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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当前要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体制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各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2月27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当前,我国要建立一个更为理想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顾及现实条件,进一步加强体制保障。

  完善法律援助的主体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是法律援助的主体,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的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大幅增加,基本上实现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法律援助机构。相应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中的法律专业人员也不断增多,法律援助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在目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尚无统一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缺乏统一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法律法规层面确认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地位,对于保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有重要意义。

  人员保障不足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影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分布还很不均匀。为了解决律师资源区域性分布不均的困境,2013年,司法部提出了包括鼓励支持设立分所、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组织选派志愿律师、深入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在内的多项措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和无律师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办案人员,在农村乡镇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合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律师资源丰富地区律师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选派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到无律师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服务,满足当地群众法律援助需求”。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政府对我国目前法律援助主体不平衡问题的清醒认识,对于加强法律援助主体建设有重要作用,但在律师服务业全面市场化的大环境下,这些决策的落实的确存在现实困难。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县区建立国资律师事务所,或者在这些县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一支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队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困难。

  完善法律援助的财政保障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我国对法律援助的投入有较大增长,但所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仍然有待提高。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现状与我国快速增长的经济形势和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追求还有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务服务的力度。这对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制度提供了一条可能路径,可通过增加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增加对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供给,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落到实处。这一方面是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实质性落实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援助资源进行统一调配确保了正当性。

  完善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

  完备的质量监督评价体制能够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可以建立一个法律援助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机制,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请或者指派通知之后,作出指派之前,法律援助中心先对申请人及其需要援助的事项进行简单审查,尽可能地将案件指派给最适合的援助律师办理,此谓“事前控制”;要求援助律师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援助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将援助案件的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当中,监督与督促援助律师确保援助案件的质量,此谓“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则是最为常见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模式,即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社会公众、法学研究人员等共同组成法律援助质量监督评估委员会等组织,通过听取援助律师的汇报,查阅援助案件的档案材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援助对象及其近亲属等的反馈等对援助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通过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监控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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