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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着力何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全会也指明了今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努力方向。

  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人大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人大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立法内容、重要监督议题的选择、重要审议意见等都要报请同级党委同意,人大日常工作由常委会党组领导,人代会开会期间临时党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是改进人大工作的前提。

  在强调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同时,也要强调尊重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人大的作用。比如,对于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党委负有领导责任,同时重大事项的决定也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党委在出台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前也要充分与地方人大进行沟通,凡属于法律上应当由人大决策的,都应当交由人大讨论,形成决议,督促政府执行。

  在人事任免方面,对于需经人大会议选举的干部要按党组织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做好选举工作,尊重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强化任前任后监督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立法权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专门权力,党的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还是解释,人大都要发挥主导作用,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立法应当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牵头组织,改变目前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主要由法律实施机关负责的现状,杜绝部门利益影响法律制定。

  在立法过程中,则要强调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凝聚社会共识。要尊重立法的规律性,科学立法,发挥法律专家作用,将政策话语、道德话语、宣传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转换为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法律概念,形成内涵精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使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

  克服形式主义,注重监督实效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法律、地方法规已经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运作空间和制度资源,在实际工作中,则需要通过体制创新,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监督实效,将法律规定变成可以操作的实践。

  首先,强化监督的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针对监督如何启动、围绕哪些内容、采用什么方法、运用什么标准、如不满意监督结果要如何整改等课题,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

  其次,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强化运用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更具刚性的监督方式,跟踪监督,提升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除了对事的监督外,人大还可通过对选任人员的履职评议,更有效监督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将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结合起来。

  强化人大代表履职能力

  在人大制度建设上,需要建立机制让代表更多地参与到人大的立法、监督活动当中,包括列席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工作等,同时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履职能力。

  互联网时代,新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了更多技术便利,应善于利用,比如建立网上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方便人大代表远程参与各项活动,远程参与学习培训。

  目前,全国基本建成了遍布城乡的人大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成为代表平时学习、培训、交流的场所,也是代表定期接待选民的固定场所,应当以此为阵地,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增强代表履职能力。

  同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代表责任,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向代表大会、原选举单位、选民通报或公示,推行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对于履职不合格的代表,尝试代表退出机制。

  对于人大代表来说,提出议案、建议是最重要的履职方式。提高代表建议办理水平,需要从提出建议、分析建议到办理建议、督办建议等各个环节加强工作。人大机关需要督促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展开面对面的沟通,改变过去代表建议办理重回复、轻办理、文来文往等情况。建立代表建议和办理公开机制,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这样对于建议的提出方和承办方都是一种监督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人大不是常设机关,人代会每年只举行一次,日常工作主要由常委会主持,因此常委会自身的建设非常重要。长期以来,市、县级人大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影响法定职责的履行,有的常委会工作机关人员少, 存在“一人委”现象,这成为影响人大开展工作的制约因素。

  2015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不全,职责不清,委员专职化程度不高,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对于专委会委员的遴选,应当特别注重专业性,使专门委员会在所属的专业领域发挥作用。目前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仍然较多,不利于集中精力行使权力,有必要继续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

  在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细化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提升常委会会议质量等。这些都是完善人大自身建设的有效着力点。

  完善人大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值得期待。(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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