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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万物互联、人机交互使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风险大大增加。相关统计显示,七成左右的网民有过个人身份信息和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刻不容缓。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收集个人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和利用。因此,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强调保护个人信息,首先需要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相联系且不愿为他人所知晓、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个人信息之所以需要保护,不仅在于其私密性,还在于这些信息个人权益紧密相关。常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性别、籍贯、民族、学历、政治面貌、个人爱好、身份证件号码、车牌号、身体特征、婚姻状况、医疗记录、基因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各类账号密码等。社会不断发展变迁,新的个人信息类型也不断出现,因此很难一一列举。虽然有些新的信息类型现在还难以界定或命名,但只要属于某一特定人的信息,就应视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主要发生在信息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环节在于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对矛盾。承认个人对于个人信息有一定的权益,强调保护个人隐私,需要规范甚至限制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但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合法履行职责,也要赋予行政机关保有、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力。为实现二者的平衡,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同时限制随意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承认个人有权取得或修改关于自己的信息;制定合理的信息处理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设计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受到侵犯时的监督救济手段等。在法治框架下,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保存、利用等都应遵守一些基本要求。

  尊重和维护人格尊严。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任意收集、利用或传播个人信息信息处理应当慎重,确保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确保信息不被随意泄露。在个人信息处理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尊重信息权利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息利益。信息利用不得违背信息收集的目的,应依照收集时已说明的目的利用,并且信息利用应与收集目的具有正当合理关联。当行政机关违背上述原则时,信息权利人有权要求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行政机关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个人信息,需要确保相关信息是准确、完整和安全的。因为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还可能指向其他权利或利益,错误或不完整的个人信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个人信息的泄露、错误利用或被非法利用等,均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另外,如果行政机关根据不正确、过时、片面的信息个人作出相关决定,也可能损害个人的权益。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其所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安全。信息权利人发现信息不正确或不完备时,有权要求修改、补充信息或删除错误信息

  依法定程序处理个人信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需要处理个人信息,一般被推定为善意处理。即使如此,行政机关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不得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个人信息。行政机关使用个人信息,通常情形下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基于法律规定,或为了显著公共利益,或为了信息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或为了防止他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害,信息资料经过处理后已不能识别当事人的,可以在当事人同意之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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