物质丰富了,人们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得到赔偿,旅游服务不好要投诉,等等。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会看到这样一些人,他们只顾自己权利张扬,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公共秩序。一些人开车加塞,挤公交不排队,在网上随便谩骂。还有人在高铁上霸占座位,甚至从动物园后山跳进去落入虎口,更有甚者与公交司机争执引发严重公共事故。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人怎么就不能遵守公共秩序呢?守住基本的规则,稍微克制一下自己的行为,许多悲剧原本都不会发生。
如今,经过多年法治建设,人们主张和实现权利确实更加便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等,越来越多的权利类型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司法机关的便民举措也让人们打官司更为方便,越来越多的律师提供着专业法律服务。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文明提高的标志。但同时也不要忘记,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享受更多权利,意味着承担更多义务,对社会负有更多责任。权利和义务存在辩证统一关系,不可分割。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要获得落实,离不开每个人义务的履行。比如,只有大家都尊重别人的人格,社会中每个个体的人格权才能获得比较好的实现。而对于社会整体来说,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中都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就像商人有赚钱的权利,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消费者要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有赖于厂家和商家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由此可见,只想着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权利就是空中楼阁。如果一个社会不讲责任、不讲义务,社会关系就难以维持。每个人都在集体中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在这个集体中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条款是经过实践考量的底线规则,需要每个社会主体遵从。设定这些义务的目的就是建立起良好秩序,使社会成员整体权利获得实现。比如,交通法规就是为了让使用道路和交通工具的人获得基本的便利和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要维护基本社会秩序,让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公共生活的安宁。遵守这些法规,履行好维护秩序的义务,实际上保护的是自己的安全、实现的是自身的权利。
有人觉得,我不做违法的事,我只是不爱排队,喜欢随手丢个垃圾,随便踩个草坪。他们可能认为这些事微不足道,或者法不责众,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应看到,规则除了法律还有社会公德、公共守则,这些公德和守则同样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权利而约定俗成的,遵守它们同样是人们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客观需要。如果人人都不约束自己的行为,任意践踏公共秩序,那就会导致公交车谁也上不去,生活环境脏乱差,结果每个人在社会生活里都会付出更高代价。上述本不该发生的悲剧,起初就是当事人以为逃票是小事、跟司机争斗是小事,结果葬送了自己的生命和许多家庭的幸福。
规则意识的养成要靠教育、靠法治宣传,但这些做法并不是要把规则强加给人们,而是要激发起人们内心主动遵守规则的意愿,让人们把守规矩当作需要,愿意以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并不难实现,并不需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多么高的道德修养,而只要从自己身边小事做起。比如,在公共场所不插队,开车不加塞;在互联网上不传谣言、不谩骂攻击;在日常生活中告诉孩子讲诚信、守规则,等等。这样做是为了大家能够享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是为了自己长久的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