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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4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社会始终保持和谐稳定。中国的实践证明,活力与秩序可以并行不悖,生机勃勃与井然有序能够有机统一。形成这一局面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坚持依法治国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我们在改革开放中走出一条植根中国大地、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的法治道路,形成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为我国实现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相统一提供了重要保障。

  有西方学者讲“迈向现代化的过程最容易失去现代化”,意思是说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一个国家或社会容易发生矛盾和动荡,从而导致社会停滞不前,现代化受挫。这样的悖论确实在一些国家发生过。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与没有找到符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有关。从治理角度来看,法治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不过,有的国家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结果不但没有维护好秩序,反而造成不同利益集团相互争斗,导致内斗不止、社会撕裂等种种弊端。而真正反映人们普遍利益需要的发展问题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和有效解决,造成发展与稳定皆失。

  法治是调节国家、社会、市场、个人关系的一种规范性力量,法治要有效发挥作用,就不能脱离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实际。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立足中国国情成功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适应了统筹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正是沿着这条法治道路,法治在发挥规范性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又不断适应改革发展要求进行创新,确认并保障改革发展成果,从而持续激发社会活力,使维护秩序与释放活力通过法律安排得到兼顾,极大促进了改革与稳定相协调。

  法治为全面形成社会秩序奠定规则基础。法律作为国之重器,以维护秩序为己任,对违法者加以制裁,本身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厉行法治,这就使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有明确遵循,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评判依据,各方面权益也能得到制度化保障,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预期并合理协调相互关系,社会秩序得以全方位形成并巩固。除了正式的国家立法,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还包括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诸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也都在各自范围内发挥着调节功能。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对社会的规范引导作用更加有力。各方面规范力量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秩序的法治模式,能够有效适应中国社会复杂、多元的治理需要。

  法治为激发改革活力提供规范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正确处理改革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立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为推进改革开辟广阔空间。比如,我国宪法既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强调“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就能够最大限度容纳和激发基层改革活力。实践中,还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保持法律文本一定的开放性,或者直接对改革试点作出立法授权决定,从而包容和鼓励改革探索。另一方面,立法为改革提供规范引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立法授权决定往往会对试点改革的步骤、范围、要求、时限等具体事项作出清晰界定,确保改革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此外,立法对改革成果及时予以确认吸收,将改革增量确立为新的制度存量,促进新秩序形成,以新的有效制度从整体上深度激发社会活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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