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海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的全面渗透、融合,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立法理念,推进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4•19”讲话)中指出,“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完善的网络立法是依法治网的前提。网络立法要统筹传统法律在网络空间的延伸适用与网络专门立法的关系,统筹国外立法的借鉴与国内互联网发展特色的关系。网络立法要平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习总书记提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去年11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立法也要平衡管理和创新的关系。企业是互联网发展和创新的主体,互联网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网络立法对互联网企业责任的规定既要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产业发展与创新。
创新管理理念,推进依法治网。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要“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行”,“坚持政策引导 和依法管理并举”。依法治网要建立包容性的管理理念,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改不适应网络融合发展的传统行业法律规定,打破行业准入壁垒,为业务创新营造宽容的市场环境。互联网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办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谋求商业利益。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网信办针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等新兴、热点业务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也是及时应对发展挑战,创新管理理念的体现。
创新治理理念,多方参与网络治理。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因此,需要进一步创新网络治理理念,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通过倡议、宣言等形式落实网络服务商的平台责任,强化行业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同抵制网上不法行为。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从未来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经贸规则的谈判情况看,未来五年,将是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发展和规则形成的关键时期,我国要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构建,“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网络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层出不穷,数据驱动经济发展,“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然而同时,技术的发展支撑了无处不在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受到双重威胁。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与安全这两大主题仍然相生相伴。依法治网不仅要在立法上不断应对技术业务的发展变革,制定新的立法;在管理中,遵循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规律,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也要在国际治理中,提出符合我国产业现实利益的规则诉求,推动数字经济新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