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在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先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立法性决定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和决定权的过程中制定的有关宪法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用以进一步规定、解释、修改、补充和确认相关宪法和法律问题。立法性决定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现阶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制百废待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初制定的立法性决定是为了应对法律短缺和供给不足的特殊国情。例如,外国条约的批准手续、解释法律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的组成等。最早制定的立法性决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针对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位,立法性决定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法规范意义上的规定助力诸多问题的解决。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能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朝令夕改来实现。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克服法律滞后性的弱点,有效弥补法律漏洞,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空白地带,运用立法性决定的方式规制新问题,既节约立法成本,又不失权威和理性。
回应现实需求,完善法律体系。立法性决定的内容涵盖创设、修改、废止、解释、批准等诸多方面,这些不同性质的内容对应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以解释性的立法性决定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这一立法性决定基于“一国两制”制度设计下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澳门原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基本法》相抵触时的适用规制给出了详细的解释。解释性的立法性决定归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解释权派生出的立法解释不同。立法性决定具有补充现有法律体系中程序性内容缺失的功能,对于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善意义重大。
承接相应职权,体现制度落实。立法性决定承接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决定的形式行使法律修改权和法律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立法性决定直接被各级法院当作法律适用,在此意义上,立法性决定与立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决定权的范围和界限影响立法性决定的性质和效力,决定权的内容影响立法性决定的种类。很多任免文件都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的,立法性决定承接任免权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样态。很多立法性决定的先行制定和施行承接了关联法律的出台,使立法权和决定权行之有效。各项权力的高效行使和落实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良好并执行到位的主要标志,数量繁多、种类多样的立法性决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有效运行的重要体现。
作为立法机关寻找法律依据并释放法治信息的重要载体和途径,立法性决定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立法层面,立法性决定存在着立法程序不规范、名称使用不统一、分类不确定等问题。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定位缺失导致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的质疑。通过对立法性决定进行科学合理地定位和系统化地认定,才能明确立法性决定的适用程序和规则,以科学立法促进公正司法。
立法完善路径。一是明确立法性决定的法律效力,是解决立法性决定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以立法性决定不同的种类和内容为基础,按照法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遵守宪法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依法立法原则,对立法性决定的效力进行认定。在名称的适用和设定上,立法机关需要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中关于法律名称设置的相关规定,制定立法性决定的名称使用说明和规范标准,确定立法性决定的效力层级。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立法性决定立法目的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在立法性决定内容的首部统一设置立法目的条款,同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内容,以求立法性决定的文本内容的规范化和法定化。三是规范立法性决定的生效程序。按照《立法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法律产生效力需要经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而以前很多立法性决定没有经过主席令的公布程序。四是严格规范立法性决定的立法体制和程序,做好立法性决定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
司法完善路径。立法性决定因内容、种类、性质的不同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法律位阶具有不确定性。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立法性决定的适用规则,在体现法律体系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设置立法性决定适用的不同方法和标准。法官需要对立法性决定的制定目的有深刻的理解和认知,运用正确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使良法得到良好遵循,保证立法性决定适用的实效。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要针对立法性决定的适用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使司法机关真正理解立法性决定的立法目的。同时,法官要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运用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艺,并结合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回归立法原旨,正确处理立法性决定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作出最符合客观案情的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