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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守程序是法治之始

  备受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前不久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将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尽快形成成熟的条例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立法规范决策程序,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长期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取得的成效也有目共睹,但因为缺少法律规范和约束,任性决策、恣意决策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失。例如,许多地方盲目建设开发区,仓促决策、仓促上马,将农民的大片土地征收、硬化,结果却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土地荒芜,成为烂尾工程。类似朝令夕改、短命政策等现象常见诸报端。

  决策除重大行政决策外,还有其他决策。各种决策都需要法治化。但是凡事必须讲究顺序、抓住和抓准重点,先重点突破,再全面跟进。决策法治化先从重大行政决策开始,无疑是正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解决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问题,就能为其他决策的法治化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从解决目前重大行政决策的各种突出问题入手,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这些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针对决策的随意性、一言堂等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的现实顽疾。这些制度创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各地探索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经验的高度概括,闪耀着改革的智慧和创新的勇气。下一步的条例草案如果能在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出台,并在出台后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将大大推进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法治化,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的条例起草正处于修改完善的阶段,也有改进提升的空间。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适用范围,但何谓“重要”“重大”并没有设定标准。为了减少实施的随意性,即便很难有绝对标准,也可以要求各个层级政府设置相对的标准。二是公众参与的实效问题,目前规定了听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如果有更多明确的配套制度,就更能保证决策机构真正听取和考虑公众意见。三是专家论证的科学性问题,可以设置事前向专家提供充分信息等配套制度,以确保专家论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四是风险评估的范围和评估的准确性问题,关于风险评估的方式,目前主要规定了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可以加入大数据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如果能在这四个方面改进完善,将来条例解决问题的实效会更强,对行政决策的规范作用也会更有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期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制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个深刻足印。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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