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在党的指导思想、政治理想、政治立场、政治使命等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政治建设与纪律建设的辩证关系,高度重视政治建设这一根本性建设,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以严明的纪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制度成果,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提供了铁的纪律保证。
1.以严明的纪律强化思想引领和党章权威
正确的政治方向首先体现在党的指导思想上。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一天起,就高高举起马克思主义旗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背离或放弃马克思主义,我们党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但是,我们绝不是教条主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而是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等。《条例》把这些内容落实到纪律规定当中,成为全体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行动遵循,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纪律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地位,并在不同条目中贯穿始终,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方向引领作用。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是确保党的政治方向的根本依据,当然也是制定党纪法规的根本遵循。《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条例》的根本依据是党章;第三条阐述了党章与党的纪律的辩证关系,强调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和管党治党总规矩的地位,而党的纪律则是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第七条讲到违纪和纪律处分时,首先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等,必须受到追究。这些内容都突出了党章的最高权威地位。
2.以严明的纪律突出“两个维护”和“四个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条例》突出强调了“两个维护”和“四个意识”。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总则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提出,“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3.以严明的纪律预防和解决现实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卓著成效。但是,党的建设依然面临重大风险挑战,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因素长期存在,“四大考验”长期复杂,“四种风险”尖锐严峻;党内政治生活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慵懒无为,“四风”问题突出等。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基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事业发展,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党就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就不能练就金刚不坏之身、承担新时代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注重克服和纠正现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真正体现了全面从严从实的要求。比如,《条例》指出,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廉洁纪律方面,加强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坚持党的政治本色、政治理想、政治立场,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初心使命和政治品格,确保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向前发展。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党员干部丝毫不能动摇的理想信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精神支柱。每个党员在入党之际就明确实现共产主义是党的奋斗目标,必须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中国共产党是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论者,现阶段的目标任务就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为此,全党必须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并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条例》突出地强调了这个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等等,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始终牢记党的政治本色、根本宗旨和初心使命,是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深刻内涵。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的根本立场和政治本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为人们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党的初心使命。《条例》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同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并结合新的情况增加了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把党的立场、宗旨和使命落实到工作实际当中,夯实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纪律基础。
5.以严明的纪律实现他律约束和自律自觉有机统一
党的纪律历来具有外在强制性和内在自律性辩证统一的特点,形成坚定正确方向的合力。一方面强调强制性规范功能,把纪律作为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违反和超越纪律都必须受到应有的处分,强制性地把党员干部的行为约束在纪律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强调教育和自律功能,激励和保护自觉遵守纪律的党员干部,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促进党员干部自觉认同党的纪律。
《条例》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些原则突出强调了党的纪律的强制规范性和全面约束性。
同时,《条例》还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引导党员干部习惯在纪律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这些规定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既发挥纪律的强制和惩戒功能,使纪律成为不可突破的红线;又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形成维护正确政治方向的主体自觉,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作者:金民卿,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