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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领域立法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这是使文化产品的价值最大化,并达到“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实现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目标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及其完善也应当以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原则,围绕规范、引导和促进文化生产而展开。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适用于文化生产实践领域的基本原则,以该原则指导文化法律制度建设,对提高文化领域立法的合理性、增强文化执法的有效性均有重要意义。在文化法律制度建设中,坚持和贯彻该原则需要在准确把握其内涵的同时,积极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构的总体要求,将“优先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等理念融入文化生产者、文化消费者和文化管理者三者关系的法律调整当中。

  在文化基本法中明确强调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任何一个领域的立法都会经历从无到有、由粗及细、从分散到系统的过程,文化领域也不例外。在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文化产业立法、文化市场立法、文化遗产立法取得显著进展的当下,制定承上启下、统领文化建设全局的文化基本法已成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文化发展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在文化基本法中明确强调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一是可以进一步细化我国宪法第22条关于国家文化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将文化领域的基本方针由政策性指引转化为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二是能够推动文化生产活动价值取向与法律规范的有效沟通和紧密衔接,引导文化生产者努力创作生产丰富多样、质量上乘的文化产品,进而提升公众的知识素养、审美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为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可以指导各类文化法律的制定,使规范、引导和促进文化生产的文化产业立法、调整和规制文化产品及服务流通和消费的文化市场立法保持正确的导向,在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文化生产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

  增进文化领域立法的互动与协调。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首先要有法可依,形成结构严密、协调统一的文化法律规范体系。但文化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文化活动所具有的精神性、经济性、公共性等多重属性却导致当前的文化立法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文化产业立法以促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多个行业发展的立法为主体,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主要涉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群众文化馆、社区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信息平台建设,文化遗产立法旨在保护人类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产品和活动,文化市场立法则重点关注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培育、文化消费引导、文化中介组织发展、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以及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领域的立法只有相互联系、彼此协调才能满足法律体系的建构要求,达到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目的。而加强它们之间的联结与对应必须要抓住文化生产这个根本,秉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立法宗旨,让文化产业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更多精品优品,加速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将文化产业融入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现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文化产业以文化市场为导向,尊重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多样性和选择的自主性,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

  推动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完善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是“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的具体要求。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原则进行文化法律制度建构,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由自愿、无强制的道德责任转化为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责任,满足公众对文化企业社会职能的预期。由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精神属性、生产活动须以社会效益为先,文化企业不仅要承担包括保护劳工权益、生态环境、消费者权利、弱势群体在内的一般社会责任,还应担负向公众提供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食粮的特殊社会责任。在对文化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化时,需要依据社会责任的性质以及道德法律化的基本原理,对应当法律化、有条件法律化和不应法律化的社会责任作出严格区分,对符合道德法律化基本要求、已有法律化制度基础的劳工责任和环境责任直接法律化;对由文化产品内容质量带来的消费者责任和以社会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社会责任进行法律化,从其所蕴含的道德精神和道德要求中提炼出法律原则,以指导法律规则的遵守、执行和适用,保持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合理张力。

  形成科学高效的文化法律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容,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法律实施不仅要在文化活动主体的行为中落实文化法律规范的要求,还须注重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文化法律管理和发展文化的社会功能,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当前,我国的文化法律实施以事前监管占了较大比重的文化经营许可、文化产品审查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为主要方式,还存在着耗时长、无法及时回应消费者需求、抑制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等问题,也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不相适应。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保证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的前提,有必要通过完善文化法律实施制度、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提高文化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满足和保证文化法律规范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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